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企业共决机制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共决机制,即行政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权利,职工要保证支持行政任务的完成。这一在梅州工会推行的做法,曾得到省委副书记张幅英的肯定。她认为,“这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最好的一种形式,这也是监督行政的一种好办法,这是集体的监督”。在此,笔者就大埔旦总工会的做法谈谈个人的浅见。

一、从当前企业民主管理的状况看,必须建立企业共决机制来健全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自颁发《企业法》和《职代会条例》以来,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到1991年底,大埔县巳建立职代会(职工大会)制单位有145个,占应建职代会单位总数的93.5%。从达标情况看,巳有23个企业职代会工作达三级的合格标准,9个企业达二级标准。其它民主管理形式在职代会的带动下也相应建立健全。但是,部分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企业职代会工作流于形式,职代会职权得不到落实。

据去年六月重点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业、供销、粮食、二轻等行业的33个企业的专题调查,有17个企业职代会没有按期换届,占调查企业总数的52%13个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9%)召开职代会厂长工作报告没有按规定提前7一10天交职工代表讨论,而是当天报告当天“通过“,有的未按照条例规定召开职代会,企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往往以“联席会”,“厂长办公会”等行政会议取代职代会;有的把职代会作为应急组织,决定承包方案、奖金分配、工作报告等大事避开职代会,处理职工分房,发生乱子时才把工作推给工会、职代会;有的在召开职代会问题上随心所欲,党政领导说开就开,说不开就不开;还有的企业因不景气,工资、奖金存在较大问题,不敢召开职代会,或认为无需召开职代会。在行使“五权”中。33个企业职代会行使了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的分别占64%、52%、42%和12%,选举权没有行使。另外,还出现修改职代会作出的决定的事情。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行政领导就擅自修改的有17个单位,占52%;辞退职工事先未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就执行的有16个单位,占48%。

笔者认为:企业法规定的职代会职权不能很好地落实,主要原因是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而通过建立企业共决机制来实现企业职工和行政的双向约束监督,似应为促使职代会职权落实的有效途径。

二、从初步的实践瑙?建立共决机制确实促进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健全1991年10月,县总工会针对全县企业民主管理的状况,制订出《关于建立企业共决机制落实职代会职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报告给县委,县委批转下发给企业单位执行。

1.行政和职工相互尊重,依照各自的权限实行共决,保证了各自的权力都得到落实。

根据《意见》的规定,行政和职工双方在行使相互交叉、相互制约的权力时,依照各自权限实行共决。在实施过程中,很多单位都做到了这一点。如在企业辞退职工问题上,工会持不同意见时,行政和职代会都做到了相互尊重,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职代会决议的有关事项共同处理,保证了各自的权力都得到落实,实现了厂长管理权威和职工主人翁地位的统一。

2.民主意识较差的企业行政领导逐步转变观念。

《意见》的实施,触动了一些民主惹识较差的企业行政领导。他们以前往往把实行厂长负责制与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分割开、来,甚至对立起来,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意见》实施后,这些人的观念巳逐步转变。现在,行政领导擅自修改职代会的决议,辞退职工事先未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的做法都得到了纠正。

3.职代会的工作程序不断完善,职代会的网络体系不断健全。

过去不少企业召开职代会,未按程序开。有的未向职工征集提案;有的虽有征集,但未按程序处理。一些企业召开职代会没有建立代表团(组)和没有设立职代会专门小组;闭会期间也没有建立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意见实施后,悄况逐有好转。如彩瓷厂、五交公司、邮电局等一些企业职代会闭会期间,通过建立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了企业临时需要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

4.强化了职代会的制约力和法定地位。

《意见》中明确规定:凡由职代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职代会有权直接罢免;凡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的,职代会可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罢免或解聘。同时,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好坏列入考核企业行政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凡不按照《意见》的规定落实职代会职权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厂长、经疤不得评为优秀或先进厂长、经理。并列举了七种属于执行职代会条例不力的情况。据对33个企业实施共决机制意见后的情况反馈,共决机制意见未实施前,职代会审议建议权执行不力的12个企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执行不力的16个企业,审议决定权执执行不力的19个企业,在共决机制意见下发实施后,都巳改变了以前被动局面,职代会认真行使了这些职权。

5.加强了职代会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的行使。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在发挥职代会“五权”方面,普遍是前“三权”落实得较好,后“二权”即评议监肾权、选举权落实得较差。《意见》实施后,过去一年都没有一次评议中层以上行政干部的29个企业,现巳有26个企业巳开展了这次工作。职代会选举权的落实更取得重大进展。实行第二轮承包至今年五月中旬止,全县23间国营工业企业,11家商业公司中有22间工业企业厂长、10家商业公司的经理皆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改变了长期以来企业的厂长、经理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决定,职代会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状况。

职代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经过了四个程序,一是组织考察。由组织、人事、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组成班子,考察现任厂长、经理。厂长、经理可以从本厂职工中选择,也可以从外厂、外单位选择,总之,不拘一格用人才。二是进行民意测验。分别召开职工大会和党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厂长、经理候选人。三是上级党组织确定候选人。四是召开职代会选举。选举前由组织向职工代表讲清推荐的理由以及被推荐人的条件,然后厂长、经理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选举中,赞成票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半数即为选举通过。

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基本上能“组织信任、群众拥护、本人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