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深圳经济特区创办十年来,巳先后办起了“三资“企业3136家,有职工14.81万人,分别约占全市企业数和职工总数的21%和27%。1990年,“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106.93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6.3%。
一、劳动关系的特点
1.企业存在着剥削,利益冲突不可避免。
“三资“企业生产资料部分或全部为资方占有,工人与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资方占有工人的部分剩余价值。利益矛盾与冲突,甚至明显对立,在外商独资企业中更为突出。这种冲突以经济冲突为主,也存在政治上的冲突。企业劳动关系不再是社会主义企业“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而是在本质的某些方面发生了变化。
2.企业由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劳动关系呈现复杂性。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双方合股,独资企业由外商投资经营。资方必然会或设法将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某些方面带进企业。一旦这种关系与社会主义全民企业劳动关系相撞,资方则通过变换以另一种形式出现。结果出现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如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报酬、奖罚等各行其是的情况。其本质则是资方以企业所有者的地位居高临下的视工人为单纯的受雇佣者。
3.企业人员组成的复杂性,造成劳动争议的多方性。
“三资“企业除少数投资者直接管理以外,多数由其代理人或聘请的外方人员代为管理。工人与投资者的关系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投资者不直接管理,只是一周或一个月或数月回厂察看一次。不平等的劳动关系被这种表面的不接触所掩盖。体现在这方面的劳资矛盾不十分突出。而其代理人与工人在企业直接发生关系,劳动争议主要从这两者之间体现出来。就代理人而言,他必须按照投资者的意志管理企业,以最低的成本(除技术效率以外,经常以损害工人利益为手段)赚取最高的利润,但又避免与工人的严重公开的对立,否则,投资者也会因代理人无法与工人合作而解雇代理人。代理人与投资者也存在一种劳动关系,也存在着矛盾。中方职工内部也存在利益上的差异,即部分中方职工为资方所重用而进入管理层。还有中方派往合资、合作企业的代表与资方、与资方代理人、与中方职工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和矛盾。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可见一斑,劳动争议也在这多重多种关系中发生。
4.调整方式具有独特性。
“三资”企业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泊劳资矛盾,存在着雇佣关系。同时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延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耍。我们指出其弊,并且肯定其利。所以,“三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制度劳动关系不相容的部分,我们也不能机械照搬和使用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办法,而是哭按照国际贯例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调解的时效性,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的调整机制作用,以建立比较符合客观的新型劳动关系体系。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l.企业私召乱雇现象仍存在。一些企业违反特区用工制度,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用不符合特区用工条件内工人。一方面,企业可任意辞退原有工人,逃避交缴劳动管理费5另一方面,可以加大工人劳动谥和强度,工人则由于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毫无保博,只好忍气吞声。私招乱雇扰乱了特区劳动市场,增加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困难,也加剧了工人权利与义务不均等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到解除仍不完全规范。有的企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合同对工人极不公平,有的企业擅自修改合同,把工人应有的权利删除,如女工产假等条款。劳动合同本是平等的契约,由于 管理的混乱,合同书的不规则、资方的更改及在执行合同中的随意性,劳动合同不能起到最佳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
3.厂纪厂规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严重。许多“三资“企业制订了厂纪厂规,虽然其中不乏较好的,但许多则存在问题。今年我们进行了厂栽厂纪调查,走访了几十家企业,收集了91份厂厂纪厂规,以其规范性、内容齐备性、内容倾向性、遵守或违反的奖罚合理性几个方面为标准,除25%达到优的条件外,其余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是:(l)制订厂规厂纪的随意性大于政策性、缺乏程序监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受制于企业个别领导者的个人好恶,工人对厂规厂纪不了解。(2)内容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有违法的条款。一些厂规厂纪违背“有奖有罚,面向全体”的原则,倾向于卡工人,以罚代管,乱扣乱罚,处罚标准混乱,违反现行劳动法规政策,严重损害工人利益,是以权代法的一种表现。
4.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劳动条件恶劣,劳动保险不落实。“三资”企业加班加点情况比较严瘟,许多是强迫性的。一些企业为了让工人多加班加点,把正常八小时内工资定得很低,为了增加收入,工人只好加班。还有的企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如每天九小时、十小时、甚至十二小时,以资本家惯用的手段来获取高额利润。有的企业经常拖欠工人工资,长的达三、四个月之久。有的企业长期不改善劳动条件,如高温、有毒有害原料等。工人的医疗、工伤保险也得不到全面落实和保障。
5.工人法制观念淡薄,雇佣思想严重。虽然多数工人接受了雇佣关系的现实,但因雇佣思想过份严重造成“老板给多少钱我出多少力”,“只想高工资、高待遇,不想多干活”的行为。有的工人也视合同为儿戏,想干就干,不想于就“跳槽',。既没有意识到工人肩负的历史责任,也没有依法履行劳动者应有的义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一些企业为此想出种种办法,如要工人入厂先交押金,扣住工人进入特区的合法证件等,造成了劳资之间的不信任感,影响建立正常劳动关系。
6. “三资“企业工会发挥作用极有限。除少数企业领导比较开明,注意发挥工会作用外,多数“三资“企业工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干部受雇于企业,住房和生活收入等均依靠企业,一旦因维护工人利益与资方发生矛盾,往往无力与资方抗衡。只好做“和事佬”,否则将丢掉饭碗。我们的商品经济还很落后,工人对企业的依赖性很强,识蓝很少,一且失去工作,生存也成问题。正因为这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也难以开展,资方以种种埋由不接受调解,调解人员似无能为力。
三、对策
l.建立相互配套的劳动法体系。我国地广人多,竹况各异。国家在制订劳动法及其实施细则后,应敦促各地尽快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志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炾。加快“内部政策”向法规过渡的步伐,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内劳动法规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的制订和实施。现在的法律责任沮线条向、原则性的多,具体的、明确的少。一些条款弹性大,如“批评教肖”、 “行政处分”、“负法律责任”等,应把可以想象得到的任何恼况加以明确吨法律责任规定。
3.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时间等。应按照各地生活平均水平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工资发放时间,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三资”企业工人工资增长的依据及办法作些规定,以改变一些企业不管物价水平且在经济效益提高的惰况下也多年不提高工人工资水平的做法。加班加点问题是一个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看来现在每人每月加班加点不超过48小时的规定时间过长,是否能适当缩短,如改为30小时。解决工资与加班加点问题,除明确规定外,关键是资方不依规定办事,法律对他没有让他非照办不可的强制力。
4.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厂规厂纪加以约束,规定其审议、备案制度、程序及违法责任。严格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严格执法。现在有一种轻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由于执法不严,一些资方不依法办挛也照样办厂。所以,要强化劳动法的监督机制和依法办事的严肃性。
5.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亘传。深圳有许多从农村招工而来的工人,从律知识贫乏,他们不清楚自己的利益。宣传劳动法规,做到人人皆知。可通过报纸、甩视、广播和印发大蛊的普及型法律知识小册子,宣传普及劳动法知识,提高工人的知法水平。
6.明确工会强有力的合法斗争手段。现在工会过份软弱。其中原因之一是工会没有强有力的合法斗争的法律条款,如罢工权。应当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工会可以组织工人罢工或采用其他较为激烈的手段维护工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