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参与,互相配合,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依法调解和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就成为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我室在省总法律顾问处、市总党组的指导和领导下,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责权,积极主动参加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一、协助有关部门,积极组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九八七年七月,阳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及仲裁机构的设置、入员组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切实落实机构组建和人员配备工作,我会与市劳动局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由市劳动局牵头组建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由市总工会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我会派一位副主席和二位副部长,分别担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和成员,保证了工会仕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的合法地位。经我们的共同努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组织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落实。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市(包括各县、区)均巳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委员144人,专职干部32人。基层企业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610个,占应建数的90%,共配备了调解员5145人,其中潮阳、揭阳、饶平、澄海、揭西等县都巴全面建立,保证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根据我国工会章程规定: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设立法律顾问组织,为保障会员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一九八九年,经市司法局和市编委会批准,我会设立了法律顾问室。根据上级工会的指示精神,我们法律顾问室把工作蜇点放在处理好劳动争议上,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作实践中.我们法律顾问室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根据法律赋予的责职,在协同工作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成为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两个机关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主要力晕。几年来,两个部门的全体同志,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互相协作,携手前进的工作势态。
此外,我们还与汕头大学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协作关系。该所市区办事处在我会法律顾问室挂牌联合办公,使我们的工作得到很大的帮助?
二、主动参与、互相配合
自从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以来,凡是当事人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案件,市仲裁办指导当事人同时向市总工会申诉。同样,凡是当事人向市总工会申诉的案件,我们指导当事入直接向市仲裁办申诉。这样,双方都及时掌握了劳动争议案件信息。这些劳动争议案件,我们法律顾问室都主动参与,与市仲裁办的同志联合办案。为认真处理好每宗案件,我们建立了案件集中讨论的制度。通过统一对案悔的分析,双方各抒己见,最后形成统一的总见。联合办案中,从与当事入见面谈话,到实际调查取证,调解扣仲裁处理,以至制作书面决定和综合整理结案,整个办案过程,双方都派会员协同工作。例如,一九八九年我市市区首宗以仲裁方式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名女工被承包者处理辞退的案件。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经历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全部处理程序。由于调解无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应撤销原处理决定,恢复三名女工的工作,并补发辞退期间的工资和政策性补贴。另外,三名女工应对自己违反纪律行为作书面检讨。企业不服裁决,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都作出维护三名女工合法权益的判决。这宗案件,我们双方自始至终协同作战,紧密合作,依法办案,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正处在改革的过程,许多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受到《暂行规定》受理范围的限制而不能受理;有些案件由于当事人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超过申诉时效,不能受理。对于这类案件,我们两家都没有置之不理,而是积极想办法,发挥信访渠道作用,通过调解解决。
例如,我市有一个单位,五年前因生产滑波,部分职工被处理回家停工待业。最近,该单位在调整退休金统筹时,把责任转嫁给这些职工,要这些职工限期向单位缴纳全额退休统筹金,并对部分未能按期缴纳的职工,采取强制自动离职的办法。其中有位被处理职工不服上诉。我们对照法规,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我室和市仲裁办联合,深入到该单位进行调查,向该单位领导宣传政策、法规,以理服人,终于使单位收回了处理决定,重新研究解决退休金统筹办法,还安排了这位停工待业达五年之久的职工回单位工作。对于案情比较复杂,影响面又较大的案件,我们两家的分管领导,总是联合亲自出马,深入到基层解决问题。
在参与调处劳动争议的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深入实际,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二是坚持解决劳动争议尽可能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我们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通过讲事实,摆法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以防止矛盾激化。据统计,几年来我们参与联合办案共16宗,结案14宗。其中:仲裁1宗,调解13宗;职工胜诉7宗,行政胜诉3宗,双方部分胜诉4宗。
三、几点体会
几年来的实践,使我们体会到:
(一)必须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于劳动制度改革牵涉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引起劳动争议的产生。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职工队伍稳定的大问题。由于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各自的性质和职能不同,所以,《暂行规定》规定了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暂行规定》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办事机构为劳动行政机关所承担,造成了实质上由劳动行政机关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导地位,工会则处于参与地位。这些客观事实要求工会必须从主观上作出努力,自觉地主动地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才能及时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互相配合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是做好这项工作的有效办法。工会和劳动行政机关在劳动问题上,一直有着密切的关系。劳动制度改革以来,双方为了共同的目标,积极配合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共同为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探索了经验,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我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三)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指导双方合作关系。由于劳动制度改革措施还不配套,劳动法律尚未完善,加上双方各自的职能作用不同等原因,双方在联合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过程中,有时出现不同看法和不同意见,虽然是一种正常现象,但如果不重视解决这个矛盾,就有可能影响到双方的团结和合作关系。为了共同的目标,我们提倡“求同存异”,提倡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双方的合作关系,指导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证明,运用这些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双方工作中的矛盾,密切了合作关系。