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来一补”企业几个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来-一补”是指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以及补偿贸易这四个方面的对外经济业务的总称。前三种在我国有关部门统称为对外装配业务,指由外商提供进口原料及半成品,经加工装配成为成品后再出口销售;补偿贸易则是以贷款形式引进成套设备或主要机器、技术,建厂后用产品来逐步偿还的一种贸易形式。“三来- -补”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惯用的做法。
“三来一-补”企业在我省较之于外商投资企业,虽然起步迟了一点,但发展迅速,尤以沿海市、县发展为快。现在,东莞、中山、惠州、宝安、惠阳、斗门等市县的“三来一补”企业已经成为当地的重要经济支柱,甚至成为当地经济繁荣的“龙头”,通过它的前继和后继的联带作用,对当地各方面的发展,特别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影响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深圳市(含宝安县)“三来一补”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职工约50万,年工缴费结汇可达2亿美元左右。
东莞市已有“三来- -补”企业3500家以上,接纳职工约20万,年工缴费结汇1.2亿美元左右。目前,“三来一补” 在沿海市县仍呈持续发展的趋势。
“三来一补”企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新问题。现就我们在调查研究中经常接触和碰到的几个问题归纳简述如下:
一、关于职工的阶级属性
“三来一补”企业职工是否属于中国工人阶级,国内研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这类企业的职工,已经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而且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者,应当承认其已经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一份子。但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三来一补”企业职工从事工业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仅仅是暂时的,在一段时间后,这部分人就会重新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持此看法的论者还举出不少例子作为论据,如不少“三来--补”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长的是三年,短的是一年。而事实.上已有不少这类企业的职工(主要是女工),在企业(包括在全民、集体企业)工作三两年后便回乡,不再从事工业生产。因此,还不能把这类企业的职工完全归属工人阶级。有的学者也承认,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定义(尽管这个定义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一“以社会或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阶级”(注:这是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高光界定的)来鉴别“三来一补”企业职工是否属工人阶级,还不是很有说服力。换言之,新的定义不能襄括这部分职工。如按此定义推论,这些职工是否以社会或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还说不清楚。此外,有的研究者把这类职工归入游民无产阶级一类。也有的观点把这类职工归入中国工人阶级内部的一个特殊的阶层来看待。
总之,对“三来一补“企业职工的阶级属性问题还需作理论与实践上的进一步研究探讨。
二、关于企业的劳动关系
“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关系主要指外商与企业中方员工的关系。有人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劳资关系,也有入认为不能构成劳资关系,还是提劳动关系为妥。
“三来一补“企业的资方人员,包括外商的代理人及企业的某些管理人员,往往由外商从境外屈来或从国内亲朋中委托。中方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两个部分。企业的中方厂长(经理)及某些部门的管理入员,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选派,在乡镇则比较多地实行招聘。生产工人则有两个来源。一是自由招收.主要由外商或其代理人决定招多少、在什么地方招、招什么样的人,也有由本厂职工介绍幻亲友或同乡。二是协议招收,由企业或当地有关部门与外地的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双方按协议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和招收,现在,这成为招工的主要形式。尽管近年来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已经加强管理,但还有一些小型的“三来一补”企业是自行在社会上招收“黑市”工人的。每年春节过后,外地民工盲流广东,与这些企业“擢诏“不无关系。
“三来一补”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印结成劳动关系,一般部规定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服务年限、厂规厂纪等。但是,这类缺乏工会等指导帮助的劳动合同有不少问题值得注意:
1.劳动合同的内容对工人不利。合同虽然一般对工资、奖金(如超产提成奖等)等有所规定,但提得很原则和抽象,有的甚至是可以任意解释的,随意性很大。相反,对工人约束的条款却订得很具体。例如,不得不加班,随意处罚,可以搜身,没有伤亡补偿等等,有的条款本身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2.劳动合同的形成程序不全。包括签订的书面合同、协议,往往未经双方平等协商,又未经劳动部门认可鉴证,故程序不全,一有争议,最终是工人吃亏。
3.劳动合同形式难以为据。不少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口头协定,即所谓“君子协定”,而对“非君子行为",则对不起,难以为据,或无以为据。
4.劳动合同缺乏约束机制。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广长(资方)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工人没有办法,只能吃哑巴亏。但要求工人做到的,则必须执行,否则要受处罚。有的合同写明“签约乙方如有违反合同中各项规定,愿意接受厂方开除而无需作出任何补偿”等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三来一补”企业劳动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发生一些劳动争议难以避免。
三、关于企业的劳动争议
我们曾经对发生在“三来一补”企业的19宗劳动争议个案进行了一些简单的分析研究,发现引发劳动争议的诱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经济问题一一主要是工资、加班费等发放不公或随意拖欠,“三来一补”企业一般都采取计件工资制度,并有发放工资的固定时间,但许多企业并没有按时发放。惠州市某玩具厂曾一次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并一再压低职工的计件单价,于是职工纷纷“自动跳槽“。如原定每月15日发工资要拖到月底才发放的,比比皆是。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企业劳动争议或突发事件的占我们统计个案的47%。
2.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个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占35%,主要问题是劳动时间长,超负荷劳动,定额随意性强。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时,~一般都讲明每天工作8小时或10小时,但又同时规定厂方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至于是否给加班工资,则没有讲清楚。,这样,8小时工作制实际上没法执行。据惠州市惠城区工会提供的数字,他们曾对27家“三来一补“企业的加班状况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每月加班超过48小时的有26家,每个工作日一般是工作10--11小时,有时多达14小时。
厂方常常以赶交货期限为由,`使职工整个月没有一天休息日,或一个月仅休息一天。加班加点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这类职工的学习和休息的权利。一些职工反映,想参加夜校、职校的学习几乎不可能。深圳某制衣厂职工反映:他们厂几乎每天都加班加点,一般晚上加班加点到10时或11时,第二天仍要照常上班,不准迟到,否则罚款,我们都快成为机器人了。有的企业为了制止加班加点后职工翌日迟到,规定迟到按分钟罚款,5分钟罚5元,10分钟罚15元。
3.因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占10%。“三来一补”企业一般仅签3-
5年期限的合同,因此短期行为比较普遍,机器超负荷运转,劳动保护措施不力,加上职工经常加班加点,所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上有时外商对工伤或伤病职工采取一推了事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往往引起同乡职工的愤慨,酿成劳动争议di对职工的集体福利,一般是规模较大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搞得比较好。但也有不少企业对职工的住、吃等生活问题关心不够,设施缺乏。有的厂近20人挤住在不足20平方米的简易住房,卫生条件差卜,采光通风差。许多企业的宿舍厕所少、冲凉房少。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许多企业都没有依法执行。有的企业还对职工采取“迫使职工自行离厂”的手法,主要是对有病职工不准诡假,实在不能上班便作旷工论处,一天扣茬干天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则不发基本工资),病愈后既不让你上班,又不炒你”訧鱼”,让工人自行另找门路,这样厂方便可以作自动离职处理而无需作出补偿。
4.地方情绪因一些事情处理不当而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占7%。现在不少“三来一补”企业的职工往往成批来自几个地方,因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以地域为界限的特殊的职工群体,各种家乡观念等地方意识把他们维系在一起。有一家企业就因来自四川的几十名职工不满厂长对一些事情的处理而集体停工,造成劳动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争议比较难处理。因为目前对这类企业的劳动争议还没有正式纳入管理范围,劳动争议处理部门可管可不管;没有明确的调处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四、我们的建议
对“三来一补”企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各级工会也要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应有的努力。我们建议:
1.加强对“三来一补”企业问题的理论政策研究,真正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一些问题,使解决问题有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2.加强和完善关于这类企业的立法。“三来一补”既不属外商投资企业,又不属国营、集体企业,如何管理这些企业,尚无法可依。例如,现行的劳动法规和政策尚无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明确规定,中方管理人员无法可依,这就给一些外商以可乘之机,以致职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国家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当前应尽快确立有关“三来一补”企业的用工制度、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处罚办法,使对“三来一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尽快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从目前职工队伍的素质和构成来看,在职工中发展中共党员的工作难度较大,而建立工会则很容易为企业各方面人员所接受。而目前的情况是:中方管理人员对组建工会热情不高;外商则对工会有疑虑;市、县总工会则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力量不足、办法不多,因而在这类企业组建工会进展缓慢。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是否有工会,企业及职工的面貌大不一样。那些发生突发事件,出现比较严重的劳动争议,以及酿成伤亡事故的“三来一补”企业,基本上是没有工会组织的。我们认为,尽管对“三来一补”企业职工的阶级隅性还没有统一的看法,但他们是在职职工,却巳形成共识,因此,应当尽快把这些职工组织起来,建立工会,开展活动。
4.企业建立工会后应参照国营企业的办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同时,“三来一补”企业比较多的乡、镇,也应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没有设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所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企业内部调解组织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现行各市、县(区)一级劳动争议机构应受理“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争议个案。总之,必须扩大劳动争议的管理范围,把“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5.要健全“三来一补”企业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加强对企业招收外地劳动力的宏观控制。企业招工后一律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工会应把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做好。对违反劳动管理规定,如私招外地临时工或不办理有关招工手续的,均属违法雇用,应追究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予以处罚。目前深圳市对招用外地劳动力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值得各市、县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