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口胡芳军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广东工会法律服务团成员

广东晟晨律所合伙人、副主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虽仅一字之差,相关的法律后果却是大相径庭。

如果你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意味着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必须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你可以要求单位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二倍工资;意味着你加班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年度结束仍有未休年休假时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意味着你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可是,如果你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意味着单位无需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意味着发生人身损害时你只能要求单位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你只能获得劳务费用而没有年休假、高温补贴等福利待遇,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你不会因劳务关系解除而获得补偿或赔偿。

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而劳务关系适用的是《合同法》。相对而言,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更能得到保护。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会要求实际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务合同,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我们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劳务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应当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而后期发生劳动争议,存在劳动者无法举证双方名为劳务关系实为劳动关系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

当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只要双方确属劳动关系,且劳动者能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司法机关仍会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劳动者可以从以下角度证明双方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差异在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自主独立。因此,若劳务合同中存有劳动者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之类的表述,可作为双方实际上属于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重要体现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劳动者上下班时间较为稳定。因此,劳动者可提供考勤表,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一般以月为支付周期,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可能是一次性支付或按周支付等。因此,劳动者可提供工资银行流水,证明用人单位定期支付劳动报酬,以此佐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如若用人单位发放显示有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内容的工资条,可进一步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一般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提供劳务者的工作内容一般是辅助性的、临时性的。因此,劳动者可提供岗位说明书、体现工作内容的邮件资料等进一步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5、劳动者可提供体现员工身份的资料,例如:入职员工登记表、作为公司授权代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员工特有的奖励奖状、微信员工群等。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务关系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涉外用工未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的,双方可能形成劳务关系,但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务关系的,仍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然,这一块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现实生活中,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较好保障,我们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上不要轻易退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