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工会的法律规定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的地位和职权一般都作了规定。有些国家制定了工会法(英国、日本、新加坡);有些国家对有关工会的问题,在劳工法(美国、加拿大、委内瑞拉、利比亚、菲律宾)、劳动法(日本、墨西哥。委内瑞拉)中作了规定;有些国家制定了有关工会的法令(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典、丹麦、玻利维亚)。

一、工会的组织和建立

1.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新加坡)。如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日本宪法规定,保证工人有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

2.一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了工会的性质(日本、加拿大、瑞典、新加坡、菲律宾)。如,日本工会法规定,工会是以职工为主体,以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而自主地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加拿大劳工法规定,工会是为了调整雇主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等目的而组成的任何职工组织。

3.工会的建立和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在劳工或劳动部门登记注册(日本,愚西哥、委内瑞拉、利比亚、新加坡、菲律宾)。如,日本工会法规定,工会登记即成法人。墨西哥劳动法规定,工会应在有关部门注册,合法建立的工会是法人。

4、一些国家规定,工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工会、行业工会、产业工会(墨西哥、委内瑞拉);可以分为全国性工会、地方性工会(菲律宾);有的国家规定,全国只能组成-个工会联合会(利比亚)。

二、工会与政府的关系

1.工会有权参与劳动和社会立法(德国、日本),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咨询的范围涉及工资、物价、社会保险、就业、技术培训、劳动标准、劳动安全和卫生等问题。德国的劳动和社会立法和对这些法律的修改都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工会的意见,反映了工会的要求。日本全国性的工会组织有权就劳工问题、劳动法制、社会福利等问题参加政府部门所辖的各种审议会。美国劳联一产联 与政府达成协议,工会参与全国性重大经济政策的制订和贯彻,并和政府合作。

2.参与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美国、法国、德国)。美国工会掌管私营企业的保险基金。法国工会派代表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德国依法建立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疾病保险,在管理这些保险的半官方或非官方机构中都有工会代表。

三、工会与企业的关系

1.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雇主不得干涉工入参加工会的自由并不得因此解雇工人(日本、丹麦、委内瑞拉、菲律宾),不得千涉工会的活动(日本、委内瑞拉)。如,日本工会法规定,雇主不得因职工是工会会员,或因职工加入工会或准备成立工会或根据工会决定采取正当行为而解雇该职工,或采取其他不利于该职工的措施;不得以职工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为雇佣条件。雇主不得对职工成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或于预。

2.工会就职工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保、福利等问题与资方进行谈判,代表职工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加拿大、瑞典、丹麦、奥地利、比利时、愿西哥、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哥伦比亚、菲律宾)。

3.工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职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荷兰)。工会在企业里通过企业委员会(法国、德国)、劳动委员会(日本)或合作委员会(丹麦)开展工作。德国法律规定,大企业里实行劳资双方代表对等的监事会制,共同作出企业的重大决策;日本采取劳资协议制,工会只有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咨询与建议权,而无决定权或决策权:英国和美国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4.工会参与劳资纠纷的仲裁、调解(美国、法国、日木)。日本工会法规定,劳动委员会有就劳资纠纷进行斡旋、调停和仲裁的权限。

四、工会活动的保障

1.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应为工会活动提供一定的条件(法国、瑞典)。法国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利用国营企业的工厂地点,占用工作时间每月举行一次悄况汇报会,会议时间的工资照付。瑞典规定,雇主应在工作场所为工会代表提供工会工作所需要的场所或其他设施。

2.对工会代表权利的保障瑞典规定,工会代表在从窜其工作时不受雇主阻碍;工会代表不应因从事工会工作而造成本人的劳动和就业条件恶化;工会代表结束工会工作后,在劳动和就业状况方面雇主应保障他有如同从事工会工作以前一样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地位;工会代表有权得到脱产时间从串工会工作。

3.工会可以兴办企、事业(法国、日本、德国、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玻利维亚)。德国规定,工会可以办企业。法国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创办和资助工人生产和消费合作社。日本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兴办福利和互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