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计划合同制度

计划合同制度是法国政府用来规范其与国营企业关系的一种方法,被认为是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成功的做法。

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关系是法国政府与企业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人们普遍认为,国营企业充分的自主权是企业成功的必耍条件之一,因此,应寻找更宜千发挥企业自主经营能力的控制方法,合同制度即在此背景下产生。

国营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制度起源于60年代。在对国营企业的亏损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西蒙·诺拉在提交给会议的一份报告中提出企业自主经营的设想:把国营企业分为竞争性企业与公共服务业企业J对竞争性企业给予相当大的自主权,对公共服务性企业的直接干预也应当法律化;从总体上,用合同和立法来代替对口管理;按照这个思路,政府于1970年首先与国营铁路公司等三大国营企业签定了合同。其主要内容是企业在获得一定自主权的基础上,减少或消灭亏损,但这次笭定合同的面窄,影响也较小。

1977年,法国政府在重新调整国营企业政策后,延沿续了合同制度,与法国航空公司等四家大企业签定企业合同。合同重点是在财务上,规定企业与国家在企业财务目标完成中尽各自的责任,并同时规定了企业及管理现代化、人事政策等目标。

1981年社会党执政以后,突出强调国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决定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和采用合同制度,并把合同期限与国家计划期限相衔接,以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因此,这种合同制度被称为计划合同。计划合同建立分为三个吤段:

第一阶段:草拟阶段。根据1983年法国工业部给各国营企业领导的指示信,各企业在草拟合同时,应考虑宏观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的资金与财务状况及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

第二阶段:合同的谈判。由企业领导与工业部的相应领导出席,主要就三个问题展开谈判:企业的目标,企业对国家利益所承担的责任,企业与国家股东的利益分配。

第三阶段:执行阶段。在执行过程中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避免国家过多干预。

法国80年代所采用的计划合同制较之70年代内容更广泛,并且适用于所有口营企业,更强调企业自主权,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法国政府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叉千1988年10月提出目标合同,主要针对竞争行业的工业企业,并且对共它曰营企业采用新的计划合同形式。

与原来的计划合同比起来,目标合同更强调企业自身的目标、企业自身彴战略,并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只要求企业在采取重大行动时与主管部门协商,而新彴计划合同主要涉及减少亏损,提高生产效平和喷噩等,这主要是针对垄断行业或公共哏务业企业的。

法国的合同制度不仅在法国工尸企业中广泛采用,并且在牍他国家的了营企业中也受到推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