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条件下有关工会工作的三个命题

今年五月,深圳市政府宣布要加速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革,将其全部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企业的股份制同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比,有其特有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为:企业产权关系明确,集资方式社会化,生产要素组合优化,政企真正分开,体现民主管理原则,易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等等。这无疑将为企业提供一个真正进入市场、增强活力的途径,使企业成为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经济生产者和经营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9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改革看成与80年代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样伟大的变革。

如同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面临如何在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会工作的问题一样,今天的股份制改造,也给工会工作者提出了新课题。股份制企业在产权关系、分配方式、管理体制诸方面的特殊性,都引起我们对工会工作一些问题的思考,本文提出几个与股份制下工会工作相关的命题,供人们在探索研究时参考。

一、持股职工不等于食利者阶层

新《工会法》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股份制企业中,一些职工持有本企业或外企业的股票,股权收入(含股息、红利收入或股市差价收入)也成为他们生活来源之一,部分职工的股权收入甚至大于他们的工资收入。有人问:在这种情况下,持股职工已具有“食利者”的属性,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工资劳动者,他们还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吗?或者,《工会法》的规定是否需要改变?

我们认为,职工持股后,并未改变他们作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阶级属性。因为绝大多数持股职工从按资分配中得到的股权收入,大大小于他们作为工资劳动者从按劳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以深圳市股份制改造较早、利闰较高的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他们去年职工平均劳动收入约为八千多元,而从入股分红中得到的平均收入是三千五百元,劳动收入是股息红利的2倍多。这算是深圳股息分红属一流水平的公司。对绝大部分股份制企业职工来说,不存在按资分配大于按劳分配的问题。而且,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他们劳动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是劳动所得的另一种形式的再分配,离以股权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食利者阶层”相去甚远。

当然,在股份制条件下,不排除个别持股较多的职工在一段时间内股权收入(主要是股市差价收入)大于其工资收入的情况。虚但他们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收入,带有很大的风险性、短期性、偶然性、投机性,难以成为可靠的主要的生活来源。他们长远的生活寄托还是在于作为劳动者用自己的心血汗水换取的那份较稳定的工资。只要他们还珍视自己那份工作,坚持上岗劳动,就算不上是游手好闲的“食利者阶层”。基于此,我们认为持股职工应属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他们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有人对此不以为然:深圳不少人入市炒股票已有十万百万“身家”,他们还是靠工资过日子的劳动者吗?深圳究竞有多少因炒股票而成为百万富翁的,谁也说不准,但可以肯定地说,目前活跃在深圳股票市场的个体炒家,大多不是有固定工作的企事业职工或机关工作人员。深圳市各行业的岗位一般工作量都比较饱满,在职职工很少有时间去日夜排队,加入炒股行列,要炒也只能委托他人,或业余时间偶一为之。而且,从股市买卖交易的过程来看,它只是把资金从一部分人的口袋转移到另一部分人的口袋,有赚的就终有赔的,有涨时也终有落时,不可能大家都赚,永远都涨。从整个股市系统来说,它本身不会在买卖中产生资本增值和财富增加,因此股市投机难以成为所有参与炒股者的一种固定的生活来源或收入门路,就如赌博收入不能成为所有参与赌博者的生活来源一样。“买到股票就能赚钱”的说法只在股市运作未正常的初级阶段才灵验。当然,也有个别股市炒家财运亨通,吉星高照,在炒股中赚了一百几十万或更多,从此再看不起原先那份岗位工资收入,辞去原单位的工作,另立门户搞起个体经营,或当个悠哉闭哉的无业者。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食利者阶层”是存在的,他们没有了工资劳动者的特征,当然也就没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了。

二、股代会不等于职代会

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功能,股东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形成了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制约的有效机制,无疑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大突破。然而有人却因此而认为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股东代表大会可以取代职工代表大会了,或职代会的民主管理职贵可以向股代会转移了。有个股份制企业工会收集了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决策的一些意见或建议,想提交职代会讨论,经理却说:“股代会 已咨淘过了,不用再议了。”有些工会也乐得顺水推舟:“也好,股份制后,工会筹备职代会的担子可以卸下了。”

有没有股代会可以代替职代会的情况呢?有!这就是那种纯粹的企业内部平均股性质的企业。这种企业除公有股外,其余股权按本企业职工人头分,每个员工份额一样,不向社会发行。这种企业实际是一种合作经济,所有员工既是股东又是职工,既是资方又是劳方,都兼着所有者和生产者二重身份。在这种条件下,企业职代会和股代会可以看作同一回事,合在一起开。

但这类纯粹的企业内部平均股性质的企业,为数甚少,从深圳市推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看,大多数股权情况复杂。一是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社会个人股甚至外资股兼而有之,构成各异,有的企业如发展银行甚至有社会公众股而无本企业职工股;二是既使有本企业职工股,但份额不均等,或领导多些,一般员工少些;或固定工多些,临时工少些,或有户口的员工才有,无户口的没有;或以某一时间为界,先来的员工有,后来的没有;或在职职工有,退休的没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员工就不一定都具有所有者和生产者二重身份,有股权与无股权,大股和小股的员工之间的利益、要求、观念也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股代会与职代会不是一回事,不能互相取代。

职代会和股代会的区别在哪里呢?

股份制改造前,国营企业职代会的性质按《企业法》规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代会的性质尚无正式规定,但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仍具公有制性质看,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职代会仍应具有国营企业的那种特征,即仍应属于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而股代会作为企业鼓高权力机构。它与职代会的区别是:

1.权力性质不同。股代会行使的是决定权,它决定的事项对企业有权威性,有约束力;而职代会行使的是民主管理权,即《企业法》规定的五权,每项权力的适用条件和执行原则都有限制、有区别。如对公司年度报告、公司重大经济决策,股东大会有批准和决定权,而职代会对此行使的是审议建议权。

2.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股代会(及董事会)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股东,它是一种资方会议,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和要求,参加股代会的不完全是或多数不是企业员工;而职代会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企业员工,它是一种劳方会议,代表生产者的利益和要求,参加职代会的必定是本企业的员工。

3.讨论的事项不同。股东大会确定的是企业的宏观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股息红利分配方案,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而职实会确定的多是企业内部微观管理的事项,如企业职工守则,奖惩条例,企业内部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例如对企业分配制度,股东大会决定的是留利分红比例,是利闰如何在股东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等;而职代会是在股东大会批准企业工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讨论如何把工资奖金在生产者,在企业员工之间进行分配。两者决定的事项范围显然不同。

因此,股代会和职代会是具有两种不同性质和功能的机构。认为股份制改造后可以不开职代会了,或职代会权力向股代会转移了,显然是对职代会性质和作用的一种误解。

三、职工拥有股权不等于拥有主人翁意识

让职工参股,使职工具有企业资产直接占有者的资格,从联股到联心,无疑有助于企业职工增强主人翁意识,有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深圳市好些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职工对企业经营的关注程度高了,工作责任心、主动性都比旧体制下有所加强。有些同志对此过分乐观,认为职工持股后,就会自然而然增强主人翁意识:“有股权就有主人地位,难道还要你去教育股东爱护企业吗?”有些同志认为对职工进行主人翁精神教育培养是“多此一举”,他们说:“以前的公有制是'空'有制,什么思想政治工作都是空的,一次参股比十年教育还有效。”

职工持股果真那么大的法力?

笔者认为:股份制改造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手段,确实是有效的。但不能把它绝对化,不能把这作为唯一手段。职工拥有股仅并不就等于一定拥有主人翁意识。

其原因有三:

1.职工个人持股实际比重太小。目前我们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般是国有股、法人股占大头,个人股占小头。在个人股中,来自社会公众股占大头,企业职工个人股占小头。如深圳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占72%,个人股占28%。而在个人股中,社会个入股占90%,企业职工股占10%。就是说,企业全体职工实际拥有的股份只占整个公司的2.8%。就每一职工个人来说,占的份额就更少。某集团公司现有固定资产1.5亿,发股集资5000万,公司内部员工每人2000股(每股1元)。每个职工的股份占公司资产比例是多少呢?十万分之一!假如公司从总利润中拿三分之一来按资分配,股息收入仅占公司利润的三十万分之一。因此,企图单靠这十万分之一的股权去体现职工的主入翁地位,或把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希望都寄托在这十万分之一的股权上,可能是过于乐观过于理想化了。

2.股份制条件下人们享受的权利不均等。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以是国家,又可以是企业,还可以是职工和社会公众,各投资主体间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不一样。即使在企业内部,企业领导与员工之间、合同工和临时工之间、这部份人和那部份人之间,所占的股权份额也有很大差距,他们享受的权利和利益也就不平等,甚至相当悬殊。这样,旧体制下所没有的股东与员工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领导与员工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就冒出来了。如果处理、协调不好,也会导致使职工心理失衡的负面效应,影响劳动积极性。有个别职工说:“过去我于活为国家出力,还没觉得什么,现在叫我辛辛苦苦去为大股东赚钱,我何苦来?”

3.股权具有流动性。股票作为一种特别的集资方式,可以转让,可以上市。持股者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也会经常转换,经常“跳槽”,如果把拥有股权作为产生主人翁意识的决定条件,作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基础,那么大量没有股票的职工哪里来的主人翁精神呢?又如何要求他们具有劳动积极性呢?如果股票市场行情看好,“牛气冲天”,一些职工把股票卖了,他的劳动积极性是否也会随之出让、转移或消失呢?如果这样,一个股份制企业还能建立起自己独有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念吗?还能让职工有持久的劳动热情吗?

深圳市许多股份制企业的膺况证明: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不会因有了股权就自发产生,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会因有了股权就自然而然增长起来。影响职工主人翁精神和劳动积极性的因素相当多,如企业的社会形象,领导的民主作风,上下的人际关系,内部分配制度,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企业是否有个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氛围等等。这些企业“软环境”的建设,大都属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仍不能放松削弱。股份制改造为发挥职工主人翁精神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职工头脑中的主人意识还是要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思想教育手段去灌输、去培养,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仍要通过多种措施去启动、去弘扬。这方面许多企业巳经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如进行主人翁地位的教育,开展劳动竞赛活动,表彰热爱企业、乐于辛献的先进职工,改进领导思想作风,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搞好以培养企业精神为该心的企业文化建设,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职工生活等等,这些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传统手段在股份制企业也同样适用,因而工会在培养职工主人翁意识方面仍是大有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