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经济形态运动的基本规律的系统思考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作用的两个层次

为什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之后,打破了单一的经济模式,在二十世纪的末期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的格局?

为什么改革到了今天,我们要打破人们早巳习惯了的“一大”、“三铁"?

以上问题,是本文思考过程的出发点。对它们的理解,简单地罗列一些现象是无济于事的,因为这是经济形态运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场深刻的革命。

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既念,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它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二是认为它不仅指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且还包括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全部上层建筑,让会经济形态即社会形态。本文是在第一种内涵上使用这个既念的。

那么,什么是社会经济形态运动的基本规律呢?教科书上写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是怎样的,就要求生产关系也相应地怎样,生产力发展了,就要求生产关系也相应地发展。这便是社会经济形态运动的基本规律。这一基本规律始终是不可动摇的。问题在于长期以来,我们对这一规律的理解过于简单化和片面化,以致在复杂的现实面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遇到了必然会出现的埋论闲惑一一以乎今天的现实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让会主义的经典性理论。要解开这个困惑需要考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机制,并从这个内在机制中寻求答案。

众所周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方式的两个基本方面。那么,它们之间的内在机制是怎样的呢?人们常常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来说明它们。从这个角度去认识间题是必要的,但只有这一个方面是片面的。如果我们深入地考察一下作为生产力的社会形式的生产关系,就会看到,这种生产关系在实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它的最根本的意义是同生产的晟终结果一一物质生活资料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常说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即人们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而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占有生产过程的结果即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关系所说明的,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将如何在人们之间分配,人们的物质利益在什么样的社会形式下得到满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指出:“句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而表现出来。”正是作为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生产关系才得以成为生产力的社会形式。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发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机制的一个前提就是它们都是同生产的最终结果一一物质生活资料相联结。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把这些资料生产出来,而人们之所以形成各种各样的生产关系,则是为了以某种特定的形式最终占有这些资料。正是这个生产和占.有.的区别,确定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从逻辑次序上讲,无论何种物质生活资料,只有当它被生产出来,然后才有可能被占有。这就是说,生产关系必须以生产力为前提,离开了这个前题,体现了物质利益关系的生产关系就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理解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我们才能演绎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联系,即内容与形式的联系。作为物质利益的生产关系展开为一个广泛的网络,体现在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的结合,生产目的的确定、生产过程的支配和管理、生产产品的分配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它们构成了生产力的一种基本存在形式。生产力的形式有两种,生产力的诸要素之间以及它的各个部分和环节之间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而形成的结合方式,是生产力的技术形式;而体现着物质利益的生产关系,则构成生产力的社会形式。内容一一形式关系原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内在机制的第二个原则。

把以上两个原则一一生产与占有关系原则和内容同形式关系原则一一统一起来,我们才凭把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内在机制的基本内容: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目的是获得自身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力的意义是从自然界中生产出这些资料,而生产关系的意义则是以一定的形式占有这些资料,占有服从生产,生产关系服从于生产力。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构成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形式必须适应内容,生产关系必须适合于生产力。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作出以下的概括:生产关系必须以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它必须适合于生产力的存在和发展,而不是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可见,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包含以下两个层次:

首先,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有一个最低的要求,即保证生产力本身的存在。即是说,生产关系必须保证生产力的各个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能够按照它们各自的技术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各个具体的生产过程成为可能;还必须保证具体的生产过程在社会的范围内按照其社会化的程度和它们相互之间的技术联系而有机结合起来,使整个社会生产的统一过程成为可能。这样,生产力的这个最低要求便成为对生产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定性。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适合于这个最低要求,即保证了生产力的正常存在和运转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存在或成立;否则都不能成立。我们把这一要求称为生产力的“存在规定”,即以自身的存在规定生产关系的存在。中国的改革,正是基于对生产力的“存在规定”的理解而展开的。过去,我们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作用。今天,我们中国的改革,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曲曲折折的发展过程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之后作出的明智选择。

在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力4总是以一定的具体形态存在着,它总是由特定状况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按照特定的技术要求而具体地结合起来。因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存在规定”也必须是具体的。处于不同状况中的不同生产力,它们的“存在规定”也不同。生产力的存在规定不仅具有具体性的特点,而且还有历史性的特点。社会生产力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存在规定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生产力的“存在规定“是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初级层次,它规定了生产关系得以存在或成立的最起码的条件。但是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个初级层次上,它还有更高的要求,即它的发展要求。生产力的发展归根到底表现为物质生活资料质量的不断提高、品种的不断增加和数冕的不断扩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不断改进劳动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性伲,不断开发出新的劳动对象,并在此基础上促使他们不断走向新的技术组合,促进生产力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变化。这时候,生产关系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提供条件:第一,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生产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它必须以某种适当方式解决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问题,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整个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为生产关系是生产力的社会形式,这个形式应该为内容的发展留下广阔的余地,若形式过于偏狭,就会将生产力束缚起来。可以说,我们今天所进行的深化改革是沿着这个思路展开的。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存在规定”一样,也具有具体性和历史性的特点。处于一定状况的生产力,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总是具有一定的“发展要求”。如发展的方向是什么,既定目标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完成什么样的转变,宪成这一转变需要经过什么样的途径,在现有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调动劳动者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一一这些方面的具体情况不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同。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生产力每一阶段的发展无疑都是以往阶段上的“发展要求”得以实现的结果;但在每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上,又必然有新的“发展要求”产生。正是这个旧的“发展要求”不断实现,而新的“发展要求”不断产生的连续过程,构成了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历史性。因此,生产关系不仅必须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具体性相适应,而且还必须与它的历史性相适应。任何割断历史的做法,都是无助于推动生产力的稳步发展的。

生产力的“存在规定”是它对生产关系决定作用的第一个层次,而“发展要求”则是它的决定作用的第二个层次。在实际过程中,它们是有机地统一着的。一方面,“存在规定”是“发展要求”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进一步谈到“发展要求”。因为“存在规定”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晟低要求,对生产力本身来说,也首先是一个能否存在的问题,然后才是能否发展的问题。发展从来都是在存在的基础上酝酿和展开的。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又是生产力的“存在规定”的必然延伸,任何存在都蕴涵着发展的趋势。有存在必然有发展,绝对静止的存在是没有的。任何一种生产力,只要它存在,就必然要求向前发展,社会不断增长着的物质文化需要必然推动它不断向前发展,而决不会仅仅满足于维持巳经达到的水平。因此,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作用的两个层次必然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