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发挥工会在职工下岗再就业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经济运行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同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稳定的因素。就职工队伍而言,由于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加,导致下岗职工人数增多,减发停发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的现象有所发展,特困职工户数也略有增长,部分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这已成为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任务空前艰巨。各级工会干部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努力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下岗再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做好职工下岗时的思想教育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

现在有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抱怨改革导致职工下岗和生活困难。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职工下岗是我国几十年计划经济时期实行“高就业、低收入”政策导致企业冗员过多的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过去“三个人的活五个人干”,表面看没有人失业,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隐性失业逐渐暴露并向显性失业转变,这是改革深化的一个必然历程。第二,要看到改革开放给全国人民包括广大职工带来了实惠,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尽管有的职工由于下岗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但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人民生活总体水平的提高,这一现实和前景是不容置疑的。目前部分企业效益下降,经营维艰,职工下岗,正是由于改革的不配套不完善以及有些企业在改革中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有些企业经营者官僚主义或腐败行为所造成,这并非改革之过,恰恰相反,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清除腐败等,才能从根本上逐步解决。

部分职工下岗,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会引发一些矛盾。各级工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到职工中去,倾听职工的呼声,关心职工的疾苦,安定职工的情绪。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实是求是地耐心解答,不要回避矛盾,要加深与职工的沟通,才能加深职工对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增加职工对工会的信任和认同。

二、做好职工下岗后的送温暖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的经济利益。

下岗职工中,除少部分奋力拼搏闯出一条成功之路外,大部分都是靠企业发的生活补贴费或做一些临时性工作维持生活,有一些连生活补贴费都无法领足的企业职工,生活更为困难。工会是与广大职工血肉相连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个基本职能就是“双维护”,即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因此,工会工作要找准这一座标,定好自己的主角位置,做好送温暖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当前一个时期内党和政府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的基本政策是实行政府扶持,社会帮助,企业自力更生和职工主动参与相结合。工会要按照这一基本政策,积极主动地为下岗职工办几件实实在在的好事,送去一片爱心。例如,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解困扶贫救急基金,为特困职工提高生活保障;做好节日送温暖慰问工作和特困职工的定期救助工作;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和失业下岗人员档案,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家访和社会调查,对他们的生活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做到人离心不离;寻找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做到热心关注,及时反馈,妥善解决;切实履行《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执法监督检查职责,为职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服务,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兼并、破产企业的职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严格把好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关口,鼓励企业内部分流富余人员,对个别经营者借下岗之机排挤异己以权谋私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及时反映。总之,要在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前提下,努力维护职工合。权益和合理的经济利益,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这是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 做好下岗职工的复岗工作,帮助二次创业,推动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

劳动就业,既是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也是人类温饱生存的基本要素。为职工提供劳动就业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出路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再就业机会。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就业问题历来就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社会工程,也是关系改革成败的大事,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再就业工作,教育职工树立市场经济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要多学几门技术,多掌握几项本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要发挥工会职业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优势,为失业下岗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工会要与劳动、工商及税务等部门协作,建立下岗职工商贸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并为他们提供各种税费方面的优惠;工会要为企业的生产自救出谋献策,奔走呼喊,协助政府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为困难企业解决困难;要在精神上鼓励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调整心态,合理确定职业定位,增强闯市场的信心;要大树特树下岗后自立自强创业有成的先进典型,营造一种下岗不气馁,敢于进行二次创业的积极拼搏的社会氛围,推动再就业工程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湛江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