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工会评价述评
一一兼论工会的身份及权利
分析一下职工对工会的评价,对于改进工会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很有意义的。
在工人阶级队伍状况问卷调查中,关于对工会评价的问题共四个,职工的回答是这样的:
从以上四个表格,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么几个印象:
1.约有半数职工对工会的总体评价较好。
2.约有四成职工对工会在三个方面问题的表现评价一般。
3.约有一成半的职工对工会在三个方面问题的表现评价较差。
4.工会在帮助职工反映意见和建议方面得到的评价最好,认为“基本能够”和“能够”的共占53.5%;而在帮助职工克服行使民主权利障碍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就稍为逊色,认为工会“不能够”帮助职工的分别占17.4%和16.3%,均比其他两表高,而仅认为“能起点作用”的,则分别占37%和38.3%,显示工会在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加强与改进。
5.四成多职工对工会的总体评价不佳,认为“发挥不了作用“和“看不到工会作用”的,分别占27.7和14.8%。
职工的评价是耐人寻味的,同时又是切中要害的。我认为,下面几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首先,是工会的地位与身份问题。工会作为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它的存在的最深厚群众基础,就是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特别是具体的物质利益。这方面,作为工会本身是明确的,也十分愿意并希望在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方面做更多更有效的工作。但是,工会的社会地位,特别是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与身份,却由于各种原因而得不到社会各界的一致确认或肯定。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把社会群体利益的调整、维护,看成仅仅是党和政府所应该做的事情,似乎工会一且处在职工具体利益代表者的地位,就会否定了党和政府代表广大人民利益,当然也就代表了职工的具体利益的地位与身份。加上目前的政治体制以及工会的组织体制,如干部管理,经费收入等,都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使得工会在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方面,障碍不少,困难很多。因此,在工会履行维护职能时,就表现为表达多,维护少;向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多,切实采取措施解决职工的问题少。职工认为工会“能起点作用”,也就是工会至少能通过一定的民主渠道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愿望、利益,仅此而已。其实,当前中国积聚着大最的人民内部矛盾,工人阶级内各群体也积聚着很多利益矛盾,这在改革时期是毫不奇怪的,因为改革就是利益的调整。因此,明确赋予工会的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正确处理工人阶级内部的利益矛盾,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当然,这种身份的确认,必须来自法律和最高层次的政策规定,并能在企业领导体制中得到体现。
其次,是如何履行工会职能问题。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不能说是不对或不好,但其履行过程中,如何根据各地区、企业的实际突出某一项职能,或各项职能的履行在程度上和形式土有所区别,就显得比较重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这么一个现象,就是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对工会的评价,比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好。如认为工会发挥不了作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为13.8%,三资企业职工为28.7%,而全民企业职工高达57%;认为看不到工会作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为35.5%,三资企业职工为26.3%,而全民企业职工则为39.2%,在上文表一、表二表、三所问问题中,认为工会“不能够”的,也是全民企业职工的比震高于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在一般人眼里,全民企业工会工作,的水平要比三资企业、集体企业的高。但据我了解,职工的上述评价,是根植于他们所耳闻目睹的工会具体工作`,也就是工会履行职能的实际的。三资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对工会的评价较全民企业职工好,恰恰就在维护职能的履行程度和形式上。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跟全民企业不同,职工的利益往往对企业的依附程度很大,劳动争议屡有发生,因此,工会把履行维护职能放在突出位置上,并不遗余力地做好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工作。如深圳、珠海市三资企业比较多,近几年两市各级工会都花了比较大的力气维护职工具体利益,并在参与协调劳动争议,依法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作了理论止的探讨和总结。而集体企业的职代会由于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工会作为职代会日常工作的承担者,在表达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加上集体企业一般职工人数不很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事情容易为职工所看得见摸得着。此外,全民企业工会承担的上级工会指令性工作也要比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多,这也影响了企业工会在履行维护职能方面的精力和时间。总之,从调查材料看,职工对工会的评价,比较侧重于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好差优劣,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一个特点。
顺便指出,工会的建设和教育职能属于共性的职能,即在以经济建设为童点的时代,社会的每个组织,都以建设为己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工会的建设职能,如何使工会履行建设职能更有自身的特色,就显得十分重要。教育职能的履行也是这样。总之,对于工会的职能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三,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必妥权力和手段问题。假如说,维护是工会的主要职能,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那么,就必须随着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身份的确立,赋予工会以履行职能的必要权力和手段。这种1权力和手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集体谈判权。 《工会法》巳经规定: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这是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唯一对工会集体谈判权的表述,是中国工会权利的一个突破。我省个别三资企业工会巳经在实践中探索了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如广州标致汽车公司)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目前能够行使这种集体谈判权的企业工会还不多,主要是其它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善,在程序上尚未清楚工会应当如何履行这一权利,在谈判内容上也需要规范化。但随首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企业制度化,社会契约化,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就要很好地行使这个集体谈判的权利,这个权利的真正到位,就是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身份的真正确立。二是有权通过组织必要的斗争来维护职工的利益。这个提法比较含酋,其实说白了,就是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有人一听说工会要组织罢工,就大谬不然,或指责工会破坏稳定,或质问工会是否要离开社会主义的轨道。其实,组织必要的斗争(或罢工),是职工的一种权利,是职工和工会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后斗争手段。有人把这种权利视为政治权利,视为政治斗争的手段,其实是走进了误区。罢工或组织、参加罢工,是一种经济行为,因为它首先争取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因此,不少国家在宪法上并没有规定人民有罢工的权利,但在劳动法上却是明文规定可以罢工的,也就是说,罢工或组织罢工,是一种受经济法律协调、规范的行为,不应把它首先看成是政治权利和行为,至于由经济罢工而发展为政治罢工,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在相应法律中是有成范,或禁止、或要经过一系列必要的法律程序的。事实上,我国我省每年都会发生一定数溢的罢二、停工、怠工个案,如何处理好这些个案,实在是正确处理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震大课题。这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无需回避,问题是工会对此应持何种态度。我认为,赋予工会以组织罢工权,对组织职工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职工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列宁的两种保护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官僚主义,对于腐败行为,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具体利益的行为,都是一种强大的制约和斗争武器。它不但不会破坏稳定,反面会促进稳定,包括稳定社会、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关键是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使这种权利。
当然,目前罢工问题在中国还比较敏感,在法律上仍处在既不保护,也不违法的状况(按法律原埋,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的行为,就是被允许的行为),加上劳动法尚未出台,因此,中国职工的罢工问题,工会组织罢工问题,仍仅是一个理论上探讨的问题。但不容否认,在市场经济发展起采之后,这个问题将更为鲜明地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我们研究解决,直至在法律上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