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正式立法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冬例》业经海南省人大一届六次常委会议于1993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这标志着该省社会保险巳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作为地方立法,在全国尚属首家。

海南省人民政府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于1992年元月开始在全省实施了新的养老、待业、工伤、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包括境内全民、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种经济成份,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以及临时工,并在部分市县开展了城镇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试点。党的十四大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该省充分发挥大特区在地方立法方面的优势,加速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在认真总结四项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两年经验的華础上,拟定了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这三个《条例》的共同特点是:首先,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全省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有从业人员和所有城镇个体经营者都作为社会保险对象,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化、一体化的原则。其次是强化了社会保险依法行事的程序和手段,三个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再次,加强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条例规定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进行监督、并负责向全社会定期公告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增强了社会保险金在管理上的透明度,有利于保值增殖。《条例》还保证了从业人员待遇不变,并略有提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福利性原则。

海南省三个保险《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打破各类劳动者的身份界限,促进人员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合理流动,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机关机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