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调查

根据省劳动厅、总工会、妇联《关于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们通过问卷、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工会女工干部等方式,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一、 近年来贯彻执行《规定》的主要变化

1、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取得一定的进展。目前,惠州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518家,其中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有426家,占已签订集体合同总数的82.2%;将女职工劳动权利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的有372家,占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数的87.3%。这一情况表明,女职工组织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在不断增强,注重了从需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各县(市、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常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也在积极参与集体合同的签订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凡是女职工组织参与集体合同签订的,该单位的女职工队伍比较稳定,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2、女职工“四期”保护在多数企业得到落实。据对413家国有、集体企业的问卷调查,贯彻执行《规定》比较好的352家,占85.2%。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劳动法》及(规定》的有397家,占96.1%。女职工无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占97.2%;女职工经期无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及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占7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定期为她们产前检查的占90%;能调离有毒害或禁忌从事工种的占100%;女职工生育后能够享受90天以上产假的占100%;有哺乳时间的有28家,哺乳女工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的占92%。建女工冲洗室42间,孕妇休息室12间,职工幼儿园172间,托儿所106间,收托儿童共6900人。

3、女职工在休息、休假及福利待遇方面的权利基本得到保障。在重点调查的36家企业中,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有26家,占72.2%;每个工作日加班1-3小时的有11家,占30.5%;每月加班36小时以上的有24家,占66.5%;女职工能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补休或补贴的占95.2%;怀孕女工产前检查费用能报销50%以上的占81.9%;女工产假工资能发50%以上的占100%;其中能发100%的占86.2%。此外,有10家企业每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10元以上,占27.7%,有32家企业能够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病检查,占88.8%。

以上调查数据表明:《规定》中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几项主要指标基本得到落实。说明《规定》的宣传贯彻有一定的深度,多数企业经营者知法、守法,按规定要求办事。同时也说明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参与、监督,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劳动保护工作有所加强。

4、国有集体企业贯彻执行《规定》比较好。我市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都能较好地贯彻执行《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总体规划之中,并能制订出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TCL、德赛、麦科特、纺工、华阳集团等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完善,女职工的福利待遇都能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所倒退。近年来,我市过去一些贯彻执行《规定》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随着经济效益的滑坡,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有所倒退。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富余下岗职工中,40岁以上的女职工较多,再就业的难度大,她们的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二是将原有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撤销或改做它用,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难以落实。据统计,54家企业中无女工卫生室的50家,占92.5%;无孕妇休息室的有52家,占96.2%;无哺乳室的有48家,占88.8%;无托儿所、幼儿园的有37家,占68.5%。与前几年相比,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2、 部分“三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一是用工制度不够规范。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招工年龄控制在17-22岁,合同期一般3-5年,合同期满后企业一般不再与她们续订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开女工的婚、孕、育期。信华精机有限公司现有女职工3393人,其中未婚女工和30岁左右的已婚育女工2814人,占女职工总数的82.9%,孕哺期的女职工仅占0.02%。二是防尘、防毒设备不够完善。如毛织厂、棉纺厂、玩具厂、电镀厂、制鞋厂等行业,一线女职工占90%以上,生产中长期接触尘毒,有的连口罩也不带,也没有定期检查身体;有的直接接触苯等有毒物质,其浓度超过了国家标准。一些女职工认为时间长了已经习惯了,不向厂方要求争取保护措施。三是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企业为了赶货、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左右。我们调查。的企业中,部分企业女工经常加班加点,有的几个月没有休息,有的企业甚至出现女职工不加班就倒扣工资的现象,有些女工有事请假,事后被厂方借故解雇。四是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厂规厂纪名目繁多。十分苛刻,侵犯了女职工的人身权利。个别企业的厂规厂纪有悖于法律法规。

3、 一些企业领导对《规定》不够重视。有的不向女职工宣传,搞“愚民”政策,认为按《规定》执行,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何必自找麻烦。有的认为本企业多数是临时工人,临时工的流动性较大,厂方只要按期如数发放工资就行了,其它方面就管不了那么多。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及《规定》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定期举办企业经营者、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经营者参加的《劳动法》、《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要在女职工干部及女职工中广泛宣传《劳动法》、《规定》,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及女职工干部的作用,增强广大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促使《劳动法》、《规定》的贯彻落实。

2、加强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抓好执法监督和检查。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建议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成监督检查机构,定期对《劳动法》、《规定》的实施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纠正。同时要发挥职工监督作用,支持、鼓励女职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保证《劳动法》、《规定》落到实处。

3、对劳动保护设施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关注和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毒有害和粉尘严重的企业进行检查,凡超过国家劳动卫生规定标准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若多次监测仍不合格并且对职工健康危害较大的应尽快停业整顿。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要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实行定期体检制度。

4、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目前,参加女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比较少。为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该办法的试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使办法不断完善。

5、组织技能培训,增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能力。各级工会要定期举办女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加强女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一是要抓短期、应急性培训,使她们尽快掌握技术重新上岗;二是培训内容既注重眼前,又着眼未来,要适合女工特点,通过提高综合素质去参与劳务市场竞争上岗;三是培训后就业门路要通畅,做好市场预测,通过劳动部门推荐就业与用人单位挂钩,实行就地培训就地上岗,有关部门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对下岗女职工应给予倾斜政策。针对下岗女职工中年龄大、文化低、无专长、体弱多病就业难的情况,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必要的扶持,制定一些有利于她们就业的倾斜政策。

(作者单位:惠州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