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祥同志谈“三资”企业工会工作
全总今年抓“三资“企业的工会工作,准备做四件事:
(一)以全总或全总党组的名义给党中央或国务院写一个报告。
报告叫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侵害职工权益和组建工会问题的报告》。去年十月,李鹏同志、邹家华同志对“国内动态清样“第2414期作了批示。这第2414期就是我们广东省总反映的关于“三资“企业特别是独资企业当中职工权益受侵犯的情况。同样的内容登载在全总“工运动态”的第35期上,宋平同志作了批示。这个批示要求全总对下面反映的情况作调查、研究、核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和广东省总的同志一起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些调查研究,两个材料所反映的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清况是属实的。以此为开头,我们想扩展一些。对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和工会组织建设的情况向中央提出建议。
这个报告巳经形成,主要讲三个部份:
1.基本情况。
2.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突出问题讲了五条:(1)企业私招、乱雇工人,不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大批职工职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2)强制职工大量加班加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和克扣、拖欠以至侵吞工人工资;(3)一些企业,特别是小独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任意打骂、侮辱、处罚职工,职工人身安全无保障;(4)不少企业职工的劳动、生活条件很差,缺乏劳动保护措施,工伤事故多;(5)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难,中国职工组建工会的合法权利被剥夺。
我首先强调一下,讲这五个方面问题,是在肯定了“三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作 用的前提下,也是在肯定了企业的劳资关系基本正常的前提下提出来的,不是说都是问题。
3.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广东的这种情况,在其他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就需要在各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部门、卫生部门、政法机关、工会密切配合,共同合作,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明确树立依靠工人阶级,贯彻党的对外开放政策,办好特区和开发区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的党政领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中,要进一步解决好依靠工人阶级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存在着新的劳动关系,职工在企业里的地位,既不同于国营企业中的干群关系,坞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地位不能变,仍然是我党和政府的主要依靠力晕。我们既要依法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纠正一部分同志中“不怕工人权益受侵犯、就怕外资跑了”,对外商一昧无原则迁就退让的态度。要教育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正确处坪企业劳动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采取措施,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我国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地位和权益,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这除了主要依靠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外,重要的是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起来,依靠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企业中往往党员很少,党组织不健全,活动条件困难,因而组建工会尤为重要,也符合国际惯例。建立工会,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有利于调处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监督、制止外商的某些非法行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促进企业的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避免产生自发的工人组织。事实证明,凡建立工会的地方,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出现问题解决也较快。所以,要重视总结推广各地组建工会、开展工会工作的经验。准备采取措施,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在二、三年内把巳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建立起来。我们希望,各省、市和有关地区的党政领导大力支持,把这件事情办好。尤其要重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主管人员的工作,在与外商筹建企业的谈判中,应包恬遵守我国劳动法规和组建工会的内容。要为外商投资企业选配好工会干部。在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以利开展工作。考虑到这类企业工会干部的兼职性,易受制于人,需要适当充实和加强经济特区、开发区一级工会的力懿,调处各种纠纷,加强对基层工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办事。尽快修改颁布《工会法》,加快制定《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在一些地方巳颁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全总拟会同有关部门,讲行调查研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依据《工会法》起草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颁布,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诮政府劳动部门与工会一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非法招丁、加班加点和生产安全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同时,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扩大开放必不可少的条件,建设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城市健全和完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机构,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定程序,以改变目前一些企业中劳动争议久拖不决,既不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状况。
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努力开展工作。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依法办事、劳资两利”的基础上,既要尊重外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遵守厂纪厂规,尊重厂方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权,又要敢于同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谋企业的发展。
(二)对“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的问题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初定今年七、八月份由全总召开一次“三资”企业工会工作会议。
(四)力争在《工会法》中,增加一章“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内容。
《工会法》(修改草案)巳决定提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定。在原来《工会法》(修改草案)中,有关“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没有写具体内容,只是在附则写了这么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制定。”人大常委在讨论过程中,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提出,另行规定到了什么时候规定很难说,最后打算在现在的“修改草案”当中,增加一章,这一章就是“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丁工 作。增加一章,只能写主要问题,因为这是基本法,不是实施细则,不可能写得很细。因此,我们就要抓住主要问题把它写进去。
我们全总法律部同志的初步意见是:
1.必须明确规定,“三资”企业的职工和私营企业的职工有依法组建工会的权利。
2.要明确规定“三资”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职贵是什么?它和我们各级工会组织职责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工会组织职责会有很多共同点,因为都是工会。但是“三资”企业是特殊的经济形态,那么,它的工会应该有什么特殊的职责,请大家考虑。比如说这样的问题要不要规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保护等问题同企业的经营者进行协商谈判;当职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调解无效或仲裁不公的情况下,工会有权支持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3.“三资”企业的工会主席由民主选举产生,上级工 会批准。企业的经营者在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时,须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4.“三资”企业工会主席列席企业董事会。
5.“三资”企业的经费来源如何表述?“三资”企业中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它就有一半资本是外商的,独资企业资本都是外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这个经费拨过来之后就给人一种印象,好象工会拿了资方的钱。而我们这个工会法一公布,将对世界产生影响,我们是全世界最大的工会,工会干部最多,人数相当于全世界工会干部的2倍(50万)。
二
关于全总最近的一些工会工作思路。
一九九二年的工作起步,一要办实事,二要抓调研。一九九二年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一年。首先,这是形势的要求。一九九二年的改革涉及职工利益的项目较多,如要打破“三铁”,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涉及职工利益的事多要求工会加强调查研究,把发展生产力同维护职工利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其次,是参政议政的需要。工会参政议政的外部条件在不断改善,参与的事越来越多。问题是工会有了位置还不行,还要有主张和意见。工会的主意要反映到决策机构中去。这都需要调查研究。否则,就是参加了委员会,也可能哑口无言或胡言乱语。因此,要提高调查研究水平。
其三,是提高工会工作水平的需要。倪志福同志在全总十一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改进工作作风,工作要讲实效。工会领导机关的主要责任,应该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搞好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进行理论政策指导,培训工会干部,协调工会活动。要用更多的精力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
领导机关工作指导思想的确定和工作思路的提出,都有赖于深入的调查研究。
今年,全总书记处确定抓10个调研题目:
1.依靠职工,深入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调查。
2.关于工人阶级状况的调查。
3.职工群众对各项改革综合承受能力的调查。
4.国营、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工人福利待遇情况的调查。
5.集体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和民主管理情况的调查。
6.“三资“企业劳动关系和组建工会的调查。
7.乡镇企业职工状况和组建工会的调查。
8.特困企业职工生活状况的调查。
9.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的调查。
10.知识分子状况和在知识分子密集的地方组建工会的调查。
(根据92年2月28日全总书记处书记张国祥同志在全国沿海开放城市、开发区笫三次工会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编辑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