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厂规厂纪

厂规厂纪,是厂矿企业制定的适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劳动规章和纪律的简称。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最、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具体化和延伸。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厂规厂纪的制定不仅是为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而且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为职工自身利益服务的,所以它是职工自己的纪律;二是厂规厂纪体现出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因而它又是劳动者自愿的纪律。合情合法的厂规厂纪是能够得到广大职工的普遍支持并得以顺利实施的。

由于厂规厂纪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化和延伸,故其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并且必须公正合理。厂规厂纪一旦制定,就成为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Q但是厂规厂纪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它只能依靠职工自觉自愿地遵守制裁或者惩罚,仅仅是对违犯者进行教育的一种补充手段。

厂规厂纪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保证了《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使企业建立起严格有序的管理机制,为现代化的生产创造了一个协调、和谐的环境,有效地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障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厂规厂纪制定得是否合法和公正合理,是其是否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关键。厂规厂纪合法、公正,一经贯彻实施,必将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的权益保障,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反之,则会生产消极的甚至是阻碍、破坏的负效应。

大多数的企业都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厂规厂纪,内容合法、公正,从而得以有效贯彻实施。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由于对厂规厂纪的性质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片面地把厂规厂纪当成是管制和惩罚工人的工具。所以,所制定厂规厂纪中不少内容显失公正,不合情理,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种现象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三来一补”企业中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显失公正,自定处罚标准,对职工处罚过多且滥,而对企业行政和管理人员侵犯职工权益应担负什么责任,却未作任何规忠这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职工对厂规厂纪稍有违犯,就处以罚款,少则几元,多则数十元。有的规定迟到15分钟每分钟罚款1元。某制衣厂在其21条厂规厂纪里,罚款内容就占了15条,累计罚款数额高达500多元。某公司为了限制工人流动,向职工收取名目繁多的抵押金、保证金、后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工人如欲离开,不但工资分文不得,所交的钱也不退还。可是,对企业行政不按时给职工发工资,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厂规厂纪里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

2.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些企业管理者对国家的政策、法律不了解、再加上法制观念谈薄,为了单方面保护厂方利益,在制定厂规厂纪时,主观随意很大,甚至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如《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规定,工人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有的企业却规定工人必须每天加班2—3小时,而且加班不准请假,如有违反轻则扣工资、重则算旷工或者炒"统鱼”。据调查,相当部分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工人每月加班在100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40多个小时。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搜查侵犯。可是有的厂规厂纪规定:“管理人员和门卫认为应搜查职工人身时,可以搜查人身”,“管理人员可随时搜身查工具。”据有关部门对九十家企业的调查,条款处罚违法者达12%以上。

3.不合情理。厂规厂纪的贯彻实施,首先建立在广大职工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乎情理。可是,有些企业的厂纪规定,上班时间不准讲话;讲话者罚。有的规定,上班时间上厕所,包括往来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超过者,罚。还有的规定,一般不准请事假;请事假者,除扣发工资外,还要交100元的押金。

此外,有的厂规厂纪名称混乱、不规范,把厂规厂纪定名为行政法规,或称条例。少数的把本应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厂规厂纪既是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保障,又是加强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还是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把厂规厂纪制订得合法、公正,成为职工在生产劳动中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不能与之相抵触。

在制定厂规厂纪时,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以规定为准,不得随意篡改;就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厂规厂纪的内容,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厂规厂纪只有在不违背职工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支持、拥护和有效实施。

2.要贯彻以说服教育为主,纪律制裁为辅的方针。广规厂纪对于职工无疑是一种约束,绝大多数职工是能够自觉遵守的。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有个别职工自觉或不自觉的偶有违反。对于他们一般应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办法来解决。当然,对某些较严重违反厂规厂纪者给予一定的制裁,也是必要的。但制裁不是目的,而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制定厂规厂纪时,首先应该考虑到,如何通过厂规厂纪,达到教育职工,促其知错改过,不再违犯的目的;在执行中,也应坚持以教育说服为主,只是对那些几经教育不改,一犯再犯,或者造成后果严重者,才给以必要的制裁。须知,处罚过多过滥,难免不激起广大职工的反感和抵制,适得其反。

3.要体现公平合理、有奖有罚的原则。厂规厂纪是企业全体人员都应在生产和管理中遵循的准则。其内容不仅要规定工人,而且应该规定管理人员须遵守的行为如它和责任条款,而不能把广规广纪制定成仅仅是专门管理制服工人的罚则。工人违犯了,应当批评教育,按规定给予制裁;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职责,侵犯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应当受到惩罚。同时,在执行厂规厂纪中,必然有遵守较好的,也有遵守较差或者违反的。违犯的,给予惩罚;遵守好的,就应给予奖励。有罚无奖,不能激励先进;有奖无罚,不能儆戒效尤。所以,厂纪厂规应当体现公平合理,有奖有罚的原则。

4.厂规厂纪必须经过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审查同意。厂规广纪必须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审查同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没有或尚未建立职代会的企业,制定广规厂纪,也应征询和经过职工代表审查同意;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应可予以否决。有些企业的厂规厂纪,只是由劳动人事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起草、中层以上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厂长、经理批准制定。这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职代会或者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厂纪厂规只有经过代表职工利益的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审查同意,职工才会自觉遵守。

厂规厂纪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但是,确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厂规厂纪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督促这些企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不断改进、完善厂规厂纪,使之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