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厂规厂纪状况的调查报告
深圳特区建立十年,先后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客商签订了7481项协议,兴办外商投资企业3000多家,“三来一补“企业50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30.72亿美元;同时,特区积极与内地进行经济技术协作,合办了3900多家内联企业。目前,特区巳有8万多名合同制工,50多万临时合同工,9万多名固定工中已有4.5万人实行了合同化管理,成为一支适应特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劳动力大军。但是,特区企业大多是析办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最近我们针对特区企业处罚工人和克扣工人工资争议增多的现象,对企业厂规厂纪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与分析,旨在引起政府与企业重视,加强厂规厂纪的管理。
一、我市厂规厂纪的概况
经过深入几十家企业进行调查,我们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了91份广规厂纪。
从目前情况来看,全市绝大多数企业(包括“三来一补“企业),都订有各种形式的厂规厂纪。不少企业还强调工人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厂规厂纪,不得违背;有的还突出其厂规厂纪的制定依据是《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很明显,各企业管理人员都十分重视广规厂纪对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规范企业劳动管理的作用。特别是集团公司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厂规厂纪比较周密、详细,管理严格。但也有不少小型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由于对厂规厂纪认识存有偏见,管理人员水平不高,再加上缺乏管理,厂规厂纪存在许多缺陷。
从形式上看,在91份厂规厂纪中,文字、格式、样式等规范性属优的(即具有标题,引言,内容及实施、修订办法,打字并装订)占23.1%,规范性属良的(即具有标题,内容及实施办法,打字并装订)占23.1%,规范性属一般的(即具有标题,内容,打字并装订)占30.7%,规范性属差的(即具有标题,内容无涂改)占15.4%,规范性属极差的(即内容有涂改、混乱)占7.7%,从内容结构上看,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厂规厂纪应明确工人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劳动法规与政策;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合作共事;生产合理化的措施;提供和完善劳动条件,爱护单位财产,严守单位机密。在91份厂规厂纪中,基本具备上述6项内容的占36.3%,具备3一5项的占51.6%,内容不完备(只有1-2项)的占12.1%。这说明不少厂规厂纪在内容结构上仍有缺陷。从总体价值来看,分析这91份厂规厂纪的规范性、内容齐备性、内容倾向性、遵守或违反厂纪的奖励、处罚合理性几个方面,属优的占25.2%,属良的(条款齐全,内容倾向性基本合理,但部分内容不太平等)占29.7%,漓一般的(条款齐全,内容倾向不合理)占24.2%,属差的(条款不齐全,内容不合理)占17.6%,属极差的(条款不齐全,内容明显违法)占3.3%。
二、我市厂规厂纪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随意性大于政策性,缺乏程序监督。
我市企业现有厂规厂纪的制定程序和形式主要有:1.企业经理会议讨论、通过,即予以实施;2.企业人事部门起草,经理批准实施J3.董事会讨论、通过,由经理公布实施;4。由经理组织起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5。企业征询主管公司意见試定、实施。其中以第一种形式居多,因此,易于出现弊端。
由于多数厂规厂纪的制定缺乏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参与,又没有监督机制,其效力与合理性将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根据《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厂找厂纪,因此,制定和补充本企业厂规厂纪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其效力缺乏法律保障。二是受制于个人局限性。据调查,一些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管理人员文化素质、管理水平偏低,对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不熟悉,出现了对厂规厂纪制定不规范,任意设定对各种违纪处罚的标准,甚至随意修改。如沙头角志成制衣厂厂规,企业在原有厂规上随意补充处罚条款;不少厂规则由管理人员用钢笔随意在纸上罗列几条规定,十分不严肃。三是工人入广前后无法了解厂规广纪,往往受到处罚后才知道有这些规则,任由企业摆布,很不合理。
(二)厂规厂纪内容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甚至出现违法条款。
从调查情况来看,企业的厂规厂纪内容多倾向于管制工人。在91份厂规厂纪中,其内容基本合理的占42.8%,大部分合理的占2%,不合理且违法的11%。当我们找工人座谈时,他们不少人反映,厂规厂纪是专卡他们的,工人一点地位也没有。厂规厂纪内容不合理,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背了厂规厂纪庄“有奖有罚,面向全体”的原则。广规厂纪的作用,是加强劳动纪律,维护生产(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不少企业只注重工人达到广方利益上的要求,片面地向工人提出诸多规则,对违者严厉处罚,而管理者则不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要确保厂规厂纪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需要罚则的保障,还需有对模范遵守厂炾厂纪行为的鼓励,这有利于硫导工人发展,而且管理人员与工人应一视同仁,共同遵守厂规厂纪,不能搞特权。在收集的厂规厂纪中,奖励条款较详细的占38.4%,不够详细的占36.3%,缺乏相应条款的占25.3%;有处罚条款且符合法规的占42.8%,有相应条款但处罚偏重的占44%,处罚条款违法的占12.1%,无处罚条款的占1.1%。
2.以罚代管,随意乱扣乱罚。大多数企业不注重批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片面依赖经济处罚手段,而且随意设立各种类型处罚标准,如迟到和早退的处罚、请假的处罚、辞职的处罚,甚至还有上班说话的处罚,五花八门。例如,新高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厂规第二十条,“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15分钟扣一天工资”。利达电子厂、南方光学有限公司、雍光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均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3.处罚标准不一,缺乏合理性,大多数厂规厂纪在设定处罚标准时根本不考虑其依据,而是无原则地自定标准,处罚幅度伸?缩性大。如有一厂规,“对随意抛弃物料者,每发现一次施以0.10元至10元的罚款”。汇达羊毛衫厂厂规,共12条,其中有6条处罚条款。宏发制衣厂的厂规共21条,有罚款内容的占15条,累计罚款额达521元。
4.内容违反现行劳动政策与法规,侵犯工人合法权益。首先,不少企业强迫工人加班,如沙头角丽新制衣厂员工守则,“因生产需要必须加班,否则作旷工处理”。其次,滥用“开除“处分,如新高珠宝(深圳)有限公司厂规,气广工一天扣二天工资,全月不得奖金,月积二天开除,年计10天开除。再者,随意克扣工资与押金,如利达电子厂厂规,“雇佣期内雇员毁约要离职,或因犯厂规被解雇,厂方将会扣押该雇员二个月工资不发,试用期内离职按金例不发还"。最后,扣发停工津贴与病假工资,如利达电子厂厂规“厂方如因货源、天气、电力及假期或其他因素停工时,其工资不获得计算”;又如优质鞋厂有限公司厂规,除工伤外, “其它疾病治疗费用,均由员工自负,休息时间不发工资”。此外,管理人员常常还滥用权力,随意解雇工人,没有按《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办理。
三、意见与建议
我市企业厂规厂纪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占相当比重,而厂规厂纪的立法则出现漏洞,原有的制约机制(如一切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巳失去应有的效力;其二是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存在一定问题,一味依靠“管、卡、压”,再加上水平有限,从而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其三是企业主管部门疏于管理,放任自流,误认为厂规厂纪完全是企业内部事务,结果导致因处罚工人或克扣工人工资的纠纺不断发生,甚至发生罢工事件。
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企业厂规厂纪进行一次整顿,基本意见是:
1.制定、完善厂规厂纪是企业内部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规范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此项工作,不仅有助于厂长(经理)管理好企业,有利于督促职工遵守纪律,而且有助于我市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投资环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厂规厂纪的建设,加强管理与监督,并依照劳动法规与政策审查企业的厂规厂纪,修订与法规相冲突的内容。
2.企业制定厂规厂纪,应有一定的审议桯序。按规定,国营企业广规广纪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其它企业,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工会规定》精神,其厂规厂纪应由企业行政、工会或工人代表集体审议通过。
3.厂规厂纪应具备《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且应体现“有奖有罚,面向全体”的原则,对违纪工人的处理,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并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经济处罚每月扣罚工资金额,不要超过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
4.建立厂规厂纪备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建议指定劳动局仲裁机构为厂规厂纪检查机构,并授予其一定职权,所有企业厂规厂纪应向仲裁机构备案,否则其厂规厂纪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