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总工办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计划单列市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现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年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这些新经济组织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前一阶段,这类企业虽然有的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数量少,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除有些经营者方面认识不一致,态度不积极外,主要是工会组建率低,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基础较差,有些工会干部素质不适应,不少职工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造成劳动关系中职工一方主体的力量相对薄弱,影响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

尉健行同志指出,“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工会,不能简单照搬国有企业模式,有些企业难于承担的任务,要拿到开发区、工业区、市(县、区)、外资(私营)工会联合会、乡镇和街道一级工会中来承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和采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的经营者联合会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办法,也可以试行工会联合会与企业逐个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由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在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适应我国劳动关系变化特别是新经济组织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对于促进新经济组织工会的建立健全,形成对新经济组织工会的领导体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的和谐稳定,推动新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工会要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在认真进行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内容和重点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由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开发区(工业区、高科技园区)工会、乡镇(村)工会、街道工会(以上简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下同),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所属企业,就企业劳动标准、职工基本劳动权益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进行认真充分的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当前,这项工作重点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企业面广,情况各异。因此,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既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又要强调从大多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抓住重点。要紧紧抓住各企业带有的共性或倾向性的、职工普遍关心的、对劳动关系影响较大的问题进行协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覆盖面要以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为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加以确定。当前,应重点突出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条件改善及劳动合同的规范等内容。

三、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方式和途径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1、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覆盖本地区或本行业所有企业,包括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负责人由政府行政人员担任的,可授权委托该组织的其他成员任首席代表。

2、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相应的企业组织,围绕一些带有共性的重要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形成一个集体合同文本,然后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双方,在此文本所确定的职工劳动标准和劳动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平等协商,从本企业实际出发,细化、量化和补充文本内容,协商一致后签订企业的集体合同。

3、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与本地区或本行业所属企业分别进行平等协商,并分别代表各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4、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牵头,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由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5、经企业职工或职工代表授权委托,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派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同本企业职工代表一起,与企业进行平常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以上有的是地区性和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形式,有的是适应目前有些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过渡形式。不论采取那种具体形式,都必须认真遵循关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要求,认真覆行法定的各项民主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必须按规定报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或会同相应的企业组织)要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和制度,对所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集体合同的履行兑现。

四、 加快新经济组织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建立,保证协商签约的主体到位

就工会而言,当前制约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因素是新经济组织工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进展还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影响了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各级工会要依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加快新经济组织工会的组建步伐。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派得力干部到该企业帮助指导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对于规模很小、职工人数很少的企业,可以在上级工会的帮助下,联合起来建立工会组织,承担基层工会的职责。

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采取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式,加快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在行业性质相近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上级工会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帮助这些工会组织解决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经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后,依法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本区域本行业企业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具有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双重职能,有权承担基层工会的某些任务,在企业直接发展工会会员,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组织企业的职工开展工会活动,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促进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工会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对工作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与党政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各地要按照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逐步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建立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和企业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协商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