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人民代表选举活动的开放性
——为什么近四成职工不去投票
去年省总进行全省工入阶级状况调查。在对全省职工的问卷抽样调查中,得到了一些关于公民选举权利实现情况的信息。当问及“您投票选举本届人大代表的情况”时,60.5%的职回答参加了投票, 39. 5%的职工回答未参加投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2条第2款),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或闻接选举产生。这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人民能够通过人大实现管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充分保证了国家权力的集中行使。这应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政体。然而39 .5%的未投票率(这是一个不小的比率)却显示出与理想政"体的不合谐。在问及“您没有投票的原因”时,除了29.7%的职工回答“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投票”外,70%的职工的回答是“不了解候选人”(占45%)、“认为投票 选举是形式”(占18.6%)、 “认为人大作用不大”(5.7% )和“对候选人不太满意"(占1.1%即使对于60.5%参加投票的职工。在问及他们“您参加投票时对侯选人的了解程度”时,也只有18%的人回答对其“基本了解”,回答“不了解”和“了解不多”的占82%之众。
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职工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时是报着应付、敷衍、“完成任务” 的态度,并非在进行真实的意愿表示。
由此可见,现行对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存在着公民对侯选人知之不多或完全不知的问题,这是导致相当大部分职工放弃其选非权或晶参加投票选举却“投”不由裏的最重要原因。选举权于绝大部分职工而言,并未得到很好的、充分的行使。职工的反应中避糟对选举制度加以完善、增加候选人的透明度的间接呼吁。这说明,公民的选举权具备普遍性和平等性的特点尚不足以造就令公民满意的选举制度。如果选举人和候选人之间缺乏沟通和了解,即使公民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完成了投票选举的任务,也未必能选出真正表达自己意愿,有能力代表其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代表。所以我国公民选举权从行使的效果来看尚不能完全体现公民权利的真实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民选举权还停留在法律文本上,未兑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我们历来对西方选举制度多有嘲讽,认定它们的选举名是体现公民权利自由,实是在民主政治的幌子下为财团所操纵的把戏,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本着辨证客观的态度进行考察比较,从西方国家戏剧性事件迭出的闹哄哄的选举活动中,我们仍可找到一些可资借鉴的东西。
在美国,无论竞选总统、州长抑或议员,除由国库提供规定的竞选经费外,侯选人身后总有财团作资金后盾,保证候选入有充足的资金作竞选广告和竞选宣传。竞选期间,候选人频频出现于电视和报刊上,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参玫能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为拉选票,候选入把选民视为“上帝”,马不停蹄跑追所有选区向选民发表演讲,并常深入到普通选民家庭推介自己。各种传媒也不失时机对候选人作尽可能详尽的介绍、报道,甚至对候选人的私生活进行曝光。这种高透明度的宣传便于选民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策主张、参政素质和人品等,从而自主地对候选入1作出评价和选择。撇开被选举人为财团所操纵,选举貌似公正实则虚伪的一面不谈,西方国家选举活动的开放性和高透明度对我国推进民主政治进程应有一定启迪。
我国实行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无必要生搬硬套西方的做法。但必须明确认识到一点,开放性、高透明度是实行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不具备这个前提,政治就是封闭的、隐密的。公民不了解内情夕,不了解候选人,就会对政治参与失去兴趣,即使参与,只会认为在走形式。这种情况下选出的人民代表,也难以取得公民的信任。在我国,每次届临入民代表选举,传播媒介总是仅停留在对选举人权利、选举人民代表的意义的宣传上,“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每个公民都有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等标语横幅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却从未见候选人在公开场合亮相,向选民展示其参政素质和政治观点,甚至候选人的简介也不易见到。这种宣传模式和候选人的不透明,'不可能令选民对选举产生兴趣,不可能“选好”人民代表,而却容易给选民造成选举徒具形式,人大没什么作用的印象。改革人民代表选举的传统宣传模式,扩大选举活动的开放性,更多地借助宣传媒介推介候选人,增加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及增加选举经费的投入,是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进程的必要措施。做到了这一点,才能激发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具有平等性、广泛性特点的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利才可能得以真正落实,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才不会停留在法律文本上。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那么多的职工认为、由于自己对候选人不了解或了解不够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投票,意味着职工要求在选举人大代表问题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个别访谈当中,不少职工认为:要我选一个我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当人大代表,不是很荒唐吗?文化层次高一点的职工则认为,让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人格等等,是选举人的权利,它和选举的权利是统一的,是选举权利的一`部分,不让我们更深更确切的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不是对我们选举权的一个谟视吗?所以,不能把选举权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接受这一环节上。我认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扩大人民代表选举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