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该多讲一下企业法人权力“有限性”的问题了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在政企关系上不断地进行简政放权的改革,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此,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然要付出艰辛的努力,以便较为彻底地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回顾一下,在这方面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是:随着简政放权的改革,企业自立权的不断扩大,企业厂长(经理)手中的权力,亦不断加大。可谓财权、物权集于一身,人事大权掌于一手。甚至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法人代表造成这样的误区;企业即“我”,“我”即企业。个别的法人代表,一讲到企业情况,开口闭口都是把“我”放前面,连个“们”字都没有,至于对“老板”的称呼,更是耳熟得很。这样的一种氛围,一种权力的“无限性”,使得某些法人代表日益目空一切,乃至目无法纪,为所欲为。如报端上披露出来的类似我省食品总公司的谢鹤亭和武汉的于志安、蚌埠的李邦福一类的典型事例,他们在企业里独断专行、专横跋扈,置党组织和工会职代会组织的监督于不顾,且视企业职代会为累赘,像这样一类案例中的人物,可是不为少见。

为什么国有企业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工人阶级主人翁地位那么难以确立?原因可以开列若干,但在进行简政放权的改革中,忽视了权力的“有限性”,不能说不是其重要之点。

一般说来,权力施用范围的大小,总是相对的。众所周知,即便是封建社会里的“皇权”,说是至高无上,实则常常受到“国老”、“国太”,皇亲国成,以至王宫大臣们的不同程度的左右、制约。那就更母说现代条件下的国有企业里,其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产权关系决定了法人代表拥有的权力的“有限性”,比如产权、税收、价格、法规约束和党组织、职代会的约束等等。其实,即便是私营企业主,他的权力也不能不受到各项法律的约束,也不可能独往独来的。

综上所述,现在是该多讲讲企业法人权力的“有限性”了。我认为讲这一点,对于厂长(经理)们正确看待手中权力,正确看待自己,正确看待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确看待职工主人翁地位,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而且多讲这一点“有限性”,即便对企业法人自身修养、成长,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亦不无益处。因为,这可使他们认识到,弄清了自己手中权力的“有限性”和责任感,才便于把他自己置身于组织群体之内,增强民主意识;是党员的,也才能便于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之中,增强党性观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长远看,这也是于己于人都有好处。当然,讲权力的“有限性”,更重要的还是要有一套制度监督,其中包括党的监督、职代会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纪律监察的监督。这些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是十分有益的。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