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司机入会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物流业尤其是公路运输业迅猛增长,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但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目前仍存在司机总体素质偏低、普遍感到没有归宿感、社会保障难以落实、货运司机入会率低、对工会认同感差、易被不法利益集团利用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笔者有幸参与了浙江省部分货运司机行业联合工会组建试点工作座谈会和专题调研活动。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些问题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出台相关政策、修改和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来解决。

一、货运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钥

在传统的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中,组建工会的职工都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在组织货运司机入会工作中,对与货运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司机而言,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对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立的物流货运平台企业,其经营方式采取无车承运人模式,司机和平台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组建工会和吸引司机入会时,面临一个基础性难题:如何认定物流货运平台企业与货运司机之间的关系。也即关于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司法实践大多不认定网约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

此前的司法实践一般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的“从属性”特征为主要标准,否认网约平台企业与网约车司机之间为劳动关系。“从属性”是指雇主提供生产资料、支付劳动报酬,雇员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之下给付劳务。包括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三个方面。核心要素是雇员服从雇主管理。

下面用“从属性”理论来分析物流货运平台企业与货车司机的关系:首先,物流货运平台企业向司机发送运输业务信息不构成工作指令,而是面向平台所有的合作司机,管理松散;其次,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车绝大多数不是由物流货运平台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而是由司机车主自行提供,平台对劳动工具无法实现有效控制;再次,货车司机的收入主要是运输劳务费,由托运人直接支付,而不是由物流货运平台企业支付其劳动报酬工资。

由此可见,物流货运平台企业对司机的控制管理强度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三个“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司法界大多认为平台企业与司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学界有的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

(二)建议采用综合要素标准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互联网不仅给物流货运行业,也给其他教育、金融、家政服务、快递等行业带来新的经营模式,受此影响,用工模式正悄然发生变化。如果用标准劳动关系来认定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则会产生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解雇保护等一系列企业责任。

对企业规制得太紧,不利于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但同时如果对企业的规制太松,则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会成为一道难题。因此在现阶段,不必急着对这种新业态下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定论,世界主要经济体国家也都选择了相对谨慎的态度。应当重新审视现有劳动法律,加快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应当改进现在“面面俱到、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的模式,建议采用“要素考察模式”,以“接受指挥、监督、管理”、“为他人劳动”等人格组织属性和经济特征为核心指标,以“受约束下的有偿劳动”为审查目标等综合要素标准来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

二、放宽入会资格条件袁吸引更多物流货运司机加入工会

(一)现行法律和工会章程关于职工入会资格的要求

如按现行规定,货车司机入会资格将是个难题。《工会法》第三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指出,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法律和章程均强调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

(二)目前大部分物流货运司机不符合入会资格条件

目前我国法律要求,从事货物运输的必须为企业,不允许个体经营。而浙江省截至2016年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中运输企业3.58万户,个体运输有12.63万户。为解决这一法律问题,许多个体运输户采取了选择公司挂靠方式予以解决,管理比较松散。全省挂靠在公司名下车辆数占车辆总数近70%。货运司机与运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到10%。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物流货运行业深度融合,还出现了无车承运人经营模式。全省共确定了14家部级无车承运物流试点企业和6家省级监测企业。20家企业中组建工会的有9家,组建工会的企业(平台)中,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能够入会,形成挂靠的货运司机基本上未加入工会。

今后通过物流货运平台获取运输业务信息的自由货运司机的队伍将会更加庞大。这些挂靠型、平台型的货运司机,大多数司机都是自购车辆从事经营货物运输,并未与货运企业或者物流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司机与这些企业的“从属性”特征不明显,无劳动定额要求,他们的收入来源是承运业务的运费,并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现行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要求,显然不符合入会条件。

(三)应放宽入会资格条件袁吸引更多物流货运司机加入工会

建议在修改法律和制订政策时,放宽工会入会资格条件,即不再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作为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的唯一条件,其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建立的新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三、创新新业态下工会经费的保障机制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在物流货运工会很难实现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工会经费的来源,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依据该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目前在物流货运工会很难实现。一方面,司机会员绝大部分不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与一般企业的会员不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有法律支撑,特别是工会经费的来源,无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或者提取建会筹备金。另一方面,司机群体的收入普遍不高,虽然从培育会员意识上来说,收取会员费是较好的途径,但在筹建初期,司机会员尚未从工会得到“实惠”感受到工会的“好处”,要收取会员费在操作上有较大难度。为此,需要在修改法律和制订政策时充分予以考虑。

(二)创新新业态下工会经费的保障机制经费

对于物流货运个体司机加入联合工会的经费,在试点组建初期,浙江省总工会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和地市工会、牵头组建工会的平台企业的支持予以解决,但这个做法缺乏制度性和长效性的保障。

为保障物流货运行业联合工会的正常运行,使广大货运司机得到普惠、增强获得感,需要从制度机制上进行顶层设计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工会经费的来源问题。

建议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会等方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货运行业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加入货运司机联合工会的注册司机数,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由物流货运平台企业拨交经费到货运司机联合工会。由此给物流货运企业增加的负担,建议通过税务部门的调研论证后,适当降低现在的运输费用11%增值税的一定比率来予以弥补,由此从根本上解决工会经费来源的问题。货运司机联合工会应将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上交上一级工会,其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作为货运司机工会活动和权益维护的费用。

四、积极推动优化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基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很难适用于货运司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稳定雇佣关系”用工模式,被越来越多的共享平台背景下新型用工模式所打破,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主要是社会保险)主要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用人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

在新型用工模式中,由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其社会保障就成了大问题。尽管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有针对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方式,但往往都在户籍上有限制要求,对于大量在异地从事运输业务的货运司机而言,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工伤保险,必须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只有用人单位才能缴纳,劳动者个人无法参加。

所以,即使关于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货车司机可以以自由职业者方式缴纳参加,但物流货运平台企业依然无法为货运司机单一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加快推动优化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落实货运司机的基本社会保障,维护货运司机的合法权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快优化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议:

首先,强化物流货运平台企业的劳动保障责任。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受益多少负责多少”的原则,根据货运司机在不同物流货运平台接受的业务工作量、劳动收入、服务频次或者工作时间长短等要素,按一定比例来分配利益保障责任。

其次,应当加快社会保险社会化改革步伐,对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作出必要的分立。尽量创造条件让这些与物流货运平台企业有业务关系的货运司机自行缴纳社保,各平台企业担负雇佣时间范围内的保障,通过支付社会保险成本,从明面上的方式支付补贴给货运司机。

再次,对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应当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结构的分体化实施模式。尤其是将工伤保险的实施从社保一体化结构中分离出来,将互联网平台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作为其强制险内容,包括货运司机在内的自由职业者如果在给付劳务期间发生工伤,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得到应有的保障。

五、工会做好对物流货运司机会员的维权服务工作

(一)试点初期依法为司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由于物流货运平台企业与注册的司机之间双方建立的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工会对司机会员在微观领域的维权范围,暂时不适合参照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所有权利范围。

例如,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问题,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货运司机而言,其劳动收入不仅取决于物流平台企业提供的业务信息,还取决于司机本人是否有接单的意愿,双方之间没有确定的劳动定额,因此无法用标准劳动关系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直接要求平台企业。

再如,用人单位承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前文所述,在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没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很难直接要求物流平台企业全部承担。否则会加大物流平台企业的负担,导致平台企业加大对注册司机的监督和管制,使得从业人员失去一定自由,不能灵活就业,进而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

(二)现阶段物流货运工会维权和服务工作的重点内容

在现阶段试点和组建初期,建议工会的维权和服务工作重点应当放在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源头参与,在深入听取货运司机群体呼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推动法律的修改,参与有关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制定和修订;

二是积极推动搭建沟通协调平台,代表货运司机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所在企业(平台)发声,就货运行业的规范治超、经营成本、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分担,以及子女就学等问题,为他们打通诉求通道;

三是加强多级联动的职工服务阵地平台建设,坚持线上线下同建,为货运司机提供培训、活动、健康关爱等方面的服务。根据物流货运企业与司机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做好会员的核心圈、紧密圈和松散圈的分层管理服务,努力做强核心圈,增强吸引力,使外圈不断向内圈融入,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