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制对工会收缴经费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改革的重点。企业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转变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其经营目标必将转变为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其企业行为亦将围绕这个中心目标进行。能否增加收入,减少成本,增加可分配利润,将成为股东们是否继续支持管理层,赞成其决策和分配方案的依据之一。在(工会法》没有违法应负法律责任条款、工会自身没有监督企业是否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权力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极易忽视及侵犯工会的权益。对此,工会工作者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一、企业转制对工会经费的影响从企业转制后的市场行为可能对工会经费收缴产生的影响来看,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股东趋利思想膨胀,对拨交经费不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主要对政府负责,要完成政府下达的利润指标和各项任务指标。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就转变为要对股东负责。要搞好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效益,保证净资产增值,年终有红可分。同时,企业股东也希望股本安全,并且每年能按资参与利润分配,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这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得企业的股东对利润的增长十分关注,尤其是在改制过程中,职工自觉入股程度不高的企业,职工(股东)短期行为意识较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转制后的最初一段时间,出于急于收回原始资本的心态,全体股东追逐利润的思想会比改制前有所膨胀。在《工会法》缺少违法处罚条款的情况下,企业股东从直觉上觉得,减少计拨工会经费,会减少成本,增加利润,直接增加投资收益,从而私下提议或支持管理层钻法律空隙,少计拨工会经费、或不交工会经费。拨交工会经费总额大于企业利润总额的企业,出现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最大。这种客观存在的趋利观念,不利于工会收缴工会经费。

其次是价值观念的改变,增加经费收缴难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或经济行为等价交换,已经成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基本常识。随着市场价值观念的变化,企业对工会经费的拨交,会有一种新的看法:拨交工会经费能否产生等价效益?当然,这种等价是没有一个准确的价值尺度去衡量,只能是出自于企业董事会,对工会组织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的评价及认同,以及基层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所产生的效果而定。虽然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观点,但企业有关人员有这种潜在的意识时,无形之中就给工会收缴工会经费增加了难度。这种情况,在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会特别严重。

三是工会组织的变化,影响收缴经费。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由于要剥离不良资产,以优质资产建立股份制企业,原企业的管理层及生产组织、劳动人员要相应作出调整,以适应股份制公司的要求。这样,工会组织也出现相应的变化:或变更名称;或更换主席;或从原企业分离出来,成立新的工会组织;或原工会组织因企业股份大部分由一小部分人持有,要重新建立工会。这些变化,或多或少对工会收缴经费产生不利的影响,特别是要重新建立工会的企业,将有一个较长时间的组建期,才能恢复缴交经费,对工会经费收缴影响最大。

二、对策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物质基础,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是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利因素,工会组织可以从做好下列的工作去减少转制带来的负面影响:

1、修改《工会法》,增加违法应负法律责任条款。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法律如果本身没有违法应负法律条款,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执法只能是一句空话。这样的法律不可能制约公民及各种组织的不自觉行为,使其严守法律,也根本没有可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法律的实施。《工会法》有拨交工会经费的条款,但没有不拨交工会经费或侵犯工会权益责任者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的条款。这种情况,不利于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很有必要在修改《工会法》时,增加违法应负法律责任条款。《工会法》应明确规定,对不依法拨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处予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对责任人(法人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也处予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通过设立法律责任条款,以经济手段对有意识违法者进行处罚,确保工会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争取设立工会对企业拨交工会经费有审计监督权条款。目前,有关法规规定,对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是由社会审计组织行使。工会组织无审计监督权,工会要对企业的拨交经费情况进行审计,只能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办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社会审计组织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不愿意接受工会组织对某个企业进行经费计拨审计的委托,且绝大多数工会组织受自身规模及人员的素质限制,不具备成立社会审计组织的下属分支机构的条件,无法利用有关法规空隙对企业进行审计,结果导致审计权空置无用,无法发挥其维护法规严肃性的作用。审计监督权是维护《工会法》严肃性的有力武器,也是工会组织判别企业是否真正依法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的唯一依据。因此,很有必要在工会法中新增审计监督权条款,明确规定市(县)一级工会组织有权对企业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审计,有权调阅与工会经费计拨有关的会计档案。对审计业务,企业必须给予配合;对审计出的少交或漏交工会经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补交给有关工会组织。只有通过制定有效的审计监督条款,才能对企业依法足额拨交工会费起到促进作用。

3、重视转制企业工会的重建工作。在转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经济成份的多样性,使得部份企业需要重建工会,这种情况出现在乡镇企业居多。对这类企业,上级工会要重视其工会组织的重建工作,掌握企业改制的动向,及早加入,力争重建工会工作与转制同步进行。

(作者单位:江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