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条件及其确认程序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以前在我国法律上从未提及过,新《工会法》颁布后,第十四条规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恪".,同时还规定了“盐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入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入资格”,从而打破了一个单位不能有两个法人的约束,给括层工会增强了活力。但是,基层工会如何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留下了一个缺口,未作进一步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确认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如何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也是贯彻《工会法》中经常会碰到的问题。

一、法人的一般意义和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意义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才正式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法人的定义,即“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分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规定,明确了法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可以以平等的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对法人作了一般规定,《工会法》第十四条又对各级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作了规定,目的就是为工会开展民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我省共有三万五于个基层工会。工会的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工会参加的民事活动范围也相当广泛。根据《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在开展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在保障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福利,管理工会财产等方面,都会涉及民事活动的内容。如与有关单位订立参观游览、文艺演出、兴办疗休养场所,租借文娱场馆等各种合同,参与购买贷物、科技协作、信贷票据等各种活动,还有接受拨款、崩款等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有可能涉及财产责任。基层工会取得法入资格,就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这些活动,有自己的发言权和决定权,以平等的独立的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对于保障基层工会的地位和祚用,保障基层工会的民事权利,增强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感,以及促进基层工会改革的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工会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是哪些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而成立。依法成立首先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依法登记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社会组织,则必须依法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其宗旨和目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还意味着法人必须是合法的组织,即法人的目的和宗旨合法,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这是指法人要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法人没有独立财产,就不可能从事商品经济和社会活动,也就不可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由于法人种类繁多,不同的法人因其承担的社会经经职能各不相同,因此,法人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中,所要求的独立财产亦各不相同。对企业法人来说,它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要有一定的财产来保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国家规定了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数额。而对于国家机关和奉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来说,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的一些民事活动仅是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发展而进行的。因此,法律一般不具体规定其应该具有的财产数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某一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法人的团体意志总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产生出来,并且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具体实现的。所以,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都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律要求法人要有自己的场所,有利于国家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便于债务的履行,使某一法人取信于其他民事主体。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首先是指法人的责任范围是独立的,也就是说,法入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创立人及法人的内部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其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的责任能力,他就是说法人要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独立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而社会组织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必要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便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没有。因此,独立的民事责任与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三、大多数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

对照《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我省大多数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一,基层工会的建立是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是一个具有永久性、连续性的合法组组。

《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十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法》为基层工会的成立提供了依据,规定了程序。另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关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工会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二,基层工会拥有必要的经费。根据《工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会员交缴的会费,行政方面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亭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如接受的捐款、赌款等。基层工会不仅拥有必要的经费,由于基层工会为开展活动要添置必要的设备,并根据《工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要为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因此,大多数基层工会还拥有一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第三,基层工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基层工会的名称一般在上级工会批准成立时便巳确定。组织机构成员一般设有主席、副主席、宣传委员、组织委员,还有出纳、会计等专职或兼职工会干部。基层工会的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开展活动场所,这些场所产权不一定是基层工会所有,只要是基层工会使用,便可视为是有自己的场所。第四,基层工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层工会拥有必要的经费和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具有法入责任能力。当然,也有少数基层工会由于组织机构不俱全,没有自己的场所,不完全符合法入条件,因而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在全省范围来说,这毕竟是少数。

四、确认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程序

在工作中,我们遇到两个这样的例子:广州市海运局工会为举办职工疗养事业,欲与桂林市一单位签订购买楼房的合同,但对方单位却要广州市海运局工会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上级工会出具,对方不承认。到民政部门,民政部的说工会不属法入登记之列。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公证机关说还没有此项业务。合同签订因此而搁置下来。同样,韶关钢铁广工会举办第三产业时,也因为有关单位要求出具法人证明而受到影响。和大多数基层工会一样,广州市海运局工会和韶关钢铁厂工会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为什么具备法人条件,却难以以法人身份活动?这里面,即有人的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的问题。

《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安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里“依法取得“有人认为是经过法律机关认证或登记后才取得,因而出现要求出具法人证明等的情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所谓依法取得就是依照《民法通则》取得,即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后,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法入条件的规定和第五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该基层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入资格。应该看到,《工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的,这就是: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与否,究竞由谁来确认?既然规定了条件,就要规定确认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的机构,不规定这个机构,你说符合,他说不符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条件符合不符合没有办法确认,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因此也无法取得。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确认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的机构。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这个机构应该是基层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理由是:(1)上级工会最了解基层工会的情况,他们才最清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2)基层工会是由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上级工会有责任确认基层工会的法人条件。(3)工会自成系统,每一级工会成立都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当然法人资格,上级工会有能力确认基层工会是不是具备法人条件。因此,基层工会法人条件的确认,应该由上级工会进行。

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法人条件的确认,主要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的规定来确认。需要说明的是,基层工会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依据基层工会具有的经费或财产的多少而定。基层工会有一定的经费或财产,只能承担相应范围的民事责任。

上级工会在确认基层工会法人条件时,为了与《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相适应,在审批基层工会成立时,就应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入条件,具备法人条件的,批准成立的同时出具具备法人条件证明。基层工会根据证明和批文,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对成立时不具备法人条件以后才具备法人条件的,从上级工会确认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五、对《工会法》有关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规定的实施意见

如前所述,《工会法》第十四条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由于不明确、不具体,在贯彻施行中容易产生歧义,难以落实执行,因此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规定为: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级工会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目前,我省正着手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实施办法中,就应规定基层工会法人条件由上级工会确认,以保证基层工会顺利取得法人资格,保障基层工会的法律地位。

鉴于社会上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还不够理解,不够信任,着手制定的我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也可规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明制度,即授权上级工会证明基层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并发给证书,发给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实施办法可对这种证明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施行方法则规定由省总工会另行制定。这样,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便更加明确,不容争论,从而能史好地贯彻《工会法》有关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