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中发[1998] 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一步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粤发[1998]1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障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抓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国有企业的一些职工下岗,他们的生活遇到了困难。对此,市委、市政府一直非常重视,研究并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揩施来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失业职工再就业问题。目前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12000多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9.87%。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人,下岗职工人数将会有所增加,同时,外来劳动力也给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压力。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市经济发展的大事。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齐心协力,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国有企业改革,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的具体目标任务是: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前34重点解决矿山、交通运输、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能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 1998年的目标是,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使国企业已下岗的职工和当年新增的下岗职工都路到基本生活保障,并使不少于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机实摸清下岗职工的人数,突出重点,制订搞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当前应重点抓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抓好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②做好下岗职工就业国难群体的再就业工作;③帮助下岗职工转变业观念,组织他们进行转岗、转业培训,提购他们市场竞争就业能力。④按照减员增效与进再就业相结合和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适应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下岗分流不能一哄而起,放任自流;❺正确处理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的关系,在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工作重点放在下岗职工的再业上,对特困职工要重点帮扶,落实到人,绝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建立职工下岗申报制度,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谁下岗、谁不下岗,不能由经理(厂长)一人说了算,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做到平下岗,竞争上岗。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因难,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制定一些保护前。 除停产、关闭的企业外,双职工在同一企的不能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一方下岗,另一方所在的企业不要安排其配偶下月;对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疾人以及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可能不安排下岗。
要严格控制企业向社会分流下岗职工。生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调整优劳动力素质、技能等结构,积极消化富余职原则上不向社会分流下岗职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下岗职工应主要在行业内调剂;儒分流到社会的,应实行带资安置,可由主部门组织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给予置费,鼓励职工自谋职工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按照中央要求,我市要成立三个层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是下岗职工10人以上的国有企业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本企业下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岗职工人以下的企业可以不设立专门的服务中心,必须指定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这项工作。二是产、半停产、关闭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有困难的,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再就业务中心,确保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得到落实。三是各级劳动部既是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又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是:①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②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③对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组织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引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转制、资产重组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要安排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期限不超过3年,发放基本生活费原则上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安排,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逐年递减,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对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为他们补缴原欠缴的社会保险金,纳人失业职工管理,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确保落实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含从失业保险金中调剂)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承担部分,按企业的隶属关系逐级负责。企业要确保其本身所负担的资金到位,否则,财政和社会承担部分不予拨付。
个别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无力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负责;没有亏损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负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资金安排由劳动部门负责编制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优惠扶持政策,拓展再就业渠道
1、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工人要认真执行“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招工原则,商业、银行、保险、邮电、包含旅业等行业用工要从本地劳动力招收,并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除紧缺技术工种外,不得招收外省劳动力。新闻媒介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2、要加大改革扶持力度,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争取用3—5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国有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实现扭丑为盈;拓宽分流和再就业安置渠道,当前要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商业、饮食业、社区服务业等,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渠道。
3、鼓励企业安排下岗职工。企业为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利用闲置厂房、原划拨的土地兴办服务业而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管理部门批准,5年内可保当原土地划拨性质。
企业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自开办当年起享受2年免交国有资产占用费优惠;企业利用闲置的场地兴办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安置下岗职工,可在3年内免交土地使用税。
4、鼓励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而兴办第三产业,开办时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含社会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由税务部门给予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减免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继续享受同样的减免税优惠。
5、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1兴办的第三产业,银行要根据其安置当地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数量及投资规模,在年度贷款计划中安排一定的额度,择优给予贷炊支持;经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批准,可用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6、按照“抓大放小"的改革原则,鼓易企业和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兴办第三产业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如属破产企业职工的可将其安置费作为个人股份投资入股;属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可将其个人享受的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作为该职工个人的股份投资入股,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可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凡是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7、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利用国有荒山、荒地从事种桢养殖业的,国土部门给予诚免5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银行给予适量的贷款扶持;在产品产出1一3年内,免征农业持产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息,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做好产销服务工作。
8、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及各类忮工学校、职业中学、成人中专和社会办学网点等,要把培训下岗职工当作义不容辞的贵任,对首次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应免收培训费。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可根据培训人数和效果,由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再就业基金中拨给一定的差额补贴。
9、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原来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其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减免其学杂费。
10、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凭
《下岗职工证》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工商部门可按规定的注册资金标准从宽审办开业登记;开业后免收l年工商管理费;建设部门优先给予安排场地,同时减半征收城建规划费。
11、对为解决生活困难而临街摆卖和用人力车搞运输的下岗和失业职工, 在不影响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公安交警、交通、工商、城管部门应将他们纳人管理,引导他们文明规范经营。
五、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推动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为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能力,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从198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从现行按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提高到3%,并从过去由企业单方面负担改为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 企业繳纳2%。增加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已经再就业或者不再就业,原来的连续工岭和养老保险繳费年限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繳费年限应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采取开办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办法,解决他们继续投保的问题。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岗职工档案挂靠业务,为他们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免费帮助他们实现再就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意盼(中办发[1998]10号),深入企业,深入下岗、失业职工家庭,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要教育下岗职工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要教育下岗职工理解竞争上岗,竞争就业是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促使他们转变择业观念,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要教育在岗职工珍惜就业机会,努力工作,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要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下岗职工自强不息、积极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理解并支持再就业工作。
七、加强领导,确保再就业工作目标实现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来抓。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全责。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身上,带领下岗职工战胜各种困难,度过难关。组织、宣传、计划、工业、财政、税务、工商、物价、金融、教育、卫生、城建、农业、劳动、国有资产和社会保险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级工会尤其是企业基层工会要参与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方案的拟定,监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实施,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也要群策群力、齐心合力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