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进行自查补交和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通知

汕工(98)75号

编者按: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工会经费收缴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工会经费管理工作“三难”(行政计拨经费难、基层上解经费难、工会活动经费保障难)现象日趋突出,各级工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将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审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进行自查补交和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通知》刊登于此,供各级工会参考。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区、县(市)审计局,市直各局(集团)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工会: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更好地贯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有关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加强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监督,决定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进行自查补交和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凡已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必须对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计拨工会经费的法规、政策进行自查补交;在自查补交基础上,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有重点地对一些单位的提取和拨交经费情况进行审计。

二、依据:根据1993年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财政局联合转发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财政厅文件《转发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工总财字(1993)1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

三、范围、做法:重点自查1996年-1998年度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漏提、少拨、短解、欠交情况。各单位应在12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表,按要求送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基层工会主席签章后,报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汇总后于年底前送市总工会财务事业部。经自查的漏提、少拨、短解、欠交的工会经费,应在年底前拨交。自查补交市总工会的经费可以列人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完成年度财务竞赛,计算回拨奖励。

四、经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被查出的欠交经费,除总额补交外,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一般委托审计当年和上两个年度的计拨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委托单位根据审计报告欠交经费情况发出《补交工会经费通知书》,具体欠交单位应按规定五天内办理补缴人库,对逾期不补缴的,除加扣滞纳金外,各总工会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提取、拨交工会经费自查报告表

2、补交工会经费通知书

3、计提工会经费的法规和计提范围一览表

汕头市总工会

汕头市审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附:计提工会经费的法规和计提范围

(根据《工会法》和国家统计局、财政局、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编人)

一、计提工会经费的有关法规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六条規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2、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工总财字(1992)12号)“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国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对逾期未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及时进行催交。经多次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进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指出:

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工资)等。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人成本还是不计人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不论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不论是厂级单位筹集的资金还是下属车间(科室)及附属经营单位筹集的资金,均应列人工资总额计算的范围。

二、全部职工

职工,其含义是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

包括:

1、长期职工(合同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职工)

(1)全部固定职工

(2)绝大部分合同制职工

2、临时职工(合同期不到一年的职工)不包括:

1、个人承包离店经营的人员

2、家庭工

3、发包工

4、民工,指根据国务院发(1981)181号文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从农村就地招用的,参加铁路、公路、输油管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其他以“民工”含义从农村招收的一般建设人员,应列人“职工”统计。

5、参加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在中专技校的实习生。

6、停薪留职人员

7、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及在各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外籍人员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全部计提)

(一)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职务)工资;

5、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二)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计件标准工资、计件超额工资;

2、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

4、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指支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人提成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

1、各种津贴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野外、高空、井下、流动施工、林区、高温作业、冷库低温、气象台(站)、微波站、废品回收、农村科技等工种津贴和夜班津贴、中班津贴、夜餐费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2、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站、房改补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四、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1、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对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作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人。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新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