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难点初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劳动关系从经济内容到实现形式都已在或将要发生巨大的变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获取更多的利益。但改革的过程又必然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然要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侵害职工利益的可能性,这就为工会组织性质的回归提供了客观条件。工会工作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工会工作对象的变化,都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而要求工会对传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  

一、 机制不改变,维权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是,作为中国成员最多、影响最大的群众组织--工会,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制约了其群众性组织特点的发挥,工作目的政治化,工作方式行政化,工作作风机关化,并已形成僵化的思维定势,“官办”色彩浓厚,在自身改革和建设中谨小慎微,步履维艰,明显滞后社会变革,从而使工会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随着改革的深化,广大职工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要求工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为职工说话办事等方面,都与把工会真正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相去甚远。据1997年全省职工队伍状况调查资料显示,认为本单位工会工作状况“一般”、“较差”、“很差”的职工竞分别占49.1%、4.3%和3.2%。

就总体而言,建国迄今,工会是脱离劳动关系而存在的,离开了自己的活动范围,失去了发挥维权作用的领域,工会更多适应的是党和政府的要求,突出强调的是工会的政治性质和政治作用。具体到企业,衡量工会工作是否有成效的唯一标准是工会组织能否完成党委交办的任务,能否配合行政“抓革命、促生产”,能否在总体利益上与企业保持高度一致。诚然,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不能动摇的原则,可这并不意味着在接受党的领导的同时,放弃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原则。

过去,工会内外一直强调职工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而很少想到有时国家也会侵害职工利益,甚至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背离职工的利益--这也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工会存在的原因之一。传统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伴随着传统的组织体制而产生,已经极不适应调整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当前必须根据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要求,加快探索建立新的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使工会真正做到根据职工群众的需要开展工作。新的运行机制要求工会领导机关改变下级为上级服务的“逆向服务”的领导方式,由行政化的、自上而下的,变为法制化的、自下而上的,多干一些基层工会想干而干不了的事,逐步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和工会工作的法制化、社会化。

在履行维护职责的实践中,我们不少工会干部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或无所适从。除了外部客观因素的制约外,更多的恐怕还是工会体制内的愿因。这主要是工会未能适应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为工会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作出合理的定位。在当前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传统计划经济的集中体制被打破了,但旧的体制的影响并未完全消失。工会想要在市场体制中自主发挥作用,又缺乏一些必要的“游戏规则”。处于这样一种环境下的工会,既有对计划经济时代工会行政化倾向的留恋(如三驾马车、副职待遇之类),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缺乏自信。由于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及金业体制的变化,工会过去拥有的某些近似于行政的权力开始受到削弱乃至逐渐消失,一些工会一时还找不到一种适合发挥自己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因而感到无所适从。

随着产权制度的变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接和收入的分化,职工队伍内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逐渐形成,企业劳动关系星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必须得到强化。但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工会的维权工作却在许多方面陷入了困惑和两难的境地。

比如,在改制企业中,不少工会主席选入了董事会,成了控股层和决策层成员。我们在为此叫好之余,有没有考虑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可能会更多考虑自身资本的权利而忽视职工的利益?

又如工会主席兼职问题。据省总法律顾问处调查,我省基层工会主席由党政兼职的比例高达70%以上。这种工会主席身份的多重性和事实上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工会组织行使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联能。尽管这种兼职也有人所称道的“有利工作”的一面,但这种“有利”充其量只是一种人治的结果而不是法治的表现。因而,对此应予以必要的规范,争取逐步改变这一状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市场经济本身也有其共性的一面,那就是利益驱动的原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表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往往就是讲求实际。因此,市场经济下的工会工作,也必须注重实际。要以维护作为带动其他工作的轴心,花大力气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工会必须围绕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表达职工的呼声和要求。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指挥、布置、检查的行政化的工作方式,而代之以代表、服务、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物底改变以往的“官办”工会的形象。只有突出维护职能的主导优先地位,才能使工会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否则工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前提。

二、 素质不提高,维护无从谈起

搞市场经济需要工会进入劳动关系并发挥作用。它对工会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心而论,与党政及经济部门相比,我们的工会干部的素质总体来说是比较低的。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乖全部因为工会于部自身不努力。如前所述,这种情况是长期以来--目前似乎略有改变--工会干部的产生及管理体制造成的。以往工会干部的来源,很大一部分是照顾型、安置型的,这样的干部结构和配备,必然影响到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水准。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推动工会工作的一个难得的机遇。而工会干部能不能抓住这一机遇乘势而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于部本身的素质。针对我国工会干部队伍不容乐观的现状,尉健行同志曾尖锐指出:“从真正承担起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看,我们的干部还很不适应。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干部的素质、能力与其所扮演的角色不相适应的情况越来越突行文至此,我们不能不提一提近年轰轰烈烈、颇有声势的集体合同运动(恕笔者一时还找不到一个更准确的词来表达)。据统计,经过几年的“突击”,我省目前已有16000多个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可以说成绩显著。但据省总有关部门跟踪调查,效益好的单位,或者“行政领导比较开明”的单位,基本能保证合同规定的各种待遇。而效益差的单位,集体合同中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工资、福利等往往无法落实,集体合同起不到什么制约作用。究其原因,相当部分集体合同的签订,并非真正属于企业行为,也并非劳动者真正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理解,而在更大程度上反肤的是上级的意志,“领导意图”。

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是平等协商,这就需要工会干部具备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掌提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情况,同时还必须具备高超的谈判技巧,否则就会说不出、谈不好,或者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是目前具备这样素质的工会干部相当缺乏。大部分工会主席在协商时心里没底,签订集体合同时也提不出什么实际的主张,只能按上级提供的范本应付了事,从而使集体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花架子。难怪有同志说,现在的企业集体合同,有相当部分煮成了“夹生饭”。当我们今天为每年翻两番的集体合同数欢欣鼓舞时,不妨先作好思想准备:今后若干年,工会协调处理劳动争议、集体合同纠纷将会是相当频繁且相当困难的。

三、 法制不健全,维权无从谈起

工会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手段和渠道很多,但最有力、最基本的手段和渠道,应当是依法维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工会工作当然亦不能例外。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市场化特征已趋于明晰,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职工权益的各类矛盾大量涌现,并成为全业改革向深层次推进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工会法》、《劳动法》把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写入法律,这是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个突破。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劳动立法的现状还不完全适应目前劳动关系调整的需要。

在利益分化中,低收入阶层无疑是改革的受损者。这部分人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并对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其权益抱有相当高的期望。然而,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其给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带来的诸多问题,由于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造成许多问题的解决无法可依。现行一些劳动法规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不少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从而使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大量具体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工会法》虽然是关于工会的专门立法,然面,除了上述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足外,尤其是对党和工会、政府和工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缺乏规范,更没有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款。这样一来,工会活动和工会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往往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制约了工会作用的发挥。有时,某些基层党政的一个文件,甚而至于某个领导人的一行批示,一番即兴讲话,其效力都可以大大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全部规定。

另外,由于《工会法》出台时间较早,对新经济组织这一块的工会工作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在这些企业开展工作工作非索吃力。目前,在建会和收取工会经费上的困难显得最为突出,《工会法》中个别比较含糊的条款,甚至反倒被一些老板拿来当作拒不建会的挡箭牌。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工会法》,必须把维护职能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维护是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其他各项职能的基础。工会维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来保证,而不能仅仅寄希望于“开明行政”。要形成一整套包括劳动纠纷调解、劳动法律援助、劳动法律咨询、劳动法律监督检查等全方位、多渠道的维权途径和手段,为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劳动法律指导和服务。

(作者单位: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