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工会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股份制改造中的企业民主管理问题在公有制企业中,不论是国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企业,都要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这一点是早就决定了的。现在,有的同志对这方面的规定有一些疑问,对此问题我们有必要把它弄清楚。这里着重谈一谈国有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民主管理的问题。依照国家《企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要实行民民主管理,同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五项职权。   《企业法》的这些规定对所有国有企业来说,依然是有效的,必须严格执行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巳经越来越大的条件下,企业的民主管理权应该是越来越大,而绝不应该被缩小。有的企业借口现在搞市场经济了,企业民主管理就可以削弱甚至取消了,这种看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些国有企业里巳经出现了股份制和企业集团等新事物,有的企业则被其它企业所兼并。为了适应这些新经济现象,企业民主管理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除了要继续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以外,主要就是要增加在行使所有权方面如何搞好民主管理的内容。一些企业推行股东大会或者蓝事会制度,对于这些经验,我们要及时地进行总结,并逐步地通过法律、法规把它固定下来。在三资企业中,除了国有资产占较大份额的企业可以考虑按照《企业法》的规定来适当推五企业民主管理外,但在其它类型的三资企业中,更多提倡的应该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是民主管理。这是因为资方不仅拥有经营权,而且拥有企业所有权。在这里,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资方的一些权力,这是资方所反对的,也是不利于我们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在三资企业我们要实行的主要是通过工会组织来依照国家法律和依照国际惯例来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在国有企业中,主要是通过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中搞好民主管理要注意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不断地深化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并丰富其形式。《企业法》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是诞生在1988年,从那时到现在巳经过去六年了,情况的确有了一些变化,但《企业法》关于民主管理的规定就总体上来说,还是可行的,必须遵照执行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某个方面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作出一些调整也是需要的。这主要指的是如股份制企业的出现以及企业集团的出现,需要增设民主管理的其它形式。

二、企业破产及职工待业与重新就业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即要使那些符合市场需要的企业迅速地发展壮大起来,又要使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的企业,自然地萎缩消亡下去。这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发展规律的。对于企业来说,它也如同人类本身一样,也有-个不断地新陈代谢的过程,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企业的破产现象将会增多起来,对极少数不符合市场发展需要,又资不抵债,并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这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是完全必要的。对这一点大家都有共识。问题只是在于究竟使多少企业破产,使多少职工待业,对这个问题,人们的看法会很不一样。对于企业的破产现象我们不仅要从经济角度上来看问题,而且要从政治角度上来看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要根据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使一部分应当破产的企业破产;同时又要从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做好这些破产企业职工的待业和重新就业工作。

在当前关于企业破产的种种方案中,这样一种方案是比较科学的。这种方案就是:为适应新兴产业、新兴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的需要,我们应该使新的产业、行业和市场上有销路的企业能够得到较迅速的发展。为了保证它们有足够的场地、机械设备和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让这些企业去兼并那些资不抵债又短期内扭亏无望的企业,这种做法是比较科学的。这种做法就是使少数企业在兼并中破产,这就有助于那些需要发展的企业同需要破产的企业二者之间实行优势互补。这种做法即可以使破产企业的人、财、物及技术力斌增加到这些在发展中的企业中去;又可以防止单纯性的企业破产。因为单纯性的企业破产会把过多的职工推向社会。造成社会失业人数过多而导致社会不安定。

因此,在兼并中使企业破产的这种做做法有较多的好处,实施起来阻力也要小得多。当然,除了这种在兼并中实施破产的做、、外,也可以实施在破产中进行兼并。这个法一般是破产在前,兼并在后,采取拍卖的式。问题就在于,破产以后能否比较快地上其它企业所兼并。如果较长时期里企业的产及劳动力得不到较好的安置,同容易使令会的失业人员增长过快,导致让会的不定。因此,这两种方案相比较,这是以在并中实施破产为好的。

作为各级工会组织来说,应更多地提佪在兼并中实施破产的做法,尽最减少或者避免单位纯性的企业破产的做法。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组织要及时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了解哪些产业、行业的企业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而另一方面哪些产业、行业的企业正在萎缩之中,有的甚至还必须实施破产的做法,从而与企业的行政及政府机关一起研研究如何搞好对这些应当破产企业的兼并工作。这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明智之举。当然,也有极小数的企业,人家不愿对其进行兼并,那就只有实施单纯性的企业破产做法。

亳无疑问,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破产现象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各级工会组织不应当去反对或抵制它的出现,而是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全面综口考虑的方法,与企业的行政及当地的政府一道,做好企业破产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做国有资产的保护工作和待业职工的重新就的安排工作。对企业实施破产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事情,我们应当努力地去做好它。

三、在“三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的问目前,在三资企业中,工伤事故及劳动争议较多,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要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最基本和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在这些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组织来切实维护这些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在三资企业中,这方面问题较多的企业,是那些来自港、澳、台资的企业。他们往往不愿意在企业中有工会组织,嫌工会组织对他们会碍手碍脚。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的组织率很低,即使有了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也不好。因此,在这些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和保证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难度是很大的。我们有一部分党政干部片面地以为成立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有制企业中的事,在三资企业中成立工会,会把来投资的国外、境外的商人吓跑了。我们有些工会干部也害怕困难,不敢在这些企业中成立下会,凡此种种,都是不对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在企业中,不论是在国有企业中,还是在集体企业以及在三资企业中都必须按照《工会法》确定的原则,成立工会组织,这都不是我们中国的发明。在所有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公认并且实行的一个国际导例。

在所有三资企业中,不论是在来自国外境外的投资者所办的企业中,还是在国内私营企业中,都要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起工会组织。这是一个依法办事的事情,不是一个商趾的事情。当然,在三资企业中,也不仅仅是成立了工会组织就算是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成立了工会组织,但却是不很好地开展活动,只是把它当作花瓶供起来,那是没有什么用处的。我们成立了工会组织就要让它发挥作用。在三资企业中,特别是在那些涉外企业中开展工会活动,即要依照我国的工会法的原则,也要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例如:关于使用童工、女工的规定,关于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关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关于劳动者休假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八小工作制的规定以及其它许多规定。对这些规定我们应当掌握,并在实践中灵活地加以运用。

(作者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