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青妇参政议政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编者按:完善工青妇参政议政制度,既是维护广大叶众利益的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叶众联系的需要。“完善“不能仅仅是停留在嘴边的一句空话,而必须化成实践中的切实措施。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这份通扣,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现特予转载,供大家参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使其成为广大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充分发挥丁青妇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入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很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在拟订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时,应有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的代表参加研究,或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意见。制定后,应发送工、青、妇组织。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经济、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切身利益方面的工作会议,应通知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派人参加,并发给有关文件。
三、企业主管部门召开的企业生产、经营、承包、分配、改革等会议,其内容涉及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的,应通知工、青、妇组织派入参加,制定与这些方面有关的制度、措施时,应征求工、青、妇组织的意见。
四、兴办“三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五、审查验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时,须请工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