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资产评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相互渗透、合作、联合的新格局。国有资产同非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之间也出现了联营、合资、股份制、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等多种经营形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是资产经营方式和经营主体的变化、资本的合作、所有权的转移,都必须具备所有权主体明确、资产(.资本)的价值确定这两个条件。也就是说,这些资产(资本)归谁所有、是多少价值,必须明晰。而企业中的资产(资本)则是以各种生产要素的不同形态存在,又是不同时期形成,要把它换算为现时的价值量,才符合公平、等价的原则。这种“换算”是一个复杂而又科学的过程。因此,资产评估这一行业就应运而生了。

资产评估,是在科学与法律的约束下,对被评估资产在市场交易中的价格模拟。进行这种“模拟”的作用有五:一是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我国企业资产的帐面价值与现行市场价值严重背离的问题,使之能正确反映其现时价值量并能作为正确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依据;二是可以解决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条件下,资产收益和亏损的权利与责任;三是可以解决企业固定资产在价格波动情况下也能合理计提折旧,实现保值的问题;四是可以解决企业在兼并、拍卖、承包、租赁以及破产清算、抵押、担保等经济行为中资产的价值依据,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产权交易双方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是在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要核定企业法入资产占用量,也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资产进行评估,是一种自觉的要求,是自我保护的行为。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务院于1991年11月以第91号总理令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又制订并发布了该《办法》的实施细则,从而构成了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 (五)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六)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七)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进行资产评估的程序是:企业首先应根据资产的隶属关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企业提交的立项申请书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立项的同时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和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立项申请批准后,企业应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一定评估经验的机构进行评估,如企业对评估机构情况不了解,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其推荐两个以上的评估机构供其选择。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价费字(1992)625号文件的规定,也可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议决定,

评估工作开始之前,企业应向评估机构全面、如实地反映资产的现状,提供待评资产的原始帐目和有关数据,评估机构将依据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结合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得出资产的现时价值,评估结果可作为企业经济行为中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但是资产评估的价值不一定是成交价格,而且在现阶段,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需经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能生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如果为了了解自身资产状况而自发进行的评估行为,不必经过以上的立项确认程序。

随羞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资产评估工作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也愈来愈显现出来。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学会运用资产评估这一市场经济手段,从而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目的。

(摘自《经济工作通讯》94年笫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