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维权状况的调查报告

为真实反映当前企业工会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为工会参政议政提供决策依据,去年广州市总工运史办对广州市部分国有、集体企业了了抽样调查。这次调查以填答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先后给广州铝材厂等10家国有企业(其中1家已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和疏浚打捞公司等6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发出问卷450份(收回有效答卷436张),召开工会干部及职工群众座谈会11次(共98人次),现把调查情况和我们的意见综述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基层工会组织基本上能遵循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职工对工会工作总的评价是满意的,在收回的436份答卷中,对工会工作总的评价“很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总数的88.79%。

(一)在维护职工的政治和民主权利方面

1、建立和坚持职代会制度,有效地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在调查问卷中,问及“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最有效”时,有67.39%的职工认为是“坚持职代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被调查的10家国有企业和6家集体企业均已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能较好地发挥作用。据调查问卷统计,认为本单位职代会能发挥作用的,在国有企业中占89.6%,其中认为能很好或较好地发挥作用的占43.75%;集体企业的问卷中,认为职代会能发挥作用的占93.12%,其中认为能很好和较好地发挥作用的占59.5%;当问及“你单位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权利能否落实”时,回答“落实和基本落实”的,在国有企业中占84%,集体企业中占82.7%。在座谈调查时,职工群众普遍认为,职代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只要能坚持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就能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目前,企业基本上坚持每年召开1-2次职代会,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都能提交职代会审议。广州铝材厂的一位职工谈到,该厂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第一次提交职代会讨论未获得通过,经过反复修改,在职代会第三次审议通过后才实施,较好地体现了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作用。

2、职工主人翁地位尚不明晰,主人翁意识有淡化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转制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企业、职工之间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特别是当前企业实行减员增效,使职工群众对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感觉模糊。当调查问卷中提出“通过您自身的感受,您认为职工是不是企业的主人?”时,国有企业问卷中有43.12%回答“说不清”,有26.88%认为“不是”,只有30%回答“是”;集体企业问卷中认为“是企业主人”和“说不清”的各占44.8%,而有10%认为“不是企业主人”。在召开调查座谈会时,职工代表普遍回避谈及是否企业主人翁的问题。

(二)在维护职工劳动权利方面

在《劳动法》领布以后,国务院、劳动部省、市有关调处劳动关系的配套措施、规定、意见陆续出台,客观上拓宽了工会维权的道,使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操作细则。据调查了解,当前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登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和途径:

1、签定劳动合同

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无论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均已和职工签定了劳动合同。在国有全业中,认为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好”或“较好”的占69.38%,认为履行情况“一般”的占28.43%。在某公司召开职工座谈会时,代表们谈到,他们虽然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但今年1-8月份只领到工资800元,未能按合同条款兑现。上述情况表明,签定劳动合同是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必须保证合同条款百分百落实。

2、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

问卷情况显示,目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已签定集体合同的分别占95.7%和91.4%;回答“你对本单位签定集体合同工作的评价如何”时,认为“很有成绩”和“较有成绩”的,国有企业占55.3%,集体企业占61.2%;在回答“在签定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能否代表职工意愿与行政协商”时,认为“能够”和“基本能够”的,国有企业占63.12%,集体企业占70.7%。上述数字表明,当前企业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在签定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有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具体利益的问题与行政协育,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在座谈时说:“签定了集体合同后,工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好,更能充分体现工会的四项职能作用,职工的具体利益更有保障了”。

3、积极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工作。

据调查,目前大部分企业已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机构。问卷中认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很有作用”或“一般有作用”的,国有企业占53.2%,集体企业占64.5%;认为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能维护取工合法权益的,国有企业占39.7%,集体企业占49.1%,回答“有时能有时不能”的,国有企业占45.62%,集体企业占35.3%;认为工会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工作做得“很好”和“较好”的,国有企业占56.87%,集体企业占51.7%。上述情况表明,工会在参与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方面的工作做得较有成效,而参与劳动争议调解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力度不足。

4、执行《女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当前,大部分企业都能执行《女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问卷中评价执行规定效果“很好”和“较好”的,国有企业占91.1%,集体企业占79.6%。在座谈中,职工普遍反映,工会在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广州柴油机厂一位女职工说:“厂工会注意督促行政执行好女工特殊权利保护规定,我厂对女职工的产、休假及妇检、工作安排等方面都能按规定执行”。

5、 审查下岗职工名单,积极设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从与工会干部调查时了解到,企业安排下岗人员的名单,都经过工会审查,征求工会意见。在这方面,工会工作较慎重,一般不随便同意辞退职工或不让职工下岗。如果确实非下岗不可的,工会都能想方设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但是在调查问卷中问及“你单位下岗职工名单有没有经工会审查同意”时,只有28.9%的职工回答“有”,42%的职工回答“不知道”;在问及“工会是否积极想方设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时,只有29.14%的职工回答“积极”,而44%的职工回答“不清楚”。一方面是工会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另一方面是职工群众“不清楚、不知道”,这是一个值得各级工会认真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工会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是有成绩的。据调查问卷统计,97.8%的国有企业和79.3%的集体企业已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在问卷调查中,问及“当《劳动法》赋予您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能否维护您的利益”时,72.34%的职工回答“能”和“基本上能”。

(三)在维护职工经济权利方面

据调查问卷统计,国有企业职工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占4.32%,500-800元的占35.88%;800-1000元的占26.91%;1000-1200元的占18.6%;1200-1500元的占8.97%;1500元以上的占5.32%,集体企业职工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占18.1%,500800元的占55.17%;800-1000元的占19.82%,1000-1200元的占6.05%,1200-1500元的占0.86%。情况表明,职工收入的中等居多,收入500-1000元的占半数以上。因此,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包括工资、生活福利待遇)就成为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内容。目前,大部分企业工会能通过职代会的审议,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据调查显示,分配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才实施的企业占54.83%,福利基金使用经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占53.75%,从分配领城和福利基金使用方面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据调查,目前不少企业全部或部分实行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中实行养老保险的占87.65%,工伤保险占60%。在企业的医疗制度改革过程中,工会都能积极参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根据企业的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在问卷中问及“目前你单位实行的医疗费报销办法,你能否承受”时,68%的职工回答“能够”。

从总的情况来看,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收到一定的实效,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同。但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工会维权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二、存在问题

在问卷中问及“您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利益靠堆来维护”时,39.6%的职工回答“靠工会",30.3%的职工认为“靠行政领导”,还有26.7%的职工认为“掌自己”。上述数字反映,职工对工会维权的期望值还不是很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维权的力度尚觉不足,未能做到多渠道全方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在效益较好的企业表现尚不是很明显,效益好的企业,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方面比较容易接受,而职工群众在收入较高、福利待遇较好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某些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也不会太在意。在召开座谈会时,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大部分认为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做得较好,因为企业没有职工下岗,医疗费报销定额较高,重病及住院费95%至100%报销,工会、行政、职工之间的矛盾较容易化解。但困难企业的职工说法就不一样了。在某企业调查座谈时,一位职工说:“我不知道工会究竟是干什么的,我们公司四、五个月没有发工资了,基本生活都成问题,但总不见工会为我们说说话,想想办法”,公司一位管理干部说:“我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今年有发工资的四个月,本人每月平均工资也只有330元,比市的最低工资还要低,工会为什么不能为我们讲讲话?”在一些效益不算很好,也不算大差的企业,职工对工会维权工作也提出一些意见。在某国有企业调查座谈时一位职工说:“目前房租调价,每年一次,且增幅较大,我们承受力有限,尤其是有些干了几十年还没有分到房的职工或下岗职工更无法承受,工会为什么不能够参政议政,提出合理调整房租的建议?”上述情况表明,工会维护的力度还不足,还未能做到多渠道、全方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困难企业,工会往往显得“有心无力”,未能全面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作用。

(二) 部分基层工会维权工作不够主动,致使出现问题未能及时解决

在调查座谈时,部分职工谈到企业制定一些关系到职工具体利益的方案时,工会事先也不知道。如某企业在调整工资时,工会不知道、没有参与,到发工资时、职工知道此事,认为分配不公,找工会,工会也无法解决。某公司,一位职工有病需立即住院,但因为三万元押金无法支付,只好回返家中,但返家后不久即病故。职工们认为,工会要做好维权工

作,应“主动出击”,要做到“早知情,早策划,早胀有关方面做好协调工作”,这样才能使损害职工合法枚益的行为不发生或解决在前发之时。

(三)工会对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足,不利于工会更好履行维护职能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的义务,但要做好维权工作,又必须取待职工群众对工会维权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但从调查情况着,工会对维权工作约宣传力度还不足。在调查问卷中,有不少栏目是填答“不清楚”、“不知道”或“说不清”、“不了解”的。如在国有企业的问卷中,问及“企业的分配方案是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时”,有37.5%的职工回答“不清楚”;问及“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是否经职代会审议决定”时,有39.6%的职工也回答“不清楚”;在集体企业问卷中,问及“你单位下岗职工的名单有没有经工会审查同意时”,有32.75%的职工回答“不知道”,问及“工会是否积极想方设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时,有34.4%的职工回答“不清楚”。上述情况说明,工会对维护工作的宣传还不够理想,工会在维权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职工的回答却是“不了解”、“不清楚”、“不知道”。在座谈时,有些职工对自己有些什么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受什么法律、法规的保护也较模糊,这无疑会使工会做好维权工作的难度加大。

三、几点建议

从以上调查的分析可知,这几年来,我市企业工会贯彻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正逐步开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获得职工的赞同。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关系企业化、市场化,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遇到不少新情况,面临新的挑战。职工对工会的要求和依赖性比以前都有所提高。如果工会不是更有效地维护职工的权益,职工也就不需要工会了。因此,工会加大维护力度的必然性就这样客观地强在我们面前。为了提高工会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水平,我们建议;

(一)努力建立一个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保证维护工作有效地进行

把维护工作作为工会的首要任务,已逐步成为企业工会的共识,但在实际工作碰到问题时,工会却感到不知从何处下手,或感到“有心无力”,说明维护工作还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企业工会作为维护工作的前沿阵地,非常需要上级工会在政策、策略、方法上的指导。作为市总工会应努力与政府有关方面制定或健全维护职工权益的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制度等等。区、县级市、产业工会重在协调,把上级有关的制度与下属企业工会的情况紧密结合,并与企业制定贯彻的实操办法。这样,企业工会在维护时才能理直气壮和较好地掌握尺度。

(二)把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放在维护工作的首位

当前,受经济大气候的影响,不少企业开工不足、销售困难,职工收入减少、医药费不能报销、生活产生困难。这种情较多地见于我们所调查的集体企业中,国有企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无论企业如何困难,工会都要为职工争取最低工资,如果让职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带资上班,工会显然就丢失了自己的责任。如企业确实无药可救,工会应积极协助行政寻找破产、合并、转让、出卖等出路,以使职工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另外,在企业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工会也要积极引导,帮助职工努力自寻出路,生产自救,这也是一种维护的途径。如只让职工俄着肚子消极地等待企业“明日会好转”,于企业和职工都无补。

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发展生产。当前,企业工会应该围绕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发动职工立足本职,学先进、比贡献、创一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消耗,使企业的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 不断完善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依据和手段

集体合同制在我市企业推行了几年,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一些企业,特别是困难的集体企业依然未建立起这种制度。企业有困难,不应该成为不签订集体合同的借口,越是在困难的时候,企业工会越应积极与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只有签订了集体合同,职工才不至于连最低生活费都得不到保障。另外,一些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于合同覆盖的项目不够广泛,因此很多问题还是靠计划经济时期协商解决的办法,弹性很大,集体合同只是一件摆设品。因此,各级工会都必须加深对集体合同的认识,与企业行政积极签订和完善集体合同,并切实执行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使集体合同真正成为调节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据和手段。

(四)努力为职工争取和落实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不少职工认为自己不是企业的主人,或对这个问题说不清,一些企业的职工代表说职代会的举手表决只是流于形式。这说明,一些企业在深化改革后,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权利有所削弱,或者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内容有所变化而职工的思想观念未能跟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工会要根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一方面督促行政制定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实施细则,落实职代会的五项职权,使职工对企业的重大事情有知情权、讨论权和决定权,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另一方面,工会要努力提高职工和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管理企业的能力。职工代表既要关注职工的生活福利,更要关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既要积极参政议政,又要善于参政议政,才能真正做好企业主人。

(五)努力宣传工会的维护职能,发动职工与工会一道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工会要履行好维护职能,没有广大职工的理解、支持、参与是万万不能的。因此,要对广大职工积极宣传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宣传工会工作的设想、部署和内容,使职工和工会心相通、情相连、意相融,共同搞好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