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工作中的问题探讨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划分和确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审批和办理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是企业基层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的日常工作之一。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基层工会除了全国企业行政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申请、登记、审批和办理手续制度外,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确定工作,搞清楚职工的直系亲属有哪些可以列为供养,哪些不能列为供养,从而把法定由企业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真正落实到符合国家规定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职工家属身上.在经济,,上体现国家对职工生活的关心,体现社会主义利度的优越性。四十多年来,各级基层工会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为广大职工办了许多实事和好事,得到了职工群众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的肯定和支待,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为使职工供养亲属的划分、确定办法日趋完善,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项工作的情况检讨一番,从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探讨出解决的办法,以利今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范围和划分、确定办法、是五、六十年代初期国务院和全国总工会根据当时国家的经济条件及职工队伍的家庭结构、经济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为保障职工的健康,减轻他们生活中的困难而制定的。七十年代末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本场经济的发展,在企业中目前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情况与五、六十年代初期的基本情况相比,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职工队伍中如三代同堂生活的情况少了,双职工的家庭多了;职工供养祖父母、双亲或弟妹的情况少了,供养独生子女或妻子的现象多了;职工有表可查到的工资、津贴少了,无表可查的奖金、补贴多了;乡镇、区级政府出具职工兄弟、姐妹和妻子供养父母、子女及家庭人均收入等基本悄况的真实证明少了,假情况的证明多了;`在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中盈利的少了,亏损的多了。由于国家有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划分和确定的办法,没有及时地跟着这些变化了情况相应调整修正,因此,企业基层工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碰到了不少难以划分、确定的问题:

一是以职务高或标准工资高的一方来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关系的办法,由于不少企业巳取消了档案工资实行了与经济效益双挂钩的浮动工资制度,基层工会无法从工资表上搞清楚职工夫妻双方究竟那一方的标准工资高。如以工资收入多的一方确定,也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成立。由于现行的办法不符合实际况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的分担办法又不尽合理、完善,基层工会又缺乏法律依据去把关,因此,出现了职工纷纷向福利好、待遇高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待遇证的情况,从而导至经济效益好的—全民企业,职工劳保医疗费用严重超支,经营成本大增,无法与负担少的区、乡镇、街道的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展开公平的竞争。

二是在全民与个体工商户、全民与农村务农户之间,以经济收入高的一方来确定由谁负担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待遇的办法,由于政府没有制定出一套可操作的量性标准给基层工会去衡晕和核定职工的丈夫或妻子从事个体经营或农村务农或在港澳工作的经济收入情况,确定双方之间谁高谁低,因此,上述人员不愿供养子女或父母,把供养的责任推给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丈夫或妻子由他们所在单位负担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全部劳动保险待遇费用,这种情况在不少单位中都曾发生过,从而给基层工会增加了划分工作的困难。

三是在全民与集体、全民与乡镇、全民与三资企业之间,以有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一方单位为主负担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待遇费用的办法,由于没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加以限制,因此,有许多在乡镇、街道或三资企业工作的职工,也以单位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之名,把供养父母或供养子女的责任推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兄弟、姐妹或丈夫、弈子。按这样的办法执行下去,今后不但会加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在乡镇、街道和三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中推行社会保险统筹工作,保障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职工的妻子或丈夫,以是否有固定的工作报酬收入来源作为确定的标准,这个办法在目前社会就业机会比较充分、从事个体经营或做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会保险、国家今后不再包办所有大学生毕业后工作分配的形势下,巳经很难行得通了。职工的家腮,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周岁,有文化知识的又有劳动能力的,如果继续允许其办理亨受企业劳动保险待遇手续的话,无疑是给这部分职工家属提供了不劳而获的机会。这样做不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扩大负面的影响.而且不利于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坝工家腮积极去寻找就业的机会。这种合法而不合理的规定,使基层工作在处理这类情况时感到十分为难。

五是划分、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办法,政出多门,管理分割,导致主管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的基层工会无所适从。目前,在省府委、办、局-级机关里,对企业行政或基层工会反映上来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确定和享受劳保待遇的问题上,有权作出修改、解释j见的部门就有五、六个之多。如省劳动局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赋予的立法权,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确定办法和享受企业劳保待遇的水平,有权作出修改的意见;

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劳动局分出来后,虽然是由立法机关变为执法的事业单位,但他们有权发文确定职工的哪些直系亲属可以列〉供养,哪些不能列为供养;省计生委办公对独生子女也有权作出可以享受企业何种保福利待遇的规定;省人事局对企业干部、离休后,其家属及子女是否享受企业劳保待遇的问题,也有权用出规定;有财政厅职工供养直系亲腮享受的企业劳保待遇标准过低的问题上,也有权决定是否给予调整。婆婆如此之多,各级基层工会虽说接触面广,活动较多,但也难为无米之炊。

六是经营不善而又不到破产地步的亏损企业,无力按国家的规定给职工及其供养系亲属支付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上面虽,`、有不少的部门对这些待遇有确定提高与否权力,但由于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由谁来负责监督、处理这类问题,所以,没有哪个部门愿意去管理这类麻烦的事情。结果职工最后还是找到无权处理的基层工会头上来,工会也因为财力有限自身难保而无法对他们伸出援助之手,最终吃亏、倒霉的还是亏损企业的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上述这些问题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多年来劳动保险制度不适应企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如不重视解决任其发展下去的话,不仅会加重国营企业经济负担,不利于他们与负担少的集体、三资企业展开公平的竞争,而且会给企业工会划分、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作开展造成极大的困难。为此,省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中旬给南海市总工会的复函,就职工在农村、城镇的姿子或丈夫、无固定工用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能否继续由企业负担其劳保医疗待遇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有些市工会和劳动局近几年来,也先后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职工独生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制定了合理分担的办法。这种亡羊补牢的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营企业负担过重的矛盾,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的划分、负担的问题。

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确定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一个劳动保险待遇的费用由谁来负担和如何分担的问题。从道理上讲,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时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印发《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所确定的“算细帐,合理分担”的办法去执行是对的,但基层工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一定的项目和可操作的鼠性硬件作为计算的依据,要做到对每个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都能细算清楚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国家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确定办法和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没有作出重大改变之前,笔者认为要解决好划分工作中的问题,还是应在“合理分担“四个字上做文章较为妥当。所谓“合理分担”,就是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费用,不论职工夫妻双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如何,是否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在部队服役的除外),只要他们还有劳动能力,没有到达退休年龄,都应各负担一半,尽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责任。这样的合理分担,不论对全民、集体、三资企业,还是对个体工商户、职工个人来讲都比较公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费用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后,其劳动关系的划分,确定一系列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应有权利,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实践证明,这项劳动保险制度是广泛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的。但如何将这个优越性能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之后,通过何种方法将它继续保留发展下去,却是广大职工十分关心的事情。按照目前企业用工、工资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现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办法,如不进行相应的改革企业是很难继续维持下去的。有人认为,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实行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办法来解决,即按目前的合同制工人待遇那样,通过给每人增加标准工资15%的收入来弥补取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保待遇后的损失。能否进行这样的比较,笔者不敢苟同,何况在增加职工标准工资15%的收入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两者之间,他们所需要的资金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要解决好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待遇费用的分担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各级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还是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的规定精神,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情况,依照企业、职工个人两者共同分担的原则,为本单位的职工建立供养直系亲属互助补充保险基金,通过这种方式方法,以达到聚千家之财解一家之难的目的。但这个办法能否行得通、还有待各级基层工会同仁从实践中去探索,从理论上去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