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劳资关系的保障
一一新加坡职工会在集体谈商中的运作
据新加坡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评价,新加坡之所以会有历年来的工业安宁,主要有赖于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商中所采取的态度和策略,即劳资双方巳不像以往那样互相敌视、互相斗争,取而代之的是和谐的磋商,是良好气氛下谈判桌上的双方满足。而创造这种良好气氛的关键是职工会积极运作下的集体谈商的形成。
所谓集体谈商(CollectiveBargain-ing)就是工人通过工会代表向其雇主表述自身要求和心声的一种途径,这是从工会主动的角度来说的。同样地,雇主也可以通过集体谈商的程序,主动地邀请工会代表针对某些工业事项或工厂的纪律及生产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谈商,以取得雇员的支持与理解。
这种集体谈商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上:
从总体的或国家的层次来说,集体谈商是全国职工总会代表与雇主联合会代表两者之间的协商。这个层次的代表可以针对全国的就业情况、工资、职工训练、工业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协商。如全国薪金理事会(NWC)提出的由于九二年经济增长预料会缓慢下来,故同年全国加薪总额也应有所节制以便互相配合的原则;固有加薪率应低于生产力增长率的原则;公司在加薪时,应尽冕采用不定额加薪形式,加薪总额应以公司业绩为根据,以符合灵活工资制的基本原则等等都是劳资两个团体代表和政府代表共同谈商的结果。从个体的层次来说,集体谈商是指个别工会的代表和个别雇主的代表就工人的工资、工作条件、福利条件等进行的协商。这一层次的谈商主要是针对某个公司的雇员的切身利益而进行的,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
为什么新加坡的集体谈商能成为影响全国每个雇员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的途径呢?主要取决于如下的几项有利条件:一是有利的政治环境,尤其是政府与公众舆论相信集体谈商是规定工资、工作条件、工作福利的最好形式。这一方面巳经为新加坡的法律所认可。因为新加坡的法律并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也未规定最高工资限额,而完全由这种集体谈商来商定,因而给集体谈商在确定工资标准方面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工会与政府的实际融洽关系也提供了有利的环境,首先是新加坡的工会和政府有一种渊源上的一致性,即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是1954年由六位工运分子创建的。其次,新加坡的工会与政府还有一种现实上的一致性,即新加坡的副总理王鼎昌又是全国职工总会的秘书长。(1)是社会的结社自由,即是说工人与雇主皆能自由选择参加团体,任何一方不能阻碍。这样就为集体谈商提供了基本的机构保障。(2)是雇主承认工会是集体谈商得以进行的最先决条件。因为一旦雇主承认工会后,分会代表便可以在工会工业关系员的协助下,按工业关系法令(IndustyRelatienAct)的规定和资方进行集体谈商。
除了以上社会大背景下的有利条件之外,要使集体谈商富有成效,劳资双方还必须注意遵守以下各项原则和精神:一是双方须有互让的意愿和达成协议的期望。二是要避免不公平手段和不良态度,要尽噩避免剑拔弩张的姿态或壁垒森严的防守,而应采取互相合作的态度。三是劳资双方对物质和心理两方面要彻底了解,同时必须善于应用这两方面的条件,特别是心理方面,资方必须先承认工会的存在,而后以平等的地位来接待工会代表,工会也必须抛弃敌视的眼光,而诚意地谈判。四是在集体谈商中,双方都有采取成熟看法的需要,在谈判中,双方除了在感情、思想态度、判断力等方面要成熟运用外,也应对对方的目标、期望和行为加以把握。五是协商的内容要清楚说明,以避免因解释不同而发生争执。
集体谈商是普遍的、有效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劳资事项都是可谈商的。按照新加坡目前的集体谈商的范围,主要分成可谈商的(Negotiable)和不可谈商的(Non一Negotiable)两类。所谓可谈商的,是指工会有权按照工业关系法令第十七章的规定邀请资方进行谈判的事项,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集体合约。劳资双方可以通过谈商达成一致的合约,这种合约是劳资双方关系的指南和约束9其期限一般为二年到三年,在此合约约束之下,劳资纠纷巳明显减少。据新加坡劳工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1981年到1991年的十年间里,劳资纠纷逐年递减,由1981年提交工业仲裁庭的148件争议案下降到1982年的116件,到1991年仅有34件。另一部分是工业事项,即基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事项,包括雇佣性或非雇佣性的或有关任何雇员之雇佣条件或工作条件。
所谓不可谈商的,是指据工业关系法令第十七章规定,任何工会都不能把以下六种事件包括在集体合约中。一是升职;二是调职,雇主有在同机构内调动其雇员的职位的权力,但这种调动必须是不能使雇员的利益有所损失的情况下才行的;三是聘请;四是停职;五是开除或重雇,但若工会认为此种开除无理时,可运用工业关系法令第35条向劳工部长提出;六是指派或分配工作,但必须是在无不适合该雇员之雇佣条件下的指派或分配。
在认识了如上的集体谈商的条件、范围及基本原则和精神之后,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新加坡集体谈商的程序:
首先是双方接受邀诮谈商:劳资双方据工业关系法令第十七章规定邀请对方谈商,被邀请者答应接受邀请,集体谈商便正式进行。经过一系列磋商谈判而成功地达成协议,再呈交工业仲裁庭注册。
其次是若双方接受谈商之后,在谈商过程中产生僵局的话,则可交劳工厅长咨询。在咨询过程中,协调了双方的成见,谈商则继续进行,以达成协议。若在劳工厅长咨询下尚无法调解僵局,则劳资双方可联合提交仲裁庭。
再次,若邀请被对方拒绝的话,邀请方可于通知书发出七天后,据情通知劳工厅长,劳工厅长将咨询或指派一位调解员去咨询,以说服双方接受邀请谈商,一旦对方被说服后,谈商便可进行,若调解员调解不成,劳工厅长将据情通知劳工部长和工业仲裁庭,这样一件工业纠纷就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