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问题

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基层工会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基层工会运用法人地位维护职工和自身合法权益,以及促使基层工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基扂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深认识。

一、认识的误区及其原因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于前款所规定的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目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需要解决。

目前,有部分基层工会干部对“基层工会组织取得社团法人资恪“能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表示疑虑。有的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去争取自己的法人资格,认为:“已有企业法人,工会又搞一个社团法人,一个企业两个法人,能行吗?人家买你的帐吗?”还有少数基层工会干部认为“基层工会当不当志人无所谓,没有什么作用。”也有少数企事业单位党政干部认为不好理解,有的说:“我只知道企业是法人,基层工会当法人问题还是第一次听说!”还有人说:“工会当法人,有这个必要吗?”“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法人,工会算什么法人!”

《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巳有好几年的时间,对于这种属于普通法律常识的问题,仍未为一部分人所理解,说明对公民的普法教育仍需加强。

工会法人资恪问题,其实巳不是新鲜事物,在国外巳经较普遍实施,如日本工会法规定:“工会登记即成法人”。墨西哥、委内瑞拉、利比亚、新加坡、菲律宾等国都有同样的规定。旧中国在解放前公布的《'工会法》也规定了“工会为法人”(据《中国劳动法规全书》)。

在国外被视为平常的事情,为什么我们有些人会产生这种模糊认识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办事不依法,凭想当然办事。还有个别人总是害怕失去手中某些“权力”,以为工会当的法人,会同行政争权。把工会当法人问题错误地看成是“权力之争”。

这些都说明基层工会要真正享有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二、正确理解基层工会法人资格

法人,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指自然人以外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的条件,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有:“(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J(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上述四个条件,大部分基层工会都具有。但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因此,有少数基层工会人数少,经费和财产的数量也很小,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工会按其性质,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同一个单位能够同时存在两个法入吗?答案是肯定的。在一个企业,两个法人是可以并存不悖的,因为两者创设,目的和活动的内容不同,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工会是从事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和大小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法人活动的目的、任务、方式等方面都不同,因此,两者独立成立,平等并存,是亳无疑义的。

确认了基层工会法人的权利,并没有减少企业法人任何权利,它们各自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存在互相争权的问题。相反,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目标是一致的,是既配合又制约的平等合作关系。

三、运用法人地位维护职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它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法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尤其是在调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时,作为工会法定代表人的工会主席不再以个入身份而是以法人代表身份同行政或资方进行协商调处,双方均处于平等的地位,都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处理,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特权。这样就保障了基层工会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代表权、维护权和监督权,更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层工会法人地位的确立有利于基层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主要是民事权利。基层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名誉权、名称权等内容。例如有个别企业在改革中,出现了随意撤销或合并工会组织,侵犯工会财产等问题,这就是侵犯了工会的财产权和名称权,是违反《工会法》、《企业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层工会就可以法人身份,采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手段,及时、适当、灵活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另外,工会举办的第三产业,也需要工会运用法人身份保护其合法权利;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现有人强占工会财产,或冒用、站污工会法人名称、名誉时,工会法人有权向法院寻求保护并通过法院裁决制裁不法行为人。

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后,既有利于它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加重了它的责任。因为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既依法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这样就促使基层工会要具有严肃的自我责任要求,从而促进基层工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进一步健全。

但是,基层工会法人要真正行使其法人权利和履行其法人义务,还必须解决一些最基本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自身的认识问题。基层工会干部必须认识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是法律赋予,而不是某个人的赐予,凡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的,就理所当然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至于目前还未为少数人所认识,甚至某些人不予承认,并不影响基层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这个现实。

在需要履行本身的法人权利时,要大胆地履行,绝不可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使职工和基层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次就是要提高法入代表的素质。基层工会主席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他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亦由法人承担。这样,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就加重了,他必须在合法权限内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这就要求他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的知识,认真负责地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以免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了基层工会法人的利益。

再次就是要提高基层党政干部和职工群众的认识问题。在宣传、贯彻《工会法》的同时,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普及有关法律常识,党政干部提高了这方面的认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阻力。职工群众提高了认识,就能给予大力的支持,使基层工会法人的工作能顺利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