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工伤职工生活待遇透视

今年二季度,广州市总组织课题组对市机电局、广丿州钢铁厂和市建一、三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关于“历年重工伤(至今未能上班)职工生活待遇情况”的调查。调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走访座谈等形式进行。

调查对象有历年重工伤职工共41人。其中男职工32人,女职工9人;最早负伤的是19·59年7月,最近负伤的是1992年10月;巳婚的33人,未婚的8人;年纪晟轻的只有23岁,最大的60岁;全残或半残需要人护理的6人。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职工囚工负伤后,都能得到及时的抢救和医治,医厅费用由企业全额报销,需护理的单位派专人护理或负责亲属的看护期工资。出院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根据伤残程度每月发给护理费,一般是60-100元不等,砓高的达几百元。企业在调整工资时,也给予工伤职工适当照顾,所调查工伤职工调资率达100%,多数工伤后均调资1至2级,录高的有4级半。企业和工会还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对工伤职工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困难补助,最高的每月有80~100元。逢年过节,工会前往慰问并送上慰问金。有条件的企业,适当解决工伤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大多效企业,对工伤职工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如转院治疗、购置残疾入电动三轮车或轮椅、安换假肢、个人婚姻问题、家属农村户口迁入本市、家属就业等都给予特殊照顾和帮助。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反映是比较满意的,他们由衷地感谢企业、工会给予的关心和照顾,感谢社会主义制度给予他们的社会保障。

但在调查中也了解到,随着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原有的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工伤待遇规定巳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伤职工生活待遇苦遍偏低。各企业虽然在调资时对工伤职工给予考虑,但由于属照顾性质,所以与岗位职工相比调资次妏是比较少的。对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发放依据主要是标准工资和规定的补贴,而标准工资的增幅很少,占职工收入的比例越来越低,所以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与在岗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作为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主要依靠有关条例规定(少数企业发给少晕奖金或按原所在车间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工资),但所定标准,没有根据职工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动而调整。被调查职工中,工资改革后负伤的大部分月工资加上困难补助在250—300元左右,而早期工伤的收入则不到200元。对工伤职工的补助水平因企业效益情况而定,效益差的企业显得有心无力。工伤职工中,目前多数还是中年或青年,有较重的家庭负担(需要抚养1-3个小孩不等)。照此下去,他们的最基本生活也难以保降。

2.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职工工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入和企业都希望能安排于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增加收入和减轻企业负担。但对于高温、高空、体力、机械技术为主的企业,就难以定排工作岗位,也难以转到其他行业、企业工作。如市建一公司一位姓姚的女职工,83年工伤致右牍骨粉碎性骨折,医疗终结时本人提出办理工伤退休未获批准,上班路远,也无法解决就近宿舍,企业没有合适工种岗位安排,也难以调往其他单位,只能在家休养。象这样的工伤职工,只能靠劳保待遇维持生活。

3.住房困难问题苦遍存在。在调查中,多数工伤职工都提出希望企业能帮助改善居住环境。许多入均居住面积4平方以下的工伤职工,虽然具备申请解困房的条件,但根本不具有购买解困房的经济能力,他们只能指望企业帮助解决。但实际上,在调查的企业中,对工伤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除广钢基本解决外,其他中小型企业职工的住房都比较困难。机电系统有位工伤职工与父母兄弟同住一套十几平方的房子,多次申请未能解决,既给家庭造成负担,也不利于组织新家庭。市建一公司一姓黎年近退休的工伤职工,夫妻两人无子女,住一间7平方的楼梯底房,还属侨房多次被要求搬出,但企业住房困难一直未能解决。有的企业在分房时对工伤职工未能一视同仁,甚少给予照顾,所以解决工伤职工住房问题难上加难。

4.部分企业存在不执行法规的情况。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对去年三月起实施的广川市劳动局《关于职工保险福利若于问题处理的通知》(穗劳险字C1992JOO2号)有关医疗期内休养期间工伤生活费及护理费的规定没有认莫执行。机屯系统有3名92年4月以后工伤的职工,企业及有按新标准发给工伤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也未达到标准。个别企业还制定了“凡因本人责任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医疗期间作缺勤处理”的土政策,明显违反了“工伤无过失补偿”的原则,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有医疗终结问题,不少工伤职工在治疗一段时间后,治愈(包括后遗症状)或伤情稳定,本应进行医疗终结确定残废等级和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但企业有感于医疗终结后,工伤职工生活待遇会有所下降而出于同情不忍心作医疗终结,有的拖了十多年甚至到退休年龄也没有作出医疗终结,有的因时间长把以往工伤资料也遗失了,影响办理因工伤残退休手续。也有个别工伤职工钻政策空子,小伤大养,迟迟不愿作医疗终结,企业也没有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的影响。

鉴于目前工伤职工生活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劳动行政有关部门对企业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企业检查工伤职工的治序情况,该进行医疗终结的要进行医疗终结,医疗终结后该办理工伤退休的就办理工伤退休;发现违反劳动保险规定的现象(包店与劳保规定相违背的自订政策)要加以整改;没有按标准落实工伤职工生活待遇的要予以纠正;对特别困难的要给予必要的补助;对工伤职工的合理要求(包括解决住房),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2.有必要适当调整早期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我市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但其中明确规定:“本规定公布实施前,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合医疗未终结的),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给工伤待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这样,早期工伤职工生活待遇低的状况难以改善。从目前看,最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主要还是靠政策和有关规定。企业困难补助仅是补充手段,各企业条件参差不齐,难以达到真正的保障。为此,有必要对早期工伤职工的生活待遇规定作适当的调整。

调整意见:(1)对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因工负伤现仍按规定属医疗期间的职工工伤生活费,可根据新制度的工伤生活费标准水平,制定一个最低保障标准(按原规定计算高于此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低于的按此标准执行)。(2)新制度实施前医疗终结确定因工致残达到一、二级残废的职工的残废护理费标准,应与新制度标准看齐,并每年进行调整。(3)对工伤致残退休仍有一定劳动条件的职工以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难以安雍工作同意在家休养的职工。多桌道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增加一些收入,帮补日常生活。(4)早期工伤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调整,纳入市新的退休金计发办法改革范围,即每年随某项指数进行适当调整。

3.行政有关部门应在企业中推广和指导建立“抢险基金”(兼奖励和工伤补充保险性质)。虽然我市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巳建立,但保障的水平不高,职工容易产生后顾之忧,所以应该在有条件的企业(或系统),特别是危险程度大和工伤聿故发生频率高的企业(或系统),参照治安基金的形式,结合实际建立“抢险基金”,以奖励抢险救灾负伤的职工,更有效地保障他们工伤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