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代会存在的必要性

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一个重耍结果,是强化了企业民主管理。新体制产生了对企业经营的民主参与、监督、制约的三条有效渠道$一是股东会及其常设机构蓝事会对企业重大决策拥有民主决定权;二是部分持股职工有可能以生产者和所有者二重身份参与股东会;三是企业监事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职工代表。这无疑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发展。

这就产生了一问题:原有的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新体制中居何种位置?在企业民主管理中扮演什么角色?股东会制建立以后,职代会还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有几种意见:

一是认为职工持有股票,能以所有者的角色参加股东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职代会与股东会机构重迭,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二是认为股东会和职代会都具有民主参与性质,都有代表群众审议、监督、协商、决定等方面的任务,“两会”职能交叉,职代会民主管理的职责可以向股东会转移了,或者说,股东会可以取代职代会了;

三是认为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已有了新的民主管理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写进《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新体制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它的作用会逐步淡化,很难作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了。

在实际运作中,有些股份制企业行政领导对股份制改造后再开职代会颇有微词1“刚开完股东会又开职代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又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翻来复去,够麻烦的。”有个企业工会收集了职工对经营决策的一些提案或建议,想拿到职代会讨论,经理看后说:   “股东会巳向我们咨询过了,不用再议了。”而有些企业工会也乐得顺水推舟: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工会筹备职代会的担子可以卸下了。”

本文试图从企业职工的身份和职代会与股东会的区别入手,澄清某些模糊认识,说明股份制改造后,职代会仍应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

一、股东会行使权力的主体不是企业职工

有没有股东会和职代会机构霆迭,可以合二为一的悄况呢?有。这就是那种纯埣的内部平均股性质的企业。这种企业除公有股外,其余股权按本企业职工人头分,每个员工份额一洋,不向社会发行。这类企业实际具有合作经济的性质,所有员工既是股东又是职工,既是劳方又是资方,都兼有生产者和所有者二重身份。这忤,它的股东会和职代会可以看作是同一回事。如原深则市装卸运输股份公司那祥,合在一起开,代表按职代会代表条件选举,同时考虑股权分布状况。工会仍担任工作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的筹备事宜。会议其本按职代会那套程序运作。

但从深圳的情况看,这种纯粹企业内部平均股性质的企业,为数甚少。多数企业股权情况复杂,国家股、法人股、社会个人股、职工个人股以至外资股兼而有之,而且股权比率不等,构成各异。从职工持股角度看,有几种值得注意的情况:

l.一些企业职工并不拥有企业股票。如深圳市发展银行,股份制改造一步到位,从国营企业变为社会募集公司,没有内部职工股,只有国家股和社会个人股,股东和企业职工完全是两回事。

2.多数企业职工股总额比例不大。目前我们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营企业,一般是国家股占大头,个人股占小头。而在社会募集公司的个人股中,又是社会个人股占大头,企业职工占小头。如深圳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占72%,个人股占28%。而在个人股中,社会个入股占90%,企业职工股只占10%。企业全体职工实际拥有的股份只占整个公司的2.5%。

3.每个职工的股权占企业总资产比率很低。如某集团公司原有固定资产1亿5千万元,社会窦集5于万元,公司内部员工每人2千股(每股1元)。每个职工的股份占公司资产比例是多少呢?十万分之一。假如公司从总利润中享三分之一来按资分配,他的股息收入仅占公司刊润的二十万分之一。因此,从经济意义上说,这十万分之一的股票很难体现他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身份,他参加股东大会的可能性也极小,在公司扮演的主耍还是作为工资劳动者的角色。

4.企业内部职工股权不均等。企业职工内部股的发行方式各异。有的按职分股,领导多些,中间层次之,一般员工最少;有的按身份分股,固定工多些,合同工次之,临时工最少;有的按户口分股,有深圳市户口的多些,外地户口的少些或没有;有的按时间分股,以某一时间分界,以前进来的有,以后进来的没有;有的以在岗位为界,在职职工有,退休职工没有,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有股与无股、大股和小股的员工之间的权利、利益和心态都有所不同,他们参与股东会表达自己要求的机会也不均等。

由此可知,那种认为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都能以生产者和所有者二重身份参与企业管理的说法,是过于简单,过于乐观了。从深圳市情况看,职工真正能参与股东会的很有限,对股东会决策能起干预作用的很有限,企业职工很难成为股东会的主体。

二、职代会和股东会是两回事。

股东会和职代会虽然都有民主参与功能,但其性质并不一样。

股份制改造前,国营企业职代会的性质按《企业法》规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代会的性质尚无正式规定,但从国有资产仍占主导地位,企业仍是公有制的性质看,它的职代会仍应具有国营企业那种特征,即仍应属于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而股东会,按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

1.机构的性质不同。股东会是纯经济性质的组织,它讨论的是经济活动事项,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行使的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不带政府属性。而职代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体现职工在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它讨论的一些事项,如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审议,对干部思想作风的监督,对职工权益的维护等等,都带有政治色彩。它是社会主义社会基层民主建设的组成部分。

2.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股东会(及萱事会)是资方会议,代表投资者的利益和意愿,实行的是按资分权制,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股东,代表名额一般按股权份额分配,绝大部分不是企业职工。而职代会是劳方会议,代表生产者的利益和慈愿。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代表名额一般按车间科室分配,全部是企业职工。

3.担负的任务不同。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任务是民主决策,是审议决定企业的宏观事项,如修订公司章程,决定股息红利分配方案,资本增减方案,债券发行方案,决定益事会、监享会、经理、财务主管人员人选等,这些多关系到企业全局的大享。而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民主管理。如通过或决定内部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宅分配方案、厂纪厂规等,这些多是企业内部微观管理的事项。例如对企业分配制度,股东会决定的是留利分红比例,是利润如何在股东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而职代会是在股东会批准企业财务结算、确定企业工资、奖金总额的前提下,讨论如何把这些工资奖金在员工之间、在生产经营者内部进行分配。两者讨论的事项不同,不会发生交叉。

4.权力的效力不同。股东会行使的是决定权,它决定的事项对企业董事、经理有约束力、有权威性。经理行使股权时,不得变更其决议。而职代会行使的是民主管理权,即《企业法》规定的五权,每项权力的约束范围和执行原则都有限制,有条件。如对公司年度报告、发展规划、重大经营决策,股东会有批准、审定权,经理在股东会后要组织实施,不能违反或超越权限。而职代会对此行使的是审议建议权,如果它和企业行政方面有分歧,仍由经理最后决定。因此,这实际是职工作为企业一员应有的一种知情权、咨询权,与股东会的决定权的效力显然不一样。

就是说,虽然股东会和职代会都具有民主参与的属性,但股东会是投资主体的民主决策,职代会是企业内郘职工的民主管理。两个机构的性质、工作的任务郝大相庭径,不存在职能交叉或组织重迭的问题。

三、股份制改造后,职代会的职能不能被其他组织替代?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实行股份制改造后,随着企业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的变化,随着其他民主参与渠道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原体制中的那种地位会下降吗?职代会的作用是否会淡化?职代会的职能会被其他组织接过去吗?

答案是否定的。

1。职代会在企业中的角色没有改变。企业职代会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前提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二是职工是企业主人。目前我们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国家股都占大头,国营经济居主导地位。因此,改造后的企业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或者说是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型经济。从职工地位来说,他们与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里职工身份不一样。前者广义上是国家主人,但在企业里的身份都是雇佣劳动者。而在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职工仍具有主人资格。这种主入资恪,不仅在职工拥有的那部分企业股权(如物业集团的2.5%)中体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在国有资产那部分股权(如物业粲团的72%)中体现出来。那种认为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工巳变成雇佣劳动者的看法是错误的。既然职代会制的两个前提未变,职代会作为公有制条件下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没有理由转换自己的角色。而且随着股份制改造,职工对企业资产、企业经营的关切程度会越来越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在股东会不能充分实现他们的参与和关注愿望时,他们对职代会的期望值、对职代会的依赖心理也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去改变他们民主参与的传统和惯例,抛开原有那套系统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取消职工依照法定形式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呢?

2.职代会动员、激励的功能不会消失。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个着眼点是它的集资功能,可以用现代化的集资手段为企业提供巨大的资金。但资金仅是企业发展的一个要素,要使资金增值、利润实现,最终还是要靠人,靠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听说过光有投资者的热情而无员工的积极住,企业能兴吁发达的。如果股东会确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夹策,而职工却蒙在鼓皇,不知谥来龙去脉,或认为与自己无关,随股东们弄去,那无论如何这个企业是缺乏生机和活力的。要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最根本的手段还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告诉职工,交由职工代表审议。在审议中统一全体职工的意识,集中职工的智慧,保证决策切实可行;同时通过审议,让职工看企业的经营目前和发展,前录,教育职工为实在这一目标奋力拼搏,使股东会的决策经过职代会交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职工代表大会这种特有的参与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是在董事会、监牢会里难以体现的。

3.由职代会共决或决定的权责无法推卸。属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或否决以及审议决定牢项,如内部劳动定额、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请休假制度、厂纪厂规以及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住宅分配方案、职工食堂改造等等,多是企业内部微观管理的问题,与企业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息息相关,直接涉及职工利益。这些事项如果光有经理的意志而得不到大多数职工的赞同,就难以贯彻实施,怯至会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挫伤职工积极性。因此,《企业法》把这些事项的决定权或否决权交给职代会。由职代会集中群众意见,体现群众的要求,行使民主管理权。如果把这些问题都交到由投资主体组成的股东会或监事会、董事会去讨论解决,那么,第一,他们会很累;第二,他们不知道决定后职工买不买账;第三,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赋予他们这方面的权限。换句话说,职代会这方面的功能是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

4.职代会对行政领导的评议监督作用不能被取代。政府的监察部门、企业的监事会,当然也不能对企业行政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从方式来说是自上而下的,是外部的,从内容上说多偏重经济方面,主要看其财务帐目和遵纪守法状况等。真正要对领导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还是要依靠对他们最熟悉的企业内的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尤其是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长期同行政领导工作在一起,接触最多,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民主作风、勤政兼政、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了解得最清楚,掌握得最全面。通过职代会这种内部的、自上而下的群众评议,能评到点子上,监到要害处,是其他监督途径难以替代的。从董事会的角度看,如果把一个职工信任程度很低的干部聘为企业经理,那只会给董事会带来麻烦,给企业和股东造成损失。因此精明的董事们在选拔使用干部时,更应主动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职代会的评议结果作为主要依据。

5.职代会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不能削弱。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改造后.企业也会出现利益要求多元化的局面,公有股和个人股之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有股权的职工和无股权的职工之间,会出现在原体制中所没有的利益上的矛盾。股东会、董事会由于更多地代表投资者一方的意志,在处理这些利益关系时,难免站在资方立场上,有时难免会处理失调,影响劳方利益。这样,作为劳动者的一方通过什么机构去反映自己的要求呢?通过监事会吗?《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并未赋予它这方面职责和功能。这样,职工只能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个法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去综合员工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代会作为企业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和股东会、监事会一起,构成了股份制企业内部一种三角形的完整体制,它们互相支撑、互相补充,又互相制约,共同维持企业的平衡、稳定和发展。如果削弱了它,企业是会失听的。

至此,我们巳经证明了股份制改造后企业职代会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企业民主管埋的基本形式,它的震性没有改变。当然,这并不是说它在新体制下一切仍然要按旧惯例操作。它发挥作用的方式,它同各方面的关系,以至它的某些职权范围,都要作进一步调整,否则就难以适应产权关系和管理体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