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纠正劳动用工中的有法不依行为

《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颁布实施巳有三年多时间,但我市仍有相当部分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有法不依,不同程度地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其表现有:

1.强制工人超时加班.损害工人身心健康。

《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人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限席的应征得职工同音。加朔工资最低也应是工人当月工资的日时平均数的]50%。但是,我市令业加班加点,违反((.条例》的情况十分严霞。据对两个工业区的230多突“三来一补”企业、“三咨“企业和内联企业的调查,其中60%以上企业的职工每月平均超时加班在80个小时以上.还规定加班不准请假,违反者,轻则罚款扣工资,重则作旷工论处,甚至要“炒皖鱼”,这些企业给工人的加班费却十分苛刻。如某来料加工手袋广,今年5月份工人每人平均加班100小时以上,加班最高时数者竞达149小时。对不加班的,包括请病假不获批准者,每次都罚扣人民币4.5元,而厂方每加班一小时.才给工人0.5元到1元港币报酬。男一合资公司的一位女工,没有吃晚饭去加班,到夜间11时胃痛难忍,用10分钟时间回宿舍吃了一包方便面,返回工广时,被拦在厂门外。第二天,公司就以违反纪律为名,宜布辞退该工人,而且连500元入厂押金和整月工资一分也不退。无限制的超时加班严重地损害了工人的身心健康,有的视力下降,有的患了晕眩症,甚至累倒在岗位上。

2.无理拖欠工人工资。

这种情况大多数发生在一些规模较小的“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里。这些企业工资发放时间不定,有的跨月发放,有的连续几个月拖欠工人工资。按《条例》规定,企业不但要每月定时发放工资,而且超过时间的,从第六天起要按工资额的1%赔偿工人损失。但被调查的企业,几乎没有一家执行这一规定。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不但使工人生活造成困难,而且成为导致企业不稳定的因素。如某合资电子厂今年5一6月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联名写信到有关部门投诉,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为此,全厂1300名工人罢工一天半。

3.工人工资偏低,福利待遇不公平。据对某工业区下属企业的调查,工人工资普遍偏低月平均工资才200元,在试用期间,月工资只有150元,而且工人与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差别过大,工人连基本的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

4.违反劳动用工制度,滥收押金现象严重。 

《条例》规定,企业招工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据市劳动部门对2200多家企业进行调查,外来临工共26万多人,其中29692人未办理用工手续,更谈不上向劳动部门交缴劳动保险金。工人一被辞退,不能领回管理费、保险费,有的连回家路费也没有。有些企业不但私招滥雇工人,而且向工人乱收押金。工人一进厂,就要缴交少则150元,多则1000元的押金。这种现象,尤以宾馆、酒楼行业突出。

5.不签或随意更改劳动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许多企业招收工人往往没有签订合同,对企业和工人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争议,缺乏依据,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的企业虽然与工人订了劳动合同,却未根据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标准签订,而是按自己的需要,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增加许多用于惩罚制约工人的内容。

6.企业随意辞退工人,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企业必须是在经过教育、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等情况下才能辞退工人,但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法规办事,随意辞退工人。今年上半年职工到市总工会上访投诉的事件有200多宗,其中职工投诉被企业无理辞退的占20%。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辞退工人或解除合同,应根据工人工作年限给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有些企业却拒不执行。至于《条例》所规定的企业解除合同必须及时通知工会,在被调查的“三资”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做到这一点。

在调查中,我们还对企业有法不依,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原因进行了分析。

一是劳动力调控不力,助长了有法不依行为。

由干部分企业私招滥雇计划外用工或外来人员,造成我市劳动力出现供过于求,大蜇待业人员滞留社会的现象,工人为了找到工作或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服从企业的苛刻管理,对企业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力也只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这便从客观上助长了厂家有法不依,为所欲为,《条例》对于他们形同虚设。

二是对《条例》的执行缺乏监督。

《条例》虽然也规定了一些企业不执行法规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在执行中却没有一个专门的监督执行机构,或不象一些国家那样专门设立了处理违反劳动法规事件的劳动法庭,因而企业滥用权力、超越《条例》的事件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远不可能形成强有力的预防和监督机制。

三是工会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工会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办事等项职能,但是一些企业领导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甚至把工会看作是与他们唱对台戏的组织,在企业用工过程中,不征求、不接纳工会的建议和意见。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建立工会,使企业缺少了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组织。为了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纠正有法不依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以至社会的稳定,我们建议:

1.由市劳动局牵头对全市企业执行

《条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一些单位制定的“士政策“要进行重点检查,今后全市的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2.加强用工制度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和合同签证、执行的严格监督。企业违反用工规定的,不予签证;不履行合同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制定符合深圳特区实际的劳动条例。建议市人大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制定《深圳市劳动条例》,用地方法规系统地调整我市劳动关系,强调对企业违约责任的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在深圳特区设立劳动法庭进行可行性研究。

4.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充分依靠工会和职代会监督合同的签订、修改,合同的解除要由工会参与讨论决定。所有企业都要依法建立起工会组织。

5.鉴于各企业工人的工资线高低不等,一些企业工资偏低,工人生活存在困难。建议市政府定期公布特区最低生活线,采取有效的调节措施,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