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立新会县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办法的可行性

女性生育价值问题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全国巳有三个省制定了女职工生育价值的补偿措施。经过十年改革开放,从新会县经济发展水平和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看,建立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办法条件趋向成熟,现就其可行性谈谈看法。

一、建立我县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办法的必要性。

1.要正确认识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从我县女职工分布情况看。根据劳动部门统计,89年底我县全民职工总人数51,598人,其中女职工18,726人,占职工总人数的36,2%,除少妏因生理特点的工作外,追布各行各业,就业领域远远超出传统范围,我县女职工是经济建设中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去年,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社会总产值54.7亿元,实现财政税收亿元县,出席全国经验交流会,有广大女职工不可磨灭的功劳。女职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生产积极性如何发挥,事关我县的经济发展。

2.要正确认识女职工的生育价值。旧社会巳一去不复返,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意识至今还影响着当代人。社会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女性生育活动片面地看成是女性的本能和天职,认为与社会无关,同社会的生产生活相分离。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看成是女性的天然弱点,把女性的“五期”保护看成是包袱。继而导致社会上招工,女大学生的分配,企业的优化劳动组合等等方面,出现了重男轻女的现象,忽视妇女对人类自身生产的价值和贡献,这是一种旧的传统观念。妇女的生育是一种特殊的艰苦的劳动,她们为人类历史的延续,民族的繁衍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同时又是人类自身生产活动的主体,实际上为社会作出了双重的贡献。现阶段,女职工身兼三职,同时挑起工作、生育、家务三副担子,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应有的补偿,但现实生活中,女职工的生育价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要使人们懂得生儿育女不仅仅是女性个入家庭的私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情,是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我国人口素质的大事。

3.要改革不合理的规定。

对女性生育价值产生偏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封建意识的影响,这是外因。更重要的是内因上的不合理规定造成,两者的依存成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歧视妇女的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竞争机制引入企业,促使企业负责人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以往不突出的女工生育费开支问题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的矛盾日趋突出。据有关测算资料:一个五级女工,生育期经费开支以顺产为例,开支不少于2000元。这样,企业女职工越少开支就少,反之则开支就越大,客观上存在着比重失调。由于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费用由职工本企业负责,就酿成一些企业招工重男轻女,而这些规定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企业不适应,企业要在平等条件上竞争,就要改革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女职工生育费不能全由女所在单位方承担,男方所在单位也要尽社会责任,共同承担生育价值的补偿。

二、建立我县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办法的可行性。

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实行社会统筹的办法势在必行。据《中国工运》1990年第四期报道,目前,全国巳有3个省20多个市研究制定了方案,9个省确定了试点县,8个市7个县开始实施,还有不少省市正在调查、测算、制定方案。从巳实施的外地经验来看,综合做法有三:

第一,生育基金统筹法。即将女职工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所在企业支付改为社会统筹支付。生育统筹金来源于参加统筹的单位,统筹金采用以支定收,专款专用的原则。如南通市每年每个职工由企业一次性向统筹机构缴纳生养基金20元,再由统筹机构按企业计划生育人数,每年按每个生育者1000元计一次性拨给企业。统筹金的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90%进入成本。

第二,税收调节法。即政府根据企业招用女职工的多少而增加或减少税金,均衡企业对生育费用的负担。

第三,男女所在单位分担法。也称共同承担法。即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的数额,统一确定标准,由生育夫妇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统筹范围、对象、生育补偿的确定同第一种。

以上做法,各有利弊。从长远着想,应取第一、第二种办法,这是解决生育费用合理补偿的根本途径。从我县现阶段企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看,适宜第三种办法,即“双方承担法”,并分步实标,先全民后集体单位,这样容易贯彻和执行。根据有三:

1.我县各企业事业单位历来比较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从今年上半年抽检部分企业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看,政策是兑现的,职能部门是满意的。

2.“双方承担法”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如我县有多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托儿费、医药费、保健费等等的实践经验,生育补偿也采用这个方法,思想上容易转弯。

3.企业的经济现状容易接受,我县通过十年改革开放,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据有关资料,一九八九年国民生产总值19.5亿元,比1980年增加4.6倍,社会总产值54.7亿元,比1980年增加6.9倍,

国民收入16.9亿元,比1980年增加5.1倍,工农业总产值49.1亿元,比1980年增加8.4倍。各企业经济状况逐年上升,工人的工资、福利、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城镇职工人年平均收入1989年全民为2882年,集体所有和企业为3182元。我县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建立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的条件巳趋向成熟。

三、建立“双方”单位承担法的优越性。

实行女职工生育费用共同承担法的优越性体现为五个有利:

1. 有利于转变观念,提高女职工的社会地位。长期以来,人们把生儿育女当做个人的私事,抹煞了妇女生育的社会性,看不到女性生育这种特殊作用和贡献,建立双方单位补偿法,有助于改变这种旧的传统观念、树立女职工生育是事关社会的新观念,从而提高女职工的社会地位,进一步解放妇女生产力。

2.有利于企业的平等竞争搞活经济。企业男女职工比例不均,生育费用比例不等,客观上女职工多的企业经济过重,不利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实行双方补偿法,可缓解妇女就业难,女职工编余多的矛盾,同时可解决企业负担生育费用轻重不一的问题,利于企业搞活经济。

3.有利于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贯彻落实。实行双方补偿法,平时从制度上得到制约,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也能从制度上保证了女职工“三期费用”的来源,体现社会补偿的优越性。

4.有利于优生优育。实行“双方补偿“办法,解除了女职工“五期保护”的后顾之忧,使她他能安心做好孩子的早期教育,促进中华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5.有利于女职工的自尊、自爱、自强。建立补偿办法,生儿育女的事实从制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客观上也教育了女职工,克服自卑感,在各自的岗位上自尊自爱,增强自我密识,为社会主义建设自强不息。

建立我县女职工生育价值补偿办法势在必行,它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久的将来,女性生育价值的补偿将得到全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