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介绍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目前,在国外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或类似办法的国家中,大致可以分成8种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如美国、加拿大等。2.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制度。如丹麦、冰岛。3.储蓄性失业保险制度。如冈比亚、尼泊尔等。4.国家失业补助制度。如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等。趴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受补贴的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如德国、法国、英国等。队受补贴的自愿保险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制度。如瑞典、芬兰等。兀强制性失业保险和自愿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如日本。8.储蓄性失业保险和国家补助性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如印度。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从国外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雇员、雇主、国家三方分担。如德国、加拿大、日本、英国等。2.国家负担全部费用。如澳大利亚等。趴企业雇主和工人分担。如法国、以色列等。4.国家和企业雇主分担。如美国、意大利等。s.全部由工人负担的只有南斯拉夫一个国家。6.全部由企业府主负担的有印度尼西亚、加纳两个国家。

三、失业保险的管理体制

从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管理形式;1.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趴在政府监督下,授权自治性机构或半官方自治性机构管理。这种机构一般由劳方(工会)、雇方、政府三方组成。也有在政府监督下,由工会负责的如,丹麦、瑞典、南斯拉夫等。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具有头等重要性。因此,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不同于社会救济,不但要考虑到社会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虽然具体办法各异,但是在享受条件方面却有许多共性。首先享受者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其次,他们的失业必须是非自愿性的。第三,许多国家规定取得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必须交够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或达到一定受保年限。大多妏国家规定,失业开始前应巳付保险费26周,或者巳有一定的就业期,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工作和介绍就业工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失业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介绍的工作,就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

大多数国家卜勺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救济金的标准为该工人失业前周工资或日工资的40—75%。有些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较高,最高的可达失业前收入的80%甚至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