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市贯彻《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情况的调查

今年三月一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新会市总工会于今年六月就我市企业贯彻《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这次调查的对象有市属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等近70家,从调查中了解到,绝大多数企业是盘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如举办《规定》学习班,将《规定》发至职工等。一些企业通过学习《规定》,较好地理顺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工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如新盛纺织厂、建委线及部分乡镇企业。但是,也有少数企业担心将《规定》发至职工后会影响生产,企业在贯彻执行《规定》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一

一、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存在收取押金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调查中了解到,一些企业为便于生产和管理,在招工中收取押金,押金由70元至500元不等,待职工合同期满后才返还。企业在招工中收取押金的同时不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往往只是口头协议或签订内部合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究其原因是企业在招工中贪图方便或逃避缴纳给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

1费。据了解,在乡镇企业中,各镇收取企业每个劳工的管理费约50元,另还需交纳计生费、暂住费等约120元,因而部分企业为逃避收费自行招工。而另一方面是由于工人流动性大,劳动部门在收取管理费后没有相应措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使企业与工人只签内部合同,致劳动用工缺乏法律依据,个别企业也因此收缴职工的押金或身份证作为担保。

二、企业给予职工的劳动报酬偏低。据调查,我市大多数企业的工资形式是按件计工的,并能按时发放工资,现大多数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是400元至500元,也有部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00元左右,一些亏损的乡镇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更低,如小冈镇的特殊钢厂,由于资金紧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原到外省培训的技术骨于因工厂发不出工资而流失。由于找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制定,企业更难执行《规定》,一些企业还随意给职工延长试用期或降低试用期的工资。

此外,企业未按《规定》发给职工加班报酬。据调查,大多妏企业是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和每天8小时工作制的。但是在一些企业如乡镇企业、制衣行业企业和来料加工的“三资“企业里,由于其特有的属属,往往会出现生产任务时松时紧的现象或季节性淡旺现象,上述企业在付给职工加班工资的形式仍按件计工,不执行《规定》中有关加班报酬的条款,损害职工应得的利益。

三、企业为职工交纳养老、待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佳。从调查情况看来,市属企业执行上述规定是比较好的,而镇办企业、“三资“企业在执行这些规定却差些。镇属企业虽由各镇实行统筹,却因各镇情况不同而差异较大。在社会保险方面,大多数镇办企业为职工购买简易人身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包于制和基本能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规定。但也有一些“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对这一工作不太重视,一些被调查的企业未能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有些企业的职工宿舍拥挤、通风与采光条件差,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都丞待解决。

四、部分企业未建立工会及劳动争议调处机构。调查了解到,市属企业都能依法建立这些组织机构。但镇办企业大多还未设立。另外,在全市的“三资“企业中,巳开业并组建工会的企业只占应建总敖的70%,尚有30%的企业还未建立工会组织,尤其是独资企业工会的组建率低,致使这些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的劳动关系处于相对的不稳定状态,因此,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应加快组建工会工作的步伐。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大宣传和监督企业贯彻《规定》的力度。今年1月18日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的法规,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支持,《规定》明确规定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支待和协助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规定》。因此,希望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阵地把《规定》和《劳动法》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并于今年底前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同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规定》的监督,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有效的服务,注意合理收费和协助企业加强对劳工的管理,避免只收费而忽视服务的行为,为稳定劳动关系服务。

2.尽快制定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我市职工生活保障线,同时企业要按《规定》付给职工加班工资。鉴于目前我市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偏低,“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随意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企业在招工中对职工的试用期及工资没明确规定等等,致职工工资收入得不到保证,因此,我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生活保障线以保障职工的生活。对不按《规定》要求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企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以检查督促,使其按《规定》付给职工加班工资。

3.加快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措施。针对部分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参加职工养老、工伤、待业等项目的社会保险,政府要尽快研究制订和建立全市全社会的保险制度,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保险额,不搞一刀切,力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监督企业重视做好劳保工作和改善外来工的生产条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须的劳保条件,纠正在发放劳保用品时只发钱不发物的做法。企业存在“三合一”厂房及消防隐患的现象要及时整改以达到安全标准,对外来工的生活环境较差的企业要进行必要的整顿,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5.加快非国有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重点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目前,我市非国有企业发展较快,大批农民工、外来工巳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主力军的一部分,因此要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组建工会工作的步伐巳刻不容缓。各级领导和外经、工商、劳动等部门要协助支持解决组建工会工作中的困难,通过建立工会,使这类企业的职工能够在解决劳动关系的各种问题上通过工会组织获得圆满解决,从而推动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