股份合作制若干问题研究
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民取得了人身自由,并重建家庭财产,国家政策鼓励农民向企业投资入股和进行经济联合,发展新型合作经济,股份合作企业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对各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中共中央十五大给予充分地肯定和热情的支持,全国上下掀起了股份合作制热潮,特别是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及国企中小型企业纷纷运用这一企业形式进行改造。但由于股份合作制是在我国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下产生,并具有浓厚的自发性和地方性色彩,因此,股份合作制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立法
由于股份合作制是自发产生,各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极为复杂,股份合作企业类型繁多,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有按地域将股份合作企业分为乡镇型和城镇型,甚至还有社区型(如《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有划分为企业型和社区型两大类,企业型又分为:1、乡村集体企业改造型,即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将存量资产按其原始来源划分为股份,并可向企业职工和其它法人吸收现金人股所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如淄博市周村区;2、个体和私营企业转化型,即由个体、联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吸收职工参股、集体投股或按有关规定引入新的制度规范而组成的股份合作企业;3、新建型股份合作企业,即由不同的经济主体,通过集资入股形式,或通过不同生产要素合股联营的方式,所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还有按参股主体的不同构成分为联户人股型,集体和农民合股联营型,多元主体合股联营型等等,在此不能一一罗列。
表现在立法上,中央主管部门有其各自股份合作制,如农业部有乡村股份合作模式,轻工部,劳动部也各有其股份合作模式;各地有各地的股份合作模式,如温州、深圳、淄博等地方模式,各地模式差异极大,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部门与地方规定极不统一,内容庞杂、性质不纯,朦胧混浊,给人眼花缭乱之感,理论世界众说纷纭,实践中各行其是,鉴于此种现状,全国统一立法刻不容缓。
二、股份名目繁杂,划分标准混乱
股份名目繁杂首先是由于上述股份合作企业类型繁多所致,不同的部门设置不同的股份名目,如农业部设置乡村股,企业股、社会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轻工部设置职工集体股、职工个人股、联社股、法人股和国家股,各地股份设置更是五花八门。其次,股份名目繁杂是因为划分标准不一,有按投资主体划分,有按折股方式或折股财产的性质划分,有按股份风险程度划分,进而还有按年龄、某种身份来划分。股份名目繁杂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用语混乱存在同名不同义和同义不同名现象。
股份合作企业是针对传统的集体企业产权模糊,企业内部权利义务空泛,集体成员产权收益付阙,缺乏个人激励机制等,而集权股的终极所有权并不清晰,分配上无法避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从而导致新的分配不公等弊端进行变革的产物,因此,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没有必要再设集体股,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统一以后,根据股权平等原则,设职工股作为普通股,其余均为优先股,即职工外的法人和个人拥有的股份。
三、按劳分配最终滑向平均主义
日前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在分配制度方面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作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主要特征之一,追根求源,这还是集体所有制遗留的痕迹。
所谓“按劳分配”是指在社会产品作了必要扣除后,归劳动者消费的消费资料按劳动这一统一尺度分配,但因劳动成果没有明确的计量手段,按劳分配往往滑向平均主义。
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仅全部的商品,而且全部的生产要素都要进人市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在生产要素中起着重要作用,其进人市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培育完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素质、劳动者的价值得到准确公正地评价,便于企业和劳动者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促选劳动力资源的优化,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价值是以劳动力价格表现出来的,而劳动力价格以工资形式支付,对企业来说,这一部分支出打人成本,并不参与利润分配,因此,按劳分配这种形式应该被“以工资支付劳动力价格”所取代,股份合作企业的分配形式只能按股分红。
四、“自愿人股”原则名存实亡
很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强迫职工人股,拿钱买岗,对此有关部门强调入股自愿,禁止强制人股的做法,然而深究一下,这些禁令于事无补,企业有自主用人权,实行劳动合同制,即使不能马上让不入股的职工下岗,也可找个借口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因为股份合作制本身固有的不足;产权和劳动力的市场化受到严重制约,不易流动所致。
股份合作制同股份制一样,只是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它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切不可不顾现实一哄而起。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