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低工资的确定

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泰国大力发展工业,大盔衣村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工业生产工人。由于这些人员没有技能,只能从亨非技术性工作,收入低微。在这种情况下,泰国政府于1972年授权内政部,负责劳动者的保护,其中包括最低工资的确定和实行。泰国工资委员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于1972年成立的。主席由政府方面人士担任。

泰国工资委员会为三方性机构,劳、资和政府均有人数相等的代表。其主要职能是确定最低工资。根据泰国最低工资法,工资委员会在确定最低工资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l)消费物价指数;(2)从事类似工作或工作条件相似人员的工资水平;(3)最低生活需要;(4)生产成本;(5)企业承受能力;(6)社会经济状况:(7)目前工资水平。工资委员会在就最低工资问题进行磋商时,主要依拫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另外,劳方和资方亦依靠社会力盘进行调研,并在磋商过程中使用各自的数据。

在工资委员会内,劳方和资方均可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出建议。之后,工资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三方经过调查、研究和磋商,在有2/3成员赞成的情况下,提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该建议须经内政部批准后方能生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政府公报公布于众。在泰国,最低工资的适用对象为私营企业的新工人。主要作用是为非熟练工人本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1973年以来,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由曼谷地区逐步扩大到泰国全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