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宣传提纲
(1994年9月)
一、制订《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依据及原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过一年多的起草工作,于1994年9月15日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省各级工会以及广大职工群众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的施行,为广东工会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必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必将促进广东工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
1992年4月3日第七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会法》。两年多年,《工会法》在我省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推动了全省工会工作向前发展。由于《工会法》的制订,要考虑到全国各地的情况,要适应全国不同 类型的地区和企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 《工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有待具体化,有些问题如何解决,需要加以规范。正是为了使《工会法》在我省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采纳了省总工会的意见,决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制订一个实施《工会法》办法。
起草《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一是《工会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是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三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会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四是广东工会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为了使《实施办法》的制订与贯彻执行真正有利于《工会法》的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条款体现了四个原则。第一,有利于发挥工会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中的社会作用;第二,反映广东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实际和特色,第三,简便、实用,《工会法》中已有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规定但难于操作的,结合广东实际加以规范性.的具体规定,第四,坚持需要与可能、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制订《实施办法》不易,贯彻《实施办法》更难。要很好地贯彻《实施办法》,必须取得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视,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使社会各行各业作为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还必须工会自身主动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执行好《实施规定》。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学习、贯彻的重点
反映并体现广东工会工作的特色,解决若干实际问题,是制订《实施办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必须抓住主要内容,突出重点。当前,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应当着着掌握如下主要内容。
1.关于组建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问题。我省四有、集体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高。但在相当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当前,广东各级工会正把组建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全会动员起来,全力以赴搞好工会组建。《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这一规定表明,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国家赋予的权利,不是某个领导和经营者恩赐的,也不是外来投资者的态度所能阻挠的。《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地方各级总工会有权指导所在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各级工会都要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和广大职工宣传这些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组建工作,为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尤其要注重依法办事,务求通过贯彻《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大幅度地提高外商投资、私营和乡镇企业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2.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问题。《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建立时,对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同时确认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一条款使《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了。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从法律上保障了它的相对独立性,说明它在企事业单位中不是由企事业行政可以随便撤销、合并的部门或科室,而是与企事业法人同处在一个企事业单位的独立的社团组织。第七条又规定“未经上级工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散工会,不得把工会合并或者归属到其它工作部门。”这两项规定,是纠正随意撒销、合并工会组织现象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必将增强基层工会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第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可以参与民事活动,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这样规定为工会兴办实业,丧失自身经济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落实第九条规定,省总将制订《广东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办法》,并在1995年6月前完成巳有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工作。
3.关于建立镇工会组织问题。《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镇的经济比较发达、职工人数超过一万人的,可以建立镇工会。这一规定是《工会法》相关规定的延伸和具体化,也是根据广东的实际而作出的。广东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全国城镇密度最大的地区,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许多镇的企业急剧增加,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随着镇党委作为一级地方党委,镇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地位的确立,党政的许多机构巳经延伸到镇。适应这一形势,工会组织也要延伸百苦镇。因此,各市、县(区)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镇建立总工会或工委会,过过镇工会组织,更好地把镇属企事业职工团结起来,动员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平业。学习、宣传、贯彻这一规定,推动锁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使之适应企业和职工队伍的发展,是广东工会工作扩大工作领域,充实工作内容的具体体现,也是工会不断改革和完善自身组织体制的具体体现。
4、关于工会在生产中保护职工安全的责权问题。人身安全是职工劳动权利的重要方面,国家对加强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要求工会依法发挥监督作用。据此,《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不于预企业行政的生产指挥权,又能保陈工会在实施监督、保护职工安全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近年来,我省陆续发生重大、特大恶性伤亡事故,尤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甚。一部分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没有按国家规定做好,严重影响了职工人身安全。因此,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搞好企业劳动保护,发挥工会在实施监督、保护职工安全方面的应有作用,有首重要的现实意义。
5.关于工会的民主参与问题。《实施办法》从两个层次对工会的民主参与作出规定。一是地方工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民主参与,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过适当的方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二是基层工会对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民主参与,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依照《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对各种不间类型企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作出不同的规定。这样分别规定,符合我省 企业改革和经济关系变化的实际,实践也证明是可行的。各级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行政宣传这些规定,落实这些规定,推动工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尤其在国有企业转机建制中,如何依法落实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权利,保障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实施办法》的这些规定将是一种有力的武器。
6.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干部的设置及工会活动时间问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速,巳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蜇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私营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对国家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在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则达到百万之多。因此,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工作,必须依法保障工会在这两类企业的地位和权利。这是广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广东工会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作出了规定,规定这两类企业“工会会员超过两百人的,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工会与企业商定”,“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因工会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工资和其它待遇不受影响”。这样规定,体现了工会依法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生产指挥权的尊重,反映了工会与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共谋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同时,又肯定了工会与企业之间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必要性,保证工会工作在企业有必要的人力和时间去开展。这样的规定,体现《工会法〉〉基本精神与广东实际的有机结合。宣传、贯彻这些规定,必定能够推动广东外商投资企业衵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更好地发展,使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仅益,调动职工搞好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7.关于同工会拨交经费和不交或少交经费的处埋问题。工会独立管理经费,才便于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才有必要的经济能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工会法)颁布前后,国家财政部、统计局与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文对拨交工会经费和不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处理作出规定,省财政厅与省总工会也联合发文提出具体意见。因此,《实施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八条分别规范了向工会拨交经费和不交或少交经费的处埋。特别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经屡次催收无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是依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1980年12月31日)中:“(二)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向其讲明拨交工会经费的意见和规定,并及时催收追缴。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酋理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的规定处理。如由银行扣收滞纳金有困难,也可以由工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是起诉讼。这一规定是有针对性的,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不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将起很好的约束作用。各级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自觉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依法办事,按时足额向工会拨交经费。
《实施办法》对工会在社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中的地位、职权、作用,对吸收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职工加入中国工会,对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撤销,对工会于部的保护,对政府和企业单位行政应当给予工会的支持、帮助等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工会法》的基本精神,又符合广东工会工作的实际。
三、《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各项条款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对保障职工和工会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鼓励职工和工会组织依法自我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工会法》和本办法,阻挠职工建立工会或者参加工会活动、任意解散工会、限制工会行使合法权利的,有关职工和工会有权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投诉。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职工和工会。”这对职工和工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与让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走向民主与法律的要求也是吻合的。二是对侵犯工会权利的行为,工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无正当理由不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问题。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工会财产,挪用或者贪污工会经费,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会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在调整工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上,在保护工会自身权益问题上,提供了更为完整的法律保障,使工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侵犯工会权益的一系列问题,有了比《工会法》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工会工作的法制化前进了一大步。
四、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
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各级工会责无旁贷,应该积极主动地搞好学习、宣传和贯彻的各项工作。但是,应当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决不仅仅是工会一家的事情,而是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党政各个部门以及广大职工利益的事情,是依法办事的问题。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团体,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工会工作涉及面广,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联系。特别是工会要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必须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如果说,《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有力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推动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利益,那么,全社会都来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就显得更加重要,更为迫切。各级党政应当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真真正正掌握其基本精神,熟悉其具体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共同促进广东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省正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全省职工正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让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必然促进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广东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广东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