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保障基层工会委员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办公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申请确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应当提交盐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申请书。
第四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申请确认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管辖,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县(区)所辖基层工会委员会,向县(区)总工会申请;
(二)省、市直属单位工会委员会,向省、市总工会申请;
(三)由产业工会直接管理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向负责批准其成立的上一级产业工会申请。
第五条 各级工会对申请确认社会团体法人资洛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应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确认,发给《广东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恪证》。
各市、县(区)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确认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恪,应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广东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恪证》的工会组织,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恪,依坛独立学有民事权利和萃担民事义务。
第七条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恪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其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时,应当在变更后15天内向负责审查确认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恪的上级工会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层工会委员会因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而相应撒销时,应向负责审查确认其社会团体法人资恪的上级工会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交《广东省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第九条 镇(街道)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审查确认参照本办法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
第十条 《广东省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和《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及相关表册,由省总统一印制、编号。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只收取证书、表册工本覆('收费标准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部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巳成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和镇(街道)工会组织,按本办法的规定于1995年6月30日前补办让会团体法人资格审查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总工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