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工会法》?
《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是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法,也是我们国家专门为群众团体所立的唯一的一部法。新《工会法》是广大职工盼望巳久的,修订工作搞了十五年,现在巳经通过了。新法对于保障工会的活动,对于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对于推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以及对于国际工运都有重大意义。它为我国工人运动翻开了新的一页,具有历史意义。新《工会法》是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一部法,这部法是为解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工会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这样一些根本问题而制定的,是在现实条件下我们所能争取到的一部最好的法。1950年《工会法》是确立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地位的一部法。有同志对新法感到满意不满足,对工会干部来说可能不满足,但是,法巳经定了,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当然法里面还有很多东西要完善,需要许多行政法规来补充,不然这个法执行起来很困难。
一、《工会法》的修改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我们党历来重视工人运动,如工会工作,所以1950年刚建国就颁布了《工会法》。从工会十一大以后开始搞12号文件,后来因为动乱,有两个月没有动。这个文件的形成前后搞了十三个月,后一段丁关根同志主持搞,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全总十一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改完了12号文件。有了12号文件以后,工会的问题基本上是解决了。所以,12号文件应该说是制订《工会法》的一个理论政策和重要内容的依据,现在工会法里面所写的很多内容是从12号文件里,面搬过来的,搬的时候不是把原话搬过来,而是用法律语言搬过来。有12号文件以后,《工会法》的起草就加速进行了。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全总联合起来搞,三上三下征求意见,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征求各级人大的意见;工会内部的讨论则有无数次,并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中央和丁关根同志也替工会和其他部门之间协调关系。在许多问题上各方看法不一致,大致上来说就是:要不要写党的领导?工会的权利是不是太大了?与《企业法》怎么衔接?工会的财产怎么处理?等等,人大法工委、人大党组和中央书记处丁关根同志那里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在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之前,《工会法》修改中所有与各部门有关系的问题都提出来讨论了,而且各部门都有函同意了,所以拿给中央政治局常委讨论时,剩下的问题已经不多,大概主要是写不写党的领导,工会办企业等问题。在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中,分歧的意见不少,在最后人大通过时,也还有分歧意见。最后人大投票时,2600名代表投了2300张赞成票,比我们原先估计的情况要好。人大这次有三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都没有太多的争论,?工会法》是争论最多的,可见工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立法通过的《工会法》,实际上是把党的政治主张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变成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它不仅是规范工会的行动的,而且是全国各界在工会问题上都要依法行事的一部法。这部法是广大工会工作者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年来辛苦工作的左验的结晶。新《工会法》不仅仅是规范工会行为的法,它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责任、义务,是全社会都要执行的一部法。
二、新《工会法》是一部具有中可行色的社会主义且质的法,主耍讲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刊底怎么搞。
主要有四点:
1.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和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
我们反对工会独立于政党,政府的路线,苏联东欧最后都跑到这条路线上去了。但是法的表达、立法没有直接写党的领导,这不是工会不愿意写,而是法的表述问题。因为所有的单项法都没有写党的领导,后来用这样的语言表述:工会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自己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本身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中有党的领导。我们的意见是明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贯穿在这个法中,而且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是宪法。这是社会主义国冢的特点,我们公开承认我们是在党内领导下,我们反对工会独立于政党。
2.坚持工会和政府及企业行政合作支持与参与监督的统一。这是工会与政府、企业行政的本质关系。工会的参与、监督权利也是按党纪国法来行使的。我们反对把工会作为政府的所谓“建设性的反对派”或者“积极的反对派”。波兰团结工会是政府反对派,苏联后来的工会是所调“建设性的反对派”,我们反对搞这个东西。中国工会与政府是合作支持和参与监督相统一的。
3.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我们反对工会只维护具体利益,反对那种认为维护总体利益是国家的:总的观点。这部法体现了两个维护的统一的观点。
4.坚持工会组织和工人队伍的统一,反对工会多元化。因此,这部法写上了“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所以这部法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法。
三、关于《工会法》的基本内容,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总则部分。总则讲了工会的地位、性质、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的活动准则和主要任务。开宗明义第一条讲了制订工会法是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明确工会权利义务,发挥工会作用,是根据宪法制订的。第三条涵盖面非常大,适可范围非常广: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只要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都有权利组织和参加工会。这不仅对于国营、集体企业适用,而且还用于三资企业,即意味着在三资企业组建工会时,并不需要得到资方同意或中方管理人员的同意。对乡镇企业也同样适用,它把那种今天做做工,明天种种地的大部分人排除出去了,因为他们不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容声电冰箱厂这样的乡镇企业,其员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已经是工人阶级一部分了,他们有权利组建和参加工会。所以第三条的适用范围,在广东特别要讲一讲,因为广东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有。第五条至第十条,实际上是工会四项社会职能的法律表述。
第二章讲的是工会的组织原则。里面大量内容是从工会章程里来的。写上了“民主集中制”,实际是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工会。如果你成立了什么组织而不参加工会,那就不受本法的保护,不叫工会了。
“权利和义务”这部分,是把国家现有法律里面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1950年《工会法》里面所规定的工会权利和中央12号文件里面所规定的工会权利和义务集中在一起写,里面没有说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1950年的《工会法最重要是基层里的问题,至于上层工会怎样解决的参政议政则有新法把12号文件里所规定的五种参政议政的形式、权利都写进去了,当然写的时候有些变通。比如为什么不写联席会议?因为国务院组织法里没有联席会议这个东西,如果要写进去,那就得写一部法来解释联席会议,那就复杂了。但是党的文件(12号文件)里写的都要执行,这是亳无疑义的。“临时处置权”的问题,是与《企业法》衔接的问题,因为《企业法》里规定厂长有指挥权和最后决定权,所以用了这样的表述方法:工会有权提出建议,行政方面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总之是坚持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我们工会所能做得到的都写进去了。正如斯大林所说,法只能记录事实,不能制造未来。
关于工会基层组织,对三资企业还要制定专门的规定。
关于工会的财产保障,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工会的经费,保住了2%。二是关于工会的办公场所和活动设施,政府和行政要给予保障。少了一个“住房”,原来的《工会法》是有的,但现在搞住房制度改革,所以没有写。全总争取了五次才争取到这个程度。工会经费的问题,光有这个法还不行,还要争取再发文件才能解决问题。三是工会办企事业的问题,这在12号文件上是有规定的,但在法上却不好写。后来我们坚持保留两条:团工会经费来源里面有工会的企业事业收入,这样就把“企业”这两个字露出来。@工会所属的(不写"兴办”的)企业事业不能任意改变隶属关系。这就保住了我们的企业,就是说虽然法里面没有说允许工会办企业,但承认工会有企业。
四、在具体规定上,中央领导同志不主张讲《工会法》12与号文件的关系,而主张讲《工会法》要执行,12号文件也要继续执行。为什么呢?12号文件里关于工会接受党的领导。有许多规定是写不进法里的,比如“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在法里就不好写,“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也不能写,因为法不调整工会和党的关系,它主要调整工会与政府、与行政的关系。所以要继续贯彻执行12号文件,12号文件里有关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领导的各种规定,都要继续执行,既包括工会接受党的领导的要求,又包括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的要求。
关于《工会法》与《企业法》的衔接。
《工会法》只写了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这个问题将来由“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再来具体化。
6号文件也同样要执行。当然,6号文件中有些规定如关于企业升级的,可能不能执行了。
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的问题。
新《工会法》是在党领导下制订、修订的,现在还是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央书记处决定,让中宣部和全总发一个文件,要整个党的宣传系统来很好地宣传《工会法》。因此,学习宣传《工会法》,不光是工会干部要学习好,党政干部、国家机关干部,企业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学习好,掌握其的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依法办事。现在宣传《工会法》,既要造成一定声势,又要把它放到当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中去宣传,要宣传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深化改革,发展经济。
就工会自身来说,我们要用《工会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对世界各界来说,希望党委要多做协调工作。《工会法》的贯彻执行肯定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企业法〉〉颁布三年,至今执行不理想。《工会法》也会有这么个过程。倪志福同志在人大党组提出,明年准备把《企业法》和《工会法》结合起来作一次大检查。
(本文作者系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