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业、下岗与再就业的几点思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出现了一些新的固难和矛盾,其中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问处,已成为全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妥善徘决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笔者试提出如下思考:

思考一:失业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定的失业率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率,但諒要加强宏观调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宇,1997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单从数字上看,中国的失业率在全世界是非常低的,1994年肆失业率为6.3%,而欧盟各国平均失业率肠达12.1%。然而,许多专家学者认为,l%左右的失业率并未真实反映中国现阶段失业的状况。如果把国有企业1500万至2000万下岗、待岗人员也计入失业人员之内,当前中贱镇失业率大约在7%以上。更有专家提曲,中国“九五”末期的失业率将达到27.78%。

过高的失业率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影响社令的稳定,但是,失业率并不是越低越好,一定的失业率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率。增加就业不是消灭失业,也不可能消灭失业,而是尽可店把失业控制在社会可能承受的范围内,失业车应该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程度相适邑现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钵-个长期均衡失业率,这个失业率是与劳摊给量等于劳动需求量条件下的实际工资率般应的失业率,他们称之为自然失业率。从推动社会发展的角度未看,低于和高于这个失业率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理论和实践证明,有一定的失业率,可以起到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同时,失业人员是就业人员的后备军,对己就业人员形成压力,有利于已就业者提高技能和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我国现阶段的自然失业率应该是多少呢?目前,还没有哪个权威部门作出论证。笔者认为,当前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下,在社会稳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失业率,可以为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为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有效的空间。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是西方发达国家监测宏观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的三个首选指标。在这“三套马车”中,我国政府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宏观调控取得了巨大成功。令人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虽然自1996年起,失业率的控制指标成为每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宏观调控目标之一,但是,失业率统计的不规范和不科学,给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经验表明,由于失业比通胀更容易引起社会动乱,所以失业率比通货膨胀更值得重视。笔者认为,应将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宏观调控指标来对待。首先要完善失业统计制度,掌握劳动力资原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我国城镇失业率目前只有年底失业率的统计数字,它是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失业人数计算的,不能真实反映一年内的失业情况。国际上通行的是月度失业统计,我们今后应该逐步增加季度失业统计和月度失业统计,随时反映失业率的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增加宏观调控的灵敏性。在失业统计中还要补充对平均失业时间长短的测度,比如,在年末3.1%的人失业一年和3.1%的人失业一周,其负作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其次,要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失业预警系统除包括预警模型和失业信息网以外,还应包括一个专家委员会,它可以吸收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专家代表参加,同时还应该吸收理论界和学术界研究就业或失业的权威人士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专家委员会分析失业形势,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或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失业警戒线,发布失业预警信息,以便有关部门或地区及时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当失业率临近或超过警戒线时,政府牵头协调各部门采取紧急对策,实行必要的干预,如调节企业栽员规模和外地劳动力使用比例等,并开展旨在减少失业的各项服务,缓和因失业造成的社会震荡。

当前,下岗职工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把大量安排职工下岗视为"减员增效”、"甩包袱"的最佳途径,并没有考虑到职工下岗后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出现了失控现象。所以,对职工下岗也应实行宏观调控,建立下岗职工总量控制和监测制度,如顺德市规定职工下岗要控制在5%以内。同时,要规范职工下岗的程序,减少随意性,如大连市规定职工下岗,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实施方案。

思考二:解决失业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关键在于发展经济,使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失业、下岗工人作为工薪阶层,平时的自我积蓄不多,一旦失业、下岗后,家庭生活便失去了经济依托而陷入困境。据广东省总工会年初的调查统计,全省特困职工家庭(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有18.06万户,人数19.9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4.58%。对失业、下岗职工发放失业救济全和基本生活费,只能解决其基本和暂时的困难,要解决他们的长期吃饭问题,根本出路是大力发展经济,使他们找到新阳作。

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存量过大,劳动力资源过剩是举世公认的事实,给城镇就业带来很大的困难。据劳动部门的预测,“九五”期间,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有5400万人,期仅能安排3800万人就业,尚有1600万人失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共计有3000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上现有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只能消化7700万人,尚有l.37亿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所以,要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劳动过剩经济的局面,在长时期内保持适度的较高经济增长速度是十分必要的。据专家分析,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便可创造约100万个就业岗位。

在大力发展经济这个基础的同时,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一是在搞活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积极发展集体、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充分发挥这些企业作为就业新渠道的作用,提高其吸纳能力;二是加强农村基础,大力发展笫一产业,要注重农村这个最大的就业基地,围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推广集约经营,既提高农村的比较效益,也为农村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减少农村劳动力挤占城镇就业岗位的压力,至使部分城镇劳动力转移到农村就业;三是迫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发展笫三产业,充分发挥笫三产业吸纳职工多,安置容量大的优势,特别是需求量大,见效快的社区肌务业。

目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一种结构性、竞争性的失业。随着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不断积累,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处于不断调§或高度化的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快而在职住技术要求和劳动力素质间出现空档,其表现扑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未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不久前的调查表明,我国下岗人员中,初中文化水平以下的占70%以上。因此,我们要把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把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全面提高动力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进行统筹计划。要增加对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和再就业焙训的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大力提高劳动者的科技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使众多劳动者能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双重模式转换的要求,以及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升级对劳动力素质的更高要求,减少结构性烂,推动国民经济的顺利和协调发展。

思考三:下岗职工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应逐步加以规范,使隐性失业显性化

直到1993年末至1994年初,国家统计部门才放弃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待业率”指标,正式公布“失业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失业与下岗依然并存,经济学者把下岗称为“隐性失业”。大量“隐性失业”的存在,不仅掩盖了许多真实情况,而且给再就业带来重重困难。比如,人们对“有人无工做,有工无人做“感到迷惑。对于这种下岗职工不愿上岗的现象,一些传媒归结为就业观念问题,并创造了流行语“非国企不去,离家远不去,上三班不去”,“宁要三百八,不要扫垃圾”。然而,大部分下岗职工并未真正“闲着”,他们一方面继续领取生活费和享用福利,一方面私下又找到工作,不上“明岗”上“暗岗"。经济学家把上“暗岗”称为“隐性就业”。据江门市劳动局最近的一次调查表明,34%的下岗职工自己找到了工作,而且报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费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单纯从就业观念落后角度去加以评判,其实不完全准确。确实,城市里不少职业和工作,国企下岗职工不忍干,除了观念方面的原因,如价值判断、凤险分析以及传统的所有制身份、界限等,主要是由于国家的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带后或不到位带来的种种后顾之忧。过去我国根本不允许企业辞退不需要的职工,不承认有失业。改革开放以来有了变化,可以辞退,但不允许大批辞退,让富余下员在厂内“下岗”,以维持低失业率,下岗人员保留原职工身份,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企业仍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费。“八五”后期,下岗人员让国企无法承受,便“分流”到非国有企业,但非国有企业大都没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职工宁愿领取很少的生活费也不愿离开国企。

据江门市总工会年初的调查统计,全市26716名下岗职工中,35一45岁的占43.9%,45岁以上的占26.2%,两类合计达70.1%。这些下岗职工大部分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即在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施行前进厂的原固定职工。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笫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固定职工都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这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不能推向社会,只能由企业内部“消化”,让企业来包,企业包不了,由行业未包,这种做法有明显的计划体制的烙印,与市场经济对失业问题社会化的要求格格不入。笔者认为,要消除这种矛盾,就要把隐性失业显性化,这是适应我国市场化进程,重建新型就业机制的起点。显性失业的代价是初期震荡较大,但其成效明显,并将调节和消化失业的手段从行政转向经济,有利于完善国家和社会调节系统的经济功能。当前,把企业隐性失业显性化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劳动力资源并不短缺,劳动者已具备了一定的心理承受力及应变能力。

要把隐性失业显性化,就是要把“下岗”变为“失业”,解除下岗职工与企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低工资、广就业、低效率的政策,这种原企业的固定职工身份比较特殊,国家法律目前还没有对如何解除其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最彻底、最合理的解决方法是赎买工龄,或者说买断工龄,即企业(国家)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职工即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下岗变为失业。对部分年龄较大,再就业能力差的下岗职工,也可让其选择离岗退养等办法。如佛山市规定,对1984年3月1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和30岁以下的原固定工,可按劳动部规定进行经济性栽员,每满i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84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富余职工愿自谋职业,经批准可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种赎买工龄的方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历史欠账的补偿和负责态度,也受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欢迎,顺德市的改革经验已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还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生育、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国有非国有、合同工临时工都有机会均等地享受基本保险和福利,才能消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顺利分流到非国有企业,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作者单位:江门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