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工素质较高的原因
联邦政府于1969年颁布并开始实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职业培训条例》,确立了雇员受训享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是:
1.雇员有获取培训合同规定的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对于因培训企业之故,雇员受训者结业考试不合格,有权要求企业赔偿不能按期成为熟练工人的工资差额。如果企业不予理睬,受训者可向法院起诉。例如波恩曾发生三起这类起诉,其中最高一次赔款为12000马克。
2.雇员受训有受资助权。它包括:心雇员受训者有权领取适当的培训报酬,其金额依受训者的年龄、所在部门和所在地区的集体工资协议而定,并随培训的进行而增长,一般每年至少增长一次;(1)依据联邦劳动促进法,如果雇员受训者每月纯收入低于400马克,可向地方就业局申请培训津贴;(2)依据职业教育促进法,如果受训者的住所远离教学场所而需乘车,受训者可享有每公里3.20马克的旅费补助,如果受训者因学习需要而不能回家住宿时,可领取住宿补助。
3.职工培训结业后有权拒绝培训企业的雇用而自谋职业,不必因此而向培训企业支付任何培训费用。
与此对照的是,联邦德国培训企业主却必须履行多种义务,这便是:
1.确保向学生传授为达到培训目的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
2.向学生免费提供物质必需品,诸如受训者在培训中和参加考试所必需的工具和用品;
3.敦促学徒上职业学校学习,及时填写学习成绩册,并检查学徒的成绩册,
4.保证受训者只承担与培训目的有关的、为受训者力所能及的工作;
5.保证受训者个性的发展和身心不受危害;
6.保证学徒有必要的时间上职业学校学习和参加考试。
7.由于雇员受训享有多种权利,联邦德国职业培训呈蓬勃发展之态,目前经过企业培训的职工,巳占全联邦职工总数的82%,整个职工队伍素质水平在世界上是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