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和维护是工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

——学习新《工会法》第三章的体会

新《工会法》第三章关于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整个《工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从篇幅上也巳经反映出来。整个《工会法》6章42条,其中第三章有14条,占全部法律法律条文的1/3,可见,虽然全部法律条文的制定简明扼要,但仍不惜用较多的篇幅去规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与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相比,新《工会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在条文上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4条,在内容上根据形势的变化比原《工会法〉)有较大的发展,全部内容可以大休归结为两个方面,即民主参与和维护职工权益。其中体现民主参与的有四条,其余10条则主要是体现维护职工权益的(限于篇幅、恕不列其内容)。当然,二者之间也有互相渗透的,但从主要精神看是可以这样划分的。

一、民主参与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

首先,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新《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群众组织,其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本组织的会员群众的自身权益。如果群众组织不能维护群众的权益,群众就不愿“自愿结合”到工会中来。这点,从工人运动的历史可以得到印证,工人运动就是以经济斗争为发端的,最初,工人群众为了增加工资和反饥饿而集合在一起进行斗争。随着马列主义的“外部灌输”,随着工人群众阶级觉悟的提高,才逐步发展到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但不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军事斗争,其根本动力都是来自自身的根本利益。而今,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拜金主义依然存在,钱权交换,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法行为都有可能损害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改革过程中也难免有决策失误而出现损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因此,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就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的位子,这样,工会才不违背工人群众参加这个组织的初衷。

其二,这是由工会的地位决定的。工会不是其他阶层群众的组织。而是“工人阶的级”群众组织。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巳经由本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共产党,党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处于执政的地位,而本阶级的普通群众则处于参政议政的地位,这样,便能多层次多侧面地发挥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在这里,需要解决一个认识问题:既然共产党巳经代表本阶级执政,那么还需不需要工会参政议政?回答是肯定的。早在苏联十月革命胜利的时候,列宁就设想由工会代表工人阶级管理企业,直按实现工人阶级的领导,但当时工人的素质尚不能适应这个要求,所以列宁说工会应当成为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和学习管理的学校。在我国,作为工入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不仅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要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党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而工会则要代表工人群众这一”之“通过参政议政来表达自身的利要益求。

其三,这是由工会的职能决定的。工会的四大社会职能是维护、建设参与、教育。那么,在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中为什么特别突出参与和维护呢?我认为,这两个职能最能体现工会的独立自主性。职工教育和生产建设,主要分别为党、政负责,工会都是处于配合的地位。而参与则不同,工会以独立的身份和资格参加各种班子。维护也是如此,工会可以作为团体法人代表,来替职工说话办事。

二、民主参与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

要履行维护职能,就必须有参与的权利。许多人习惯用直观的方法看问题,认为只有在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出现时,工会出来“打抱不平”,这样工会才算发挥了维护职能。诚然,事件出现后出来做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做好“超前维护”。而要如此,各级工会就要在各个层次上参政议政,参与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这种参与实际上就是一种维护,而且这种维护具有力度大、幅盖面广的特点。《工会法》第三章把工会的参政议政工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对工会参政议政实践的肯定和承认。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民主参与的重要内容。

在第三章中,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所占篇幅较大,可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重要义务,把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作为民主参与的重要内容,这就使工会的民主参与具有自身的特色,体现了工会的职能作用;同时,也给工会的民主参与工作注入了生命力,而不至使它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为把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参与的重要内容,必然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使参与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