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三资”企业的劳动争议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即所谓“三资”企业,因具有外商投资成分,中方投资绝大多数叉是全民所有制性质,且企业的经营、管理受中国法律调整,为中国境内之企业,故具有国家资木主义性质。“三资“企业具有“五多”:多数为外商直接管理;职工绝大多数雇用我国人员;管理多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管理方式;产品多数外销;设备和技术要求多较先进。所以“三资“企业对工人的要求,具有“要求高、节奏快、管理严”的持点。“三资”企业同职工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这决定了投资外商对职工的态度和要求;而我国受雇工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长期生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均与投资外商有一定距离,在劳动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上,必然存在和发生不可避免和较难协调的矛盾和争议。因而“三资”企业的劳动争议,较之其他性质企业更为突出,不仅数量多,性质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较大。

据深圳市有关部门1991年的统计,在1229宗劳动争议中,发生在“三资”企业的,就有843宗,占68.6%。而“三资”企业总数,仅占全市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可见,仅从数量上看“三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就很突出。它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辞退、开除职工而引起的。“三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企业辞退、开除工人而引起的。其原因甚多:因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而被辞退,因生病请假或怀孕分挽而被解雇;因上班迟到早退或不愿加班而被开除;还有的因组建或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辞退。据深圳市总工会1991年上半年的信访统计,在200多件企业职工投诉中,因辞退和开除因素进行投诉的就占20%左右。

2.因拖欠职工工资而引起的。“三资“企业由于其用工形式的特殊性,有关法规对职工的工资的标准和发放时间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有些“三资”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有的工人加班后,不发加班工资;有的甚至连续3、4个月不发一分钱工资,使工人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因清盘而拒绝发放工资。有关劳动条例规定,每月发放工资超过时间的,从超时的第六日起按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损失,但据有关部门对200家“三资”企业的调查,没有一家仓业执行这一规定。

3.因扣工资、罚款而引起的。“三资”企业制定的广规、纪律往往十分严厉、苛刻,有的甚至不近人情,稍有违反,就扣工钱、罚款。如有的企业规定工人上班时间不准说话,违者罚款;有的规定工作时间上厕所不得超过十分钟,超时罚款,有的辞退工人,不但不退还押金、保证金,不按现定给予补偿,连工人应得的工资也不发。在“三资“企业,以罚代管的现象相当普遍。有一家企业制定的21条劳动纪律中,有罚款内容的就占15条,累计罚款额高达521元。

4.因加班加点而引起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要求工人加班加点,这在“三资”企业已成家常便饭,由此而引起的纠纷也相当多。有的企业以订单多、赶任务为由,规定工人必须加班,不准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轻则罚款、重则开除;有的定额过高,规定工人在8小时内必须完成任务,完不成的必须加班,而且不给加班工资;有的工人因连续加班,视力下陓或患了晕眩症支持不了,被迫辞退,仿还不退押金。

5.因安全卫生福利设施不好而引起的。职工的身体健康,是从事劳动生产的首要前提和条件。可是有的“三资“企业十几名工人拥住在十几个平方米的房子里,且夏天不给或不准安电帛;有的近百人才一个冲凉房或开水房;有的工人从事按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工作,也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设备;工人生病后,有的企业明确规定,除工伤外,一切治疗费用都由工人自负。

6.因工伤抚恤而引起的。在“三资”全业中,相当一部分只顽盈利,对工人的安全和因工受伤、死亡职工的医疗抚恤却益视不够,甚至不管不问,能推就推。有的以工人违反操作规定为理由,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按工伤处理;有的虽承认是因工受伤,但因无法从事原工种,便予以辞退;有的工人因机器爆炸死亡,资方借口无钱,不给抚恤费。

7.因职工要求无理、或不接受正确处理处罚而引起的。由于不少职工受教育程度低,政策法律知识贫乏,对有关法规、规范埋解不够,因而往往提出无理主张和非份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便责怪厂方,引起纠纷。有的职工不认哀学习、技术进步缓慢,不能适应生产技术要求而被辞退,与广方闹纠纷;还有的劳动纪律性茫、法制观念淡薄、随意违犯厂规厂纪,厂家给予正确处理处罚,不背接受,个别的甚至无理取闹,因而引起纠纷。

分析这些争议的产生,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投资外商利欲过度。

外商投资盈利,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但有的投资外商利欲熏心,总想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利吗。他们招工不与工人签订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不愿交缎劳动管理费;随意制订苛刻的厂规厂过,随意强迫工人加班加点;随意开除佣仇望职工;对职工安全、健康不予重视,设有必要的开支。

2.外来入员求职心切,接玉荀刻的用工条件,委屈就范。

大量外来劳力的涌入,造成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这些人来自四面八方,多效来自农村,激烈的求职竞争,往往使他们不计较用人单位的苛判条件,以获录用为淌足。进厂后,为了保住饭碗,不彼“炒就鱼”,对过苛过严的管理乃至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利益的行为也忍气吞声,一成不敢违抗,但到不能克制时,争议必然发生。

3.由于外商在管理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往往为所欲为,随意制订规章制度。

相当一部分的“三资“企业,招收工人不订劳动合同,但普遍制订有厂规厂纪。这些厂规广纪的内容,大多数又是单纯管制、约束工人的,处处以罚代管,有的不合法律,有的不合清理,并且动辄以开除、辞退戊迫。据有关部门1991年对近百家企业的调查,其所制定的厂规厂纪内容有惩罚条款的多达45%以上。

4.多数“三资”企业反有工会组织,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组织力噩维护。

对建立工会组织,一些外商往往持逃避甚至抵制的态度,常以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为借口,拒绝在本企业组建工会。1990年深圳市总工会西派工会组建工作组分别到各“三资”企业协助筹建基层工会,但普遍受到冷遇。据统计,到1991年底,深圳市4053家企业中,建立了工会的仅有508家。有的虽建立了工会组织,但因企业领导不够重视,工会的作用并不大;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因对工会的作用、地位缺乏认识,错误地汜工会看成是与企业行政唱对台戏的组织,在对要求工人超时加班,处理处罚职工等问题上,不征询、不听取工会的建议和意见。

5.投资外商不认具执行中国有关法律。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三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广东省还制定有《经济恃区劳动条例》,对企业招收工人、劳动合同以及工人的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相当一部分“三资“企业却不按法律、规定执行。某工业区有“三资“企业三十余家,未依法办埋用工手续切就有三十家。有的企业随意对职工罚款;违法解雇职工;不经有关部门同意强制工人加班加点。据有关部门对238家“三资“企业的调查,加班加点的企业达90%以上,且每月加班一股都在100个小时以上。

6.职工政冶思想教育薄弱,少数职工同错误、违皂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

“三资”企业多数采用国外的一套管理方引,不蜇视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在这些企业中,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做职工思想教育的人,而是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职工出了问题,一罚了事。“三资”企业的职工,绝大多数又是来自农村的临工,抱着“做一天工,拿一份钱”的临时观点,对自己要求不高,既使是受到正确的处理处罚,也不从中吸取教训,有的甚至无理取闹,与厂方闹纠纷。

7.有关部门监督不力。

有的部门片面强调“三资”企业的持妹性,不恰当地过多考虑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因素,而对“三资“企业在执行我国法律上监督不力,以至使争议时有友生。而对所发生门争议,又不敢大胆依法处理,有的甚至一昧迁就,这自然使争议难以避免。

搞好了企业内部的稳定,才能促进特区经济的发展。特区经济发展要求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针对现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预防、解决劳动争议。

1.大力建立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由于一些“三资”企业缺乏职工自己的组织,当发生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没有人为其说话、撑腰。在“三资“企业建立具有维护职能的工会组织,有助于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这既是减少劳动争议产生的一个措施,又是企业发展生产的客观需要。为此,在一些条件成熟的企业建立工会,在一些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建立“工人咨询小组”、“民主协商会”、“劳资协项会”是非常必要的。

2.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宣传并监督执行。

有的投资外商由于对我国国情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认识、理解,往往生搬国外的经营方式管理企业,以致发生侵犯职工权益而不知;而有的投资者,却钻法律的空子,或者公然与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抗,制定一些“土政策”,严重侵犯职工权益。对于这些情况,有关部门如劳动局、经济发展局等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深入企业进行法规宣传,提高企业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并对企业坚持监督和定期检查,促使企业依法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