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会法》在哪些方面有所发展?

新《工会法》是对1950年《工会法》的继承与发展,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它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修改后的《工会法》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适应新时期职工队伍的客观要求,把党的有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化。它根据《宪法》以及多年来工会工作的经验总结,赋予“主入翁”更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扩大了《工会法》的指导领域和适用范围。从新老《工会法》对比中,我们可看到有如下发展:

1.新《工会法》取得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效力。1950年的工会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而修改后的《工会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构确认,成为国家一部基本法,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2.工会的地位进一步明确。1950年《工会法》较多地规定了如何组建工会以及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地位。修改后的《工会法》则更多地规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实现由这种地位所决定的使命。从法的内容上体现了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把工会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新《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独立社团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即通过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工会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基层工会可以独立法人资格诉诸法律,表明工会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蜇要方面的内容,1950年的《工会法》是不够的。

4. 赋予工会更广泛的具体化的权利义务。与1950年《工会法》相比,在工会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它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4条。在内容上,它以现阶段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同职工的具体利益一致性和矛盾性的辩证统一为前提,要求“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休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要求做到密切联系群众,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根据这一原则,它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条款,对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在劳动、安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参与和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赋予工会更多更具体和更具有刚性的职权。

5.赋予工会民主参与的新使命。1950年《工会法》中工会只是职工权益的维护者,新《工会法》吸收了《企业法》赋予职工群众管理企业的民主权利的规定及多年来工会工作的经验,明确了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参与职能。如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事业的民主管理,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等等,这样使职工的民主权利通过工会的组织作用得到可靠保障,也为工会支持改革、推动改革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6.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三资”企业单独成文,有利于工会参与“三资“企业管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改革开放成果。

7.工会活动及经费有了保障。增加规定了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拨调。基层工会脱产人员工资改由行政支付,不脱产工会委员开仅活动所占用时间,工资、奖金照发。这是对1950年《工会法》的重大修改。有利于工会干部开展和搞好工会工作。县以上工会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人员同等对待,保陪了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