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职工值得庆贺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表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它将使职工在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投诉无门、处理不力的状况-去不复返,这也正是广大工会工作者所梦寐以求的。
1987年,国务院曾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我国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是,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国营企业,而且受理的争议只限于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及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悄况,与我国深化改革的形势巳十分不适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出现了租赁、承包、合作、联营、兼并等多种经营模式,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不平衡,劳动法规不健全,宏观调控制制约措施严重滞后等多种因素,致使工资、工时、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培训、生活福利等方面的争议不断增多。由于这些争议不属原来规定的管理范围,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只能通过信访的渠道,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或工会投诉。主管部门往往强调企业有自主权不便干预,政府又管不了那么多,工会只能同企业协商协商,结果常常不了了之,无可奈何。有的争议因处理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职工集体上访或罢工、停工,造成严重后果。
《条例》的颁布,打破了旧有法规的局限性,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与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亦参照执行。其次,《条例》规定了适用这一法规的争议?内容是: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这就将我国所有企业与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与工人乃至个体户与雇工发生的几乎全部劳动争议都纳入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的轨道。
过过法律途径处理劳动争议与过去的行政手段处理有着显著的不同,主要是:
1. 处理机构不同。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本身。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企业主管部门往往不愿意介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争议,而要企业行政改变原来的决宅更是极不容易9由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则能比饺客观地反映争议事实,公正地评判谁是谁非,果断地纠正侵权行为。
2.处理期限不同。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无任何时间限制。快则三、五个月,迟则十年八年,甚至拖了十几二十年才有结论的也有。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劳动争议,则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条例》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起六十日内结案,因案性复杂需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起诉至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审理结案。即使再上诉又增加3个月审理时间,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如要经过调解、仲裁、起诉、上诉四个阶段才有结论的话,规定的处理时间最长也不超过一年半。这就避免了久拖不决,保证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
3.处理效力不同。运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争议没有法律效力,上级可以用各种理由推谈,不明确表示态度。即使提出意见,下级也可以不理,拖着不执行。而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保障了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措施能及时地、正确地兑现。
《条例》的颁布,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迈上一个新台阶,但不等于一切问题都巳得到解决。相当部分职工还不懂得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申请仲裁有时间限制;有的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却不给书面通知,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地方仲裁委员会普遍力最不足、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对人民法院也是一个`新课题。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今后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作为工会工作者,首要任务就是要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向职工群众宣传《条例》,使他们知道租陇得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同志,更应该学好《条例》,认真贯彻《条例》的规定,促进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相信,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会使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为深化改革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创造更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