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及思考
香港、澳门是到我省投资办企业最早,也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占比例最大的外来投资者。据统计,港澳投资企业占全省外商投资企业6.3%,对我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外贸易成绩显著,从80年到96年累计,由港澳出口20000多亿美元,占我省出口总额的83.5%,由港澳进口占我省进口总额的7.5%,使我省外贸出口总额连续12年居全国首位。我省的GDP由1978年的180多亿美元增加到96年的6000多亿美元,年均递增4.0%,财政收入每年以14.9%增长。在珠江三角洲,有400多万员工直接受雇于港澳投资企业,缓解劳动就业的矛盾。
然而,港澳投资企业以制造业如服装、制造、玩具、塑胶、电子等行业居多,以劳动密集型及轻型加工业为主导,企业规模小,绝大部分属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仅占3.5%,技术含量不高,企业管理欠规范,劳动关系欠协调,近年来劳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最近对全省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一次专题调查,发出问卷2000份,收回1489份,到广州、深圳等11个市召开了专题座谈会12场次,经综合分析,港澳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化
港澳投资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进来办企业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点是劳动用工享有高度自主权,国家和地方又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所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企业的劳动用工。港澳投资企业多数是以订单来组织生产。因此,企业可根据生产任务的多少,时间松紧等生产的需要状况,自主决定企业劳动用工,即接到订单多,交货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就多招些工人:淡季订单少,工作量少就裁减、辞退部分工人。劳动者也有自主择业权,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实现其劳动力价值的追求,选择自己认为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工作环境比较好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按企业规定也可以提前一个星期或一个月提出辞工即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用工制度虽然未能谈得上已建立了良好的双向选择制度,但目前双方已享有自主权,从而构成了港澳投资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自主化。
二、确立劳动关系契约化
劳动合同作为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的等价交换的契约,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维系协调劳动关系、确定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劳资纠纷的法律依据。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认识较前有了较大提高,所以港澳投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由93年的60.1%上升到97年的83%。劳动关系契约化的另一种形式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制定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各级工会正在推广这项制度,现港澳投资企业已有四成多签订了集体合同。契约的形式规范了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使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化,具体化,使企业劳动关系规范化、法律化。
三、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异化
企业的劳动关系,实际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互利关系,这是劳动关系最主要的本质特征。在港澳投资企业中这种特征尤为明显,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很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追求异化。港澳投资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或全部为资方所有,资方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注重投入与获益的关系,因此使用劳动力时,尽量实现和保持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最佳配置,往往通过降低劳动者工资、减少福利来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职工追求的是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劳动力的价值,所以哪家企业工资高,就与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是港澳投资企业职工流动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劳动力价值与企业效益分离。不管企业效益和业绩好坏,职工的工资几乎是固定不变的,即使有些企业每年调整一次工资也只是按物价指数作些微调,并没有与企业效益挂钩。三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大。由于经营者、管理人员与职工(劳动者)利益分化程度过高,利益、等级差异过大,所以也常常由此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调节劳动关系的形式和手段企业化
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主体已经明确,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主要由双方协商,自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形成“主体自主协商"的调节劳动关系模式,而且劳动关系的调整过程、调整手段企业性较强。主要是:
(1)企业和职工构成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已经明晰,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都享有平等协商或集体谈判的自主权,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企业协商谈判解决,政府部门一般不介入协调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商一般都能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协调劳动关系。当然有些问题或矛盾比较激烈,调节手段不排除政府的调解或仲栽。
五、劳动关系双方的制约缺乏制度化
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和具体利益由集体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明确。这几年,通过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港澳投资企业虽然有83%已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是企业没有监督劳动关系主体履行合同的机构,也没有什么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即使人大组织(劳动法》的检查也是不定期的,未形成制度化。因此在港澳投资企业,虽然签了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主体不履行合同,不受约束并不少见。
六、劳动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和纠纷经常化港澳投资企业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属资方所有,决定了劳动关系形不成互相制衡的格局,劳动者处于弱势很突出,所以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不能实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同时加上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化程度过高,利益差异过大,甚至有时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人格受到威胁,因此引发劳资争议和纠纷较多。主要原因: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付出劳动得不到合理报酬。据调查,港澳投资企业实行5天工作制的仅占34.2%;5天半至6天半的占56.2%;还有9.5%为7天连续工作而没有休息日。员工平均每天加班加点1至3小时的占48.6%;加班3小时以上占20.3%。可见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情况还比较严重。经营者还常以货款未收回或东南亚金融风波影响等为理由拖欠员工工资;还有些企业经营不好,效益差,欠员工工资多了,就采取连夜搬走主要机器,一溜了之。二是劳动安全、工作环境、条件差,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身残索赔困难或赔偿不合理。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者认为企业是我办的,我行我素,要求劳动者无条件服从,把劳动者应得的报酬看作是他的施舍,而劳动者不懂法,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据调查,员工对《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不了解或只知道一点点,分别占52%、63.5%、73.5%。四是经营管理不尊重或污辱员工人格、侵犯员工人身权利打人事件时有发生,随意对员工进行搜身、体罚甚至私设公堂,对员工进行审讯、欧打致死。
,上面所述港澳投资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由于利益取向和追求不同,所以劳动关系存在着公开的或隐性的矛盾。一些是常见的,一些是偶然的,还有一些是阶段性的。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如何加强港澳投资企业工作,协调好劳动关系,促进经营者与劳动者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将成为今后工作长期的主题。为此我们认为:
l、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在港澳投资企业建立起稳定协调和良好发展的劳动关系,需要从根本上建立起一个适合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这种机制主要是:
(1)确立三方协调机制。在工业发达,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人数较多的城市,可以考虑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外企协会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协商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沟通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有效地发挥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
(2)建立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最基本、最重要、最有效的载体,也是确立三方机制最根本的东西。依据《劳动法》,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就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有关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集体谈判),解决劳动关系具体问题,预防并调处劳动争议。目前我省港澳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还不到一半,很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提高建制率。
2、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法律意识。要进一步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劳动法律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经营者了解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用工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劳动者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3、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如1992年修订的《工会法》已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甚少,亟待修改增加一些对外商投资企业有约束力的条款。又如《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一系列与《劳动法》配套的详细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出台,以便在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资纠纷中有法可依。
4、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检查工作。目前虽然省人大组织过对《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等检查,但一是不定期的,二是抽检一小部分企业,很难起到有效的作用。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履行结果如何,尚未明确由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建议政府明确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外企协会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5、积极开展“双爱双评”活动,缓解和消除劳动关系的矛盾。今后要在抓组建不放松的前提下,在全省广泛开展”企业爱员工,员工有企业;评爱企业的优秀员工,评爱员工的优秀经理(厂长)”(简称“双爱双评")活动,真正使资方感受到,中国工会是既为员工着想,也为企业考虑,把企业和员工揉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平等互利,劳资两利,使劳资关系由利益冲突型向利益协调型发展。
(作者单位:省外企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